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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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集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所属股份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各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各单位提供的,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七条各单位应为员工提供获得安全标志认证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股份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参见附件1)。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八大类。

(一)头部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因素及冲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缺氧和粉尘等因素进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呼吸器、携气式呼吸器、防尘口罩等;

(三)眼(面)部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和化学危害因素及冲击对眼面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防冲击眼护具、焊接防护面具、防尘眼罩等;

(四)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噪声危害,如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等;

(五)手部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化学品防护手套、防酸手套、焊工防护手套等;

(六)足部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危害因素及冲击对足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防砸安全鞋、高温防护鞋等;

(七)躯干防护用品:

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化学防护服、高温防护服、焊接防护服等;

(八)防坠落护具及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危险和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结合员工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参见附件2)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手套等。

(二)接触噪声的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择适用的护听器。

当员工暴露于80dB≤LAeq,8<85dB的工作场所时,各单位应根据员工需求为其配备适宜的护听器;

当员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工作场所时,各单位应为员工配备适宜的护听器,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暴露在其他类型危害因素环境的员工,各单位应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等相关标准、规范,为员工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针对工作场所危害的浓(强)度,参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和《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选择适用的呼吸器和护听器。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容易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如氨水等物质,当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时,应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总降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应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五条同一工作地点如存在不同种类的危害因素,应为员工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考虑其应用的可兼容性。

如果员工有可能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并且接触不同的危害因素和/或不同的危害程度,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该考虑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在氨水灌区、煤磨系统、有机溶剂存储等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劳动防护用品,并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有醒目标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各单位定岗定编情况,制定集团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见附件3);

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制定集团公司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标准(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标准见附件4)。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所属地省市及集团公司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标准,根据员工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本单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海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标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报股份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部门或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统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公司的安全部门或管理人员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验收内容参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应有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

用品分类码放,账物相符,保证用品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放记录参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如帆布手套、纱手套、耳塞等,应参照配备标准并按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本单位主管劳动防护用品部门核实发放。

第二十六条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防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防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备用。

第二十七条新进人员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前按照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转岗员工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员工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的,应停发当月小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耳塞等;半年以上的,应停发大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雨衣等;待脱岗员工返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及保养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要检查外观是否完好、部件是否齐全。

呼吸防护用品,要检查佩戴气密性。

第三十二条呼吸防护用品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环境,建议各单位向佩戴者提供呼吸器面罩的适合性检验,确保防护效果。

(气密性及适合性检验方法参照GB/T18664)。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应督促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本单位作业人员相同的配备标准,为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实习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七条员工应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干净清洁,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呼吸器过滤元件应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分厂或工段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应急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各单位应鉴定会签后予以核发。

第四十条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或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作地点:

员工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大劳保包括:

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

布手套、纱手套、耳塞等;特种劳保包括:

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面罩、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因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或者员工配置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全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考核。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首次发布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3.集团公司员工劳动防护品发放岗位类别

4.集团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标准

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登记表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实施作业

采取工程措施并确认能否完全消除危害

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其危害程度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使用培训

定性分析

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已知

不符合标准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求

选择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购置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标准

根据伤害部位选择相应防护用品

确定识别范围

附件2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职业危害因素

颗粒物分类

要求

颗粒物

一般粉尘,如煤尘、水泥尘及其他粉尘。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规定的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烟(如焊接烟、铸造烟)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放射性颗粒物

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KN10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化学物质

窒息气体(CO、Nox等)

隔绝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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