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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劳动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考勤与请假管理工作,以维护正

常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人事政策法规,

综合公司薪酬和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员工劳动纪律与请假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部门根

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己,互相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条款,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归口管理员工劳动纪律,负责全公司考勤的收集、汇总、检查、

报送和薪酬计算工作。

(二) 各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其相应部门人员的考勤,并对其他部门考勤有监督权力。

 

第 2 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工作制与工作时间

第三条 员工工作制根据公司员工岗位工作分为综合工作制、行政班制和轮班(倒班)制;

(1)综合工作制适用于高中级管理员工和部分工作灵活度较强的岗位。

(2)行政班制度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中层以下员工,包含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门或岗

位员工;

(3)轮班(倒班)制适用于公司生产、储运部门各类员工,包括生产人员、库管、保安、

安全监控员、发货员等岗位。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执行 8 小时工作制;

(二)上班时间:

综合办冬季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00-17:

00(午餐时间

12:

00-13:

00);

其他部门:

冬季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30-17:

30(午餐时间

12:

00-13:

30)。

(三)实行每周 6 天工作制;

(四)公司各部门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因工作需要弹性工作制的人员,需由公司总

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特批,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相应的工作班次

和工作时间,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节 打卡/签到管理

第 5 条 行政班制和轮班制人员(特批人员除外)均实行打卡上、下班;

(一)公司综合办员工工作日打卡时间:

8:

30 以前,17:

00 以后,其他部门打卡时间自行

规定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公司员工每月忘打卡两次以上(含两次),每次扣罚 0.5 天日工资;如因特殊原因

未打卡,需填写《忘打卡》,由领导审批后,上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节 迟到、早退

第六条 员工迟到、早退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五分钟内(8:

35 分)打卡/签到不做迟到处理,超过 5 分钟

后打卡/签到视为迟到,按 1 元/分钟进行罚款;

(二)在未达到规定下班时间打卡/签到的做早退处理,按 1 元/分钟进行罚款。

(三)如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 5 次者,或因迟到或早退时间累计为 30 分钟以上者,

除扣发相应的罚金外,另追加考核当月工资总额的 20%。

(四)迟到或早退当日达 1 小时按照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 1 小时以上按照旷工

一天处理。

(五)因天气、交通等原因,每月可以允许两次迟到 15 分钟以内(不进行罚款),不

需另作说明。

(六)当月出勤为全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者,给予全勤奖 50 元。

 

第四节 脱岗管理

第七条 上班时间因私外出未请假(含打卡或签到后外出就就餐,因公外出未报批备案、

消极怠工、睡觉、聚众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情形均视为脱岗。

(一)脱岗时间达 10 分钟以上者视为一次早退,脱岗 20 分钟后视为早退 2 次,之后

脱岗时间每增加 10 分钟,次数相应增加一次。

(二)脱岗时间当日达到 1 小时按照半天旷工处理,脱岗时间达 1 小时以上按照 1 天

旷工处理。

第五节 旷工管理

第八条 无故不到岗超过 1 小时,未经批准休假或请假者,均视为旷工。

(一)对旷工进行“旷 1 扣 2”的处罚,即旷工 1 天,扣罚 2 天工资。

(二)公司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3 天,或

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5 天的,做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节 外勤管理(见外出管理条例)

 

第七节 加班调休管理

第九条 提倡高效工作,鼓励员工在相应的工作制工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

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加班时间的限制:

(一)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三小时

(二)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超过 36 小时

(三) 原则上不安排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员工加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制度第九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

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生产物资

紧缺、需要紧急采购运送等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际加班时间应以考勤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1)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2)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账,为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

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3)由于发生自燃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务遭受损失而进项抢救的;

(4)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必须通过延长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

假日完成工作的。

(5)工作时间以外需要值班,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的。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在法定节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二)凡属正常工作范围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上班的。

 

(三)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四)实行轮休/排班制度的休息日工作的岗位。

(五)延时下班或休息日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或外聘培训者。

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

(一)工作日延时加班

1、加班以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为一小时;

2、累计 4 小时半天、累计 8 小时为一天;

3、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按加班时间以员工当月日薪标准(当月工资总额/当月标准

工作日)的 150%为标准进行相应的核发;

(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1、加班以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为一小时;

2、累计 4 小时半天、累计 8 小时为一天;

3、加班而又未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按加班时间以员工当月日薪标准(当 月工资

总额/当月标准工作日)的 200%为标准进行相应的核发;

第十五条 补休

(一)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可根据加班时间安排相应的补休代替,不计发加班工资;

若在次月 5 日前,员工未主动提出补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休,行政人事部自动进行

加班工资核算;

(二)补休须在次月 5 日前完成的,逾时不再受理补休

(三)凡补休的人员需提前填写补休申请,报部门负责人与行政人事部核准后,方可休假;

 

(四)加班时长可拆分补休时长,但补休时长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与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 3 章 假期及请假管理

第一节 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全年公休假日及政府规定假日

(一)月休四天

(二)元旦:

1 月 1 日

(三)农历春节(3 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四)妇女节(半天 限女性员工):

3 月 8 日下午,可调休

(五)清明节(1 天):

农历清明当天

(六)劳动节(1 天):

5 月 1 日

(七)端午节(一天):

农历端午当天

(八)中秋节(一天):

农历中秋当天

(九)国庆节(三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

第二节 假期管理

第十八条 病假:

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请假达 1 日(含)以上的,根

据病例、交费单,可申请病假。

(一)病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请假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如因突发疾病不能现场请假

的可电话请假备案,病假结束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手续,并将相关证明交考勤负责

人登记,并无提供的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全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若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事假:

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占用工作时间而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一)事假需经直接上级认可,并批准后,方有效

(二)请事假的员工应在前一日填写请假单,并经上级核准,交考勤管理人员登记,

遇突发时间的,应在事假结束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请假手续。

(三)事假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婚假: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

法定婚假 3 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假 13 天。

第二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 3 天;异地奔丧

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

1、女 23 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 30 天;

2.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120 天;难产可增加 30 天;

3.产假期满后至婴儿 1 周岁,每工作日享有哺乳假 1 小时。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陪护假:

配偶晚育(女方 24 周岁以上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男方可享受 7 天陪护假。

第二十四条  生日假:

凡是过生日的职工,生日当月皆可带薪休假一天,其工作由其部门

提前协调安排,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第二十五条 带薪年假:

员工进入公司满一年(包含试用期),可享受带薪年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带薪年假期限从本制度颁布之日起开始计算,为确保正常工作开展,员工的带薪年假

实行交叉休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同一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员工同时

休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安排休息

(3)员工休带薪年假必须提前 15 天申请,有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并报行政人事

部核定休假资格并备案

(4)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使用,最多份两次集中用完,不跨年度累计使用,不得预支下一年

度假期。

(5)以下情况不享受带薪年假:

1、该年度,员工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该年度,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该年度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

不满 20 年的员工,该年度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该年

度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凡在享受带薪年假年度内三个月(含)以上月度工作计划未完成的,或年度内被记过以

上处分的员工。

第三节 假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

(1)员工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需请病假者,病假期间工资以员工当月日薪标准

(当月工资总额/当月标准工作日)*70%*病假天数进行相应的核发;全年累计病假超过 10

天,20 天以内,超过天数病假工资按当月日薪标准(当月工资总额/当月标准工作日)*50%*

病假天数进行相应的核发计发;全年累计病假超过 20 天者,停发超过规定天数的绩效工资,

只计发基本工资。

(2)在本公司工龄满 2 年,因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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