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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制度.doc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和案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工和在岗学习人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所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

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收受客户馈赠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在营业厅内外寄放客户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办事,应按要求出示和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由网点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三章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库是信用社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守卫。

第十三条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夜间需做好网点内外环境的巡视检查工作,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库值守。

第十四条守库人员要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值守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营业厅和金库报警设防。

第十七条夜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

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

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守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值守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每天的值守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

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

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

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

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

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上将金库门锁定。

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网点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保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网点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联社保卫部。

网点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网点负责人和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必须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十条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查验证无误,在本网点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

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是重要的技防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管理员每天必须对监控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一次,每周不低于两次的资料调阅检查。

主要检查屏幕显示是否正常、各通道录像画面是否正常、系统时间是否正确、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网点负责人和联社保卫部门汇报,由联社保卫部门联系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网点负责人要定期对监控设施管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不低于一次录像资料调阅检查,并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网点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

第五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寄库的网点,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

网点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网点负责人负责,各网点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放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持枪证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

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的,不得持枪。

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支。

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枪支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

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和枪支管理员同时签字。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提高全体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全县信用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对营业网点造成人员、财产危害、人心恐怖和秩序混乱的特定事件。

第三条处置原则是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快速出击,灵活处置。

第四条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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