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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做到安全管理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3.要求

3.1安全管理职责

3.1.1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3.1.1.1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

面的领导责任;

3.1.1.2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影响安全生

产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3.1.1.3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会,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进行处理和决策;

3.1.1.4主持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对一般事故和不安全情况督促有关

部门认真查处,保证生产一线员工的思想稳定。

3.1.2分管副总安全管理职责

3.1.2.1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抽查考核,组织对

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预见

性,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可行的反事故措施;

3.1.2.2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完成预防事故措施的制定和

实施,协助总经理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安全周”活

动;

3.1.2.3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经

常听取生产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生产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自查

和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

专人,限期完成;

3.1.2.4参加月度安全情况分析会,主持每周生产碰头会,及时解决

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3.1.2.5每月检查一个专业已执行的部分“两票”,检查一次主机启、

停时操作票制度执行情况;

3.1.2.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运行值,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

违章行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夜间巡查。

3.1.3分管燃料、物资副总安全管理职责

3.1.3.1组织、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

度,对分管部门所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1.3.2以防火灾为重点,经常深入现场,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贯

彻落实措施,并督促实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3.1.3.3按时组织编制本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措施计划;

3.1.3.4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针对当前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

施,参加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查禁各类违章、违纪行为。

3.1.4安全技术部、运行部部长

3.1.4.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组织好发电设备计划检修,保证检修质量,提高设备

完好率,确保安全、满发、稳发,预防发生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1.4.2负责对运行、检修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的技术管理,加强技术

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分析,防止设备损坏;

3.1.4.3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组织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

订反事故措施;

3.1.4.4了解设备运行中出现的缺陷,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和检修工

作。

对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争取及时

安排处理;

3.1.4.5根据新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设备工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现

场规程、图纸资料;

3.1.4.6负责组织编制大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计划,及时消除设

备隐患,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

3.1.4.7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组织制定生产现场

防火技术措施;

3.1.4.8围绕企业的安全特点,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组织员

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3.1.4.9负责组织尘、毒、噪声、高温、静电等的防治、科研、治理

工作。

对有关有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生产工艺或繁重的体力劳动应积极

组织攻关活动,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的劳动条件。

3.1.5其他部门负责人

3.1.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

门的重要议事内容;

3.1.5.2参加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监督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3.1.5.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分级工

作,组织、协调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按照《劳动法》的规

定,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1.5.4加强部门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3.2安全管理责任

3.2.1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公司情况的安全管理

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各部门要贯彻“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一起抓。

3.2.2公司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

3.2.2.1公司控制重伤和重大事故,目标不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

损坏事故;

3.2.2.2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2.2.3班组(值际)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3.2.3建立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3.2.4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3.2.4.1贯彻落实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4.2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协调解决本

部门各岗位之间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2.4.3熟悉安全生产情况,参加安全分析会议,贯彻落实有关安全

生产的决定,组织本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2.4.4组织落实公司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

3.2.5部门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2.6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

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3.2.7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部署,依靠员工共

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3安全监督

3.3.1安技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设安全监督员岗位。

3.3.2运行部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公司的安全监督人

员、部门的专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3.3.3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3.3.3.1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电厂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3.3.3.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

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

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3.3.3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会同各部门组织编制电厂安全技术劳

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

置、发放和使用。

3.3.3.4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

活动。

3.3.3.5参加、协助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

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

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3.3.6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依据公司规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

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

意见。

3.3.3.7参与生产技改项目的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

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3.3.4安全监督员的职权:

3.3.4.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3.4.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

为;

3.3.4.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厂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

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

3.3.4.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向上

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和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

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4制度管理

3.4.1建立健全运行规程、制度、两措计划等;编制主、辅设备的检

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安全措施计

划。

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4.2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每年根据国家新的安全规程,或

设备改造、反事故措施修改等情况,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

关条文进行一次复查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4.3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

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3.5制定两措计划

3.5.1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由安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电厂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实

施。

3.5.2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

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电厂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

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5.3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

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3.5.4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

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3.6安全教育培训

3.6.1电厂新聘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必须经厂、部门、班

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

场工作。

3.6.2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6.2.1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

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3.6.2.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

的学习;

3.6.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6.3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3.6.3.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试、反事故演习、

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3.6.3.2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

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

格,方可再上岗工作。

3.6.3.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

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6.3.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干部员

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6.4安全规则制度考核

3.6.4.1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3.6.4.2电厂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一

次考试,合格后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

可人名单。

3.6.4.3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5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

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3.7安全例行管理

3.7.1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

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批评忽视安

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3.7.2安全日活动。

运行班组每2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

内容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其他生产部门应每二周进

一次安全日活动,并做好记录。

部门领导应参加或检查活动情况。

3.7.3安全分析会。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议,及时总结事故教训

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

由分管副总或安技部部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7.4安全检查。

根据生产现场实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结合季节特点,至少进行一次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以

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并监督落实。

3.8对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8.1公司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

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职责。

3.8.2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

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技部审核、经总经理同

意。

3.8.3公司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

查:

3.8.3.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质证书,

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3.8.3.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

要求;

3.8.3.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

具;

3.8.3.4施工队伍超过30人,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是否设

有兼职安全员。

3.8.4对发包工程,公司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3.8.4.1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3.8.4.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进行全面技术交底;

3.8.4.3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

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

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公司应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

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安技部审查后监督实施;

3.8.4.4合同条款中规定公司应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

宜。

3.8.5工程开工前,公司预留工程价款的5%-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可按月度进度款的比例进行预留)。

在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时,

由公司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3.8.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

公司应予制止,制止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8.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按照公司规定以及合同规

定,由公司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3.8.8公司所属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3.8.9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

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3.8.10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

人领导。

3.8.11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

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3.8.11.1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现场作业,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

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

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3.8.11.2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

工作。

3.8.11.3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正式员工相同。

4.附则: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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