≤50000
V>
50000
一、二
级
工业建筑
厂房
甲、乙
15
20
25
30
35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5
20
仓库
甲、乙
15
25
—
丙
15
25
35
45
丁、戊
15
20
民用建筑
住宅
15
公共建筑
单层及多层
15
25
30
40
高层
—
25
30
40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15
20
25
30
三级
工业建筑
乙、丙
15
20
30
40
45
—
丁、戊
15
20
25
35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15
20
25
30
—
四级
丁、戊类工业建筑
15
20
25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15
20
25
—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要点说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用途功能、火灾危险性和体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
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表3.3.2建筑体积为建筑总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
带有地下室的建筑应包括地下室体积。
3)民用建筑中大面积的库房如超市库房参见工业建筑仓库。
4)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15L/s。
5)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相邻建筑会波及到,因此,体积应取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定义:
(1)新版《建规》3.4.8条: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
(2)新版《建规》5.2.4条: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
(3)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建筑≤10000m2,民用建筑≤2500m2;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6)新版《建规》表5.2.2注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距离不限”,此两座建筑即使相连建造,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两栋建筑的体积确定。
7)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其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确定。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要点说明】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多数为露天框架结构,属于构筑物,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通常按照工艺生产装置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型式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周全长
0.80L/s·m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周全长
0.60L/s·m
邻近罐
罐周半长
0.70L/s·m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固定顶罐
罐壁表面积
2.5L/min·m2
浮顶罐、
内浮顶罐
罐壁表面积
2.0L/min·m2
邻近罐
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与着火罐相同
注:
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罐壁表面积
6.0L/(min·m)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6.0L/(min·m)
注:
1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5000
15
5000<W≤30000
30
30000<W≤100000
45
W>100000
60
【要点说明】本条有3款3个表格,规定了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固定顶罐,即罐顶固定的储罐,与之相对的就是浮顶储罐,浮顶储罐分为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带盖内浮顶储罐)。
2)储罐消防设计流量就是各种计算流量叠加,规范对各种流量的计算方法又做了具体规定。
储罐冷却水量应按照最大储罐计算确定,方法和规定如下:
q1=F×qi1/60(3.4.2-1)
q2=L×qi2(3.4.2-2)
式中:
q1——固定式冷却水设计流量(L/s)
F——保护面积(㎡)
qi1——固定式冷却喷水强度[L/(min·㎡)]
q2——移动式冷却水设计流量(L/S)
L——保护长度(m)
qi2——移动式冷却喷水强度[L/(s·㎡)]
3)储罐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和规定: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时,按照表格规定选取;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流量应计算确定:
q=保护长度(m)×喷水强度[L/(s·m)],当q<15L/s时,取q=15L/s,此时移动式冷却水设计流量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相等。
4)表3.4.2-1注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此处的消防炮指消防车上的消防炮。
按照《石化防火规范》规定,安装在管道上的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属于固定式冷却。
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和相关规定。
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q=保护长度(m)×0.30[L/(s·m)],当q<15L/s时,取q=15L/s。
覆土油罐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因为存在覆土保护而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需要的消防设计流量不大。
当设计流量为15L/s时,油罐周长L=15/0.3=50m;换算为直径为D=15.87m,一般埋地油罐的直径均不会大于该直径,因此,埋地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一般可按照15L/s取值。
3.4.5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3.4.5-1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项目
储罐型式
保护范围
喷水强度〔L/﹙min·m2〕〕
全冷冻式
着火罐
单防罐外壁为钢制
罐壁表面积
2.5
罐顶表面积
4.0
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
筋混凝土结构
—
—
邻近罐
罐壁表面积的1/2
2.5
全压力式
及半冷冻式
着火罐
罐体表面积
9.0
邻近罐
罐体表面积的1/2
9.0
注:
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3.4.5-2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100
15
100<W≤400
30
400<W≤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