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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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5%
其他行业
10%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经济类型(√)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私营独资()私营合伙()
计算机代码
行业
开业时间
电 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
万元)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分配比例
行次
审核项目
审核结果
1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2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4
5
主管税务所意见:
(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区县地税局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
(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0-03-05
阅读次数:
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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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京财税[2010]18号文件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7%
娱乐业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25%
其他行业1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表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例一:
某个人独资的工业企业,该企业可准确核算收入额,但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按应税所得率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500000元,二季度收入额为600000元,该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500000×7%=3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5000×30%-4250=6250元
二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500000+600000)×7%=77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77000×35%-6750-6250
=13950元
例二:
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两个,一合伙人占40%,另一合伙人占60%,从事饮食行业,按照应税所得率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500000元,二季度收入额为600000元,该合伙企业2010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季度:
占40%合伙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
=500000×7%*40%=14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20%-1250=1550元
二季度:
占40%合伙人: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600000)×7%*40%=308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纳税额
=30800×30%-4250-1550=3440元
三、对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1、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2、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3、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四、申报表说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可下载)
2、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不填写
3、项目内的分配比例:
个人独资:
100%;合伙按比例填写(有几个合伙人填几张申报表)
4、项目内第9行、10行在2、3、4季度要填写
5、项目中:
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外投资所得
五、纳税人准备资料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海税通及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均可下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3、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4、投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合伙企业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
2009-04-09
阅读次数:
899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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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成立或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核定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份
4、公章
5、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及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企业提供)
6、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培训学习须提供执业资格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行业提供)
注:
以上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到单位的税收管理员处办理。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
2010-04-29
阅读次数:
245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办理机构: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至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办理程序:
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3.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
表格下载:
申报地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京财税(2001)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