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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

第一章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 

二、廉政党课制度 

三、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制度 

第二章  党内监督制度 

五、党员管理监督制度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七、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八、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 

九、廉政承诺制度 

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一、述职述廉制度 

十二、谈话制度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十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十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 

十五、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十六、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章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 

(一)努力加强作风效能建设,通过建立并认真执行学习制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及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

 

(三)采取集中学习讨论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

 

(四)每周五下午为全处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不少于2个小时,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

 

(五)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由政工科负责,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由办公室负责,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内容及资料收集由各业务科室负责。

 

(六)班子成员要轮流担任主讲,另外,根据需要适当聘请理论专家作专题辅导或形势报告。

 

(七)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笔记、有测试,集中学习要有签到,有记录。

 

(八)每名同志每半年至少要写1篇高质量的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文章,交处办公室存档或编印成册。

 

(九)严格学习纪律,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加学习的,必须由本人向处主要领导请假,事后必须进行补课。

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将与年终目标考核挂勾。

(十)树立终生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能意识,为争创人民满意的公路行业尽职尽责,争做贡献。

二、廉政党课制度   

支部每半年上一次廉政党课,有时与政治学习一并进行,由处支部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预先指定专人备课,教案写好后,经领导审定方可授课。

党课报告着重抓好两个环节:

一是抓好选课,突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也可以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还可以是国外国内形势方面的教育等。

但是,选课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要抓好课后的学习讨论,把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到工作和社会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党员质量,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干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培训指导思想、目的、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并按照领导干部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的要求,组织好培训。

培训以提高受训者的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党性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为主要目的,促进广大干部更自觉、更主动、更正确地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在新形势下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勇于开拓、勇于创新,为我处又好又快发展缔造坚实的思想基础。

培训应自始至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培训内容要精、要管用,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确保学有成效。

 

(二)培训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当前,尤其要注重组织干部系统学习当代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

 

2、法律、法规; 

3、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结合我处发展需要的有关制度、业务知识、理论、典型经验等。

 

(三)培训、学习方式 

培训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学理论与讨论、交流、参观、实践、调查研究、写学习体会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

注重采用电化教学手段。

 

(四)培训、学习要求 

充分认识培训学习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意义,并自觉、主动地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和自己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防止敷衍应付、厌学、漏学、少学、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的干扰。

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制度   

1、经费。

廉政文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务开支计划,做到应支尽支,及时、优先、努力扩大廉政文化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保证正常活动的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人员。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由处党支部统一领导和部署,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分工、协调,每位中层以上干部是廉政文化的责任人,广大职工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配合作用。

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各个工作人员要有补位意识,全局意识。

 

3、阵地。

廉政文化建设宣传可利用廉政教育室、宣传橱窗、网站等进行;行政例会、业务会议也可用来作为廉政建设的阵地。

 

4、机制。

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列入考核指标;对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跨上新台阶。

第二章  党内监督制度

五、党员管理监督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

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

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

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党支部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

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

党支部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

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

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

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后勤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紧紧围绕事先设定的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兑现廉政承诺情况;上级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的内容等。

 

(三)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主题及组织形式,通过会议、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县机关工委。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实行民主邀请监督制。

为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实行民主监督制。

单位应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通知被邀请人。

被邀请人在老干部和机关中层、职工代表中产生,邀请人数一般不少于班子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被邀请人在接到参加生活会并实行监督时,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

搜集了解单位对班子、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班子成员个人的工作、生活问题提出批评意见,监督班子成员对生活会的重视程度、发言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等。

 

(六)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以及改正问题情况等,要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或通报。

七、党务公开制度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三)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

主要包括:

党建工作有关文件;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会前意见征集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

 

3、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

干部任前公示、竞争上岗等情况。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5、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

支部各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6、其它应公开和上级指示公开的党务工作事项。

 

(四)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公开告知形式。

将应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在党组织内部、单位内部予以告知,以达到党务公开的透明化。

 

3、通过会议传达、定期通报、文件传达以及一定范围公示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做到党务公开形式多样化。

 

4、党内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

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5、建立公开阵地。

充分利用学习室、固定宣传栏等开设党务公开专栏,利用党员和职工会议增加党务公开内容等,做到党务公开阵地相对固定。

 

(五)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公开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六)处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务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七)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及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八、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   

为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特制定民主议事制度。

 

(一)坚持领导班子每周一例会制,共同研究处日常工作。

 

(二)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向班子集体通报,由领导班子充分讨论,必要时可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处长最后做出决策。

任何领导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

 

(四)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领导班子要采取不同形式总结处工作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廉政承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从2015年开始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

 

(二)承诺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完成,新任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承诺内容 详见《廉政承诺书》。

 

(四)承诺方式 

签订承诺书,由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承诺书一式两份,办公室留存一份,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

 

(五)承诺监督 

承诺人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年度述职述廉时,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

领导干部实行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处领导班子成员遇下列重大事项时应主动如实报告: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

(1)营建私房:

事前报告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规划建筑审批手续、开工日期;事后报告建筑材料来源、资金来源及数额、动用人力及车辆情况。

 

(2)买卖房屋:

事后报告所买卖房屋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价格及纳税情况,房管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

(3)出租房屋:

事前报告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原因、起止时间、月租数额、承租情况。

 

(4)集资建房:

事后报告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

 

(5)装修住房:

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

     

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事后报告。

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收受礼品、礼金数。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

 

4、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事后报告。

包括:

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事后报告。

    

6、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事前报告出国缘由,出境审批手续,事后报告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及资金业务情况,事前报告。

 

8、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事后报告。

包括:

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及其收养子女申报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9、配偶、子女违法违纪情况,事后报告。

包括:

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10、本人购买汽(轿)车情况:

购买时间、车型、金额等,事后报告。

 

11、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的公开,总的原则是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涉及廉政方面的事项一般应予以公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报告内容应予保密。

公开采取在班子会、中层会或全体人员会议上通报,以及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进行。

事前报告应在实施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人应事先书面报告,并在班子会、中层干部会或者全体人员会上通报,其他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领导干部在报告本单位党支部的同时,要上报校纪委,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积极主动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的向党组织报告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一、述职述廉制度   

(一)处中层干部要按规定在年终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由党支部组织实施。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

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履行职务的情况;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检查个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用公款大吃大喝等现象和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

其中,领导班子不适应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对班子成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个人不适应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连同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情况一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十二、谈话制度   

(一)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

谈话分日常谈话、任职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

 

(二)日常谈话制度 

 1、日常谈话由处党支部实施。

谈话可结合干部考核或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2、日常谈话主要内容是: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处安排部署工作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执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5、需要沟通交流的其他方面的情况。

 

日常谈话也可应干部本人要求进行。

凡干部本人向组织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及时作出安排。

日常谈话原则上凡在谈话范围内的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三)任职谈话制度 

1、凡提拔任用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都要进行轮岗交流),处党支部都应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

 

2、任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2)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3)干部廉洁自律,为政清廉的要求。

 

(4)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5)模范执行党纪政纪,执行制度规定的要求。

  

(6)其他需要通过谈话提出的内容。

 

3、谈话方式:

任职谈话教育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四)信访谈话制度 

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同干部本人谈话的一种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信访谈话主要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2)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3、信访谈话也可以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是党支部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处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律采取分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分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诫勉谈话的纪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六)谈话的原则和要求 

1、对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时,主谈领导为处长;对中层干部谈话时,主谈领导为支部纪检委员,谈话承办部门为各办公室和中心。

 

2、党支部书记每年要与每个班子成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工作谈话,了解其在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及“八小时以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

谈话承办部门应对廉政谈话作书面记录。

 

3、对领导干部出现一般性信访举报问题的,要进行信访谈话,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醒、警示教育。

谈话承办部门应对信访谈话作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主谈领导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督办。

4、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书面报主谈领导、谈话承办部门和处党支部。

领导干部受到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谈话承办部门应对谈话作出书面记录,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评先晋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十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一)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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