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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考核细则样本

大理清碧溪置业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制度-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工作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综合管理部人事管理员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

二、部门经理负责监督本部门考勤的执行。

三、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第二章考勤制度/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

1、公司每月考勤期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

30-12:

00,下午13:

30-17:

00,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每月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等均以此时间为准。

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为:

8:

30—12:

00,13:

00—17:

30。

2、周六、周日休息。

3、(制作部门有工作任务按正常工作时间上班)休息日由行政部门安排值班

2、各部门因工作要求,需要调整部分人员常规作息时间,应书面提交报告,经总经理核准,报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及执行。

1.1.公休日:

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每周公休周六、周日全天。

1.2.法定节假日:

元旦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法定节假日的起、止时间以人力资源部参照国家相关文件及公司业务情况拟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的《放假通知》为准。

1.3.正常工作时间:

1.4.当月:

以上月1日至本月底最后1天作为一个计算周期。

1.5.当年:

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即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年休假除外)

1.6.工资:

除特殊说明外,下列内容中的工资指员工本人的基本(固定)工资+浮动工资。

日工资:

以员工的月基本(固定)工资/30为计算标准,并运用于以下内容中工资的计算。

第五条工时制度:

根据各个岗位及工作内容的不同,针对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

第六条考勤要求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情况为外勤。

外勤需提前填写《外出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部门考勤专员处进行登记,

部门负责人外出的情况下有其指定的代理人或考勤专员进行确认,外出时将《外出申请单》交至前

台文员处。

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且未在前台登记私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到属地之外的公司或其它省市工作的,视为出差。

出差需提前1-3天申请,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逐级报批,出差时间5天(不

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天(含)的知会执行董事。

出差前将《出差申请单》交人

力资源部备案,因出差任务紧急来不及填写《出差申请单》者,由部门助理或同事代办,出差当天

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差审批权限见下表

部门考勤专员需要对出差人员的出差时间、票务进行核实,相关信息与出差报告必须一致。

如实际出差时间与递交的《出差申请单》有出入(提前返回或者逾期返回),出差人员须及时告

知本部门考勤人员或人力资源部考勤人员,并在出差返回公司后第1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出差日期

重新提交新的《出差申请单》,以保证考勤管理和财务报销的准确性。

如员工到属地之外的其它分支长期出差(时间1个月及以上),则其在当地的出勤

情况由当地的考勤人员在员工结束出差后配合员工属地的考勤人员进行核实,同时员工在此期间的

工作情况须经过工作日志进行汇报。

公司的考勤管理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由专人负责,应指派

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一般由部门运营主管负责),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如实反映部门考

勤登记和统计情况。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部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五点前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月度考勤汇总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根据部门人事报表随时掌握员工出勤情

         

况以及工作状态并在月度例会里面进行讲评。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按天\周\月定期检查监督公司总部

         

 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的会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考勤情

 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情况由部门助理协助工程总监进行汇总,结合工作

日志及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具体情况参考《工程项目管理手册》。

 

一、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自觉签到,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三、综合管理部每日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以前将各部门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汇总以报表的形式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并以此作为支付员工工资的参考。

四、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如实统计、汇总考勤数据,为考核各部门的出勤率提供可靠依据。

五、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规范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应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六、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三个月。

七、各部门最高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带头签到。

否则,有违反考勤制度情况的,将给予部门最高负责人最低50元/次的罚款。

8、考勤规定

一、工作时间

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制定上、下班时间并提前将排班表报综合管理部人事处以备查验。

二、签到、签退制度

(一)各部门根据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准时上班。

上班前必须在本部门签到处进行签到,下班时必须签退。

(二)不得代签或签到、退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签到、退时必须要用正楷字体签写,签写时注明部门、姓名、时间等项目。

(三)不签、代签或乱签时间的,经发现给予最低50元—200元之间的处罚。

(四)迟到、早退:

员工上班需提前到岗开展工作,在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未到岗或提早离岗的为迟到或早退,有迟到、早退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1.鉴于北京的交通状况及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员工迟到10分钟内且当月迟到累计总时长60分钟以内可不计迟到。

6.3.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处罚5元;

6.3.2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处罚20元;

6.3.3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计算;

(五)旷工:

未经批准私自离岗或不到岗的,时限达到30分钟以上的,便算作旷工。

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6.4.1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旷工半天工资扣除按:

基本工资÷30天÷2×3=应扣除的工资。

6.4.24小时以上为旷工全天,旷工全天工资扣除按:

基本工资÷30天×3=应扣除的工资。

6.4.3凡旷工者,无全勤奖,且按相关奖罚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6.4.4每月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且不结算任何经济形式的报酬或工资。

 

一、每月5日前综合管理部考勤负责员公司本部考勤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

第七条考勤形式/办法

本公司考勤采用手工签到的方式对全公司员工日常出勤情况进行管理。

因故未签到的,必须在考勤表上注明原因。

一、

二、严禁代打卡。

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由总裁批准。

二、部门经理级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

一天以上需经总裁批准。

三、其它员工请假,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裁批准。

第九条请假程序

一、一般员工请假:

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附件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须报经公司总裁批准。

二、部门经理请假:

时间在一天以内的须先填写《请假单》,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须先填写《请假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裁批准。

三、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请假直接报总裁批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A.领导外出或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先电话与领导申请加班,同意后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人力资源部,同时与其领导电话确认。

1.6.1.1.补休的规定

补休仅适用于加班而未能正常休息的情况;补休的时间以《加班单》上的时间为准。

无《加班单》的加班不计补休。

A.补休须事先填报《请假条》并经批准,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按事假处理;

B.补休前须办理工作交接,若中途因公返回,其未休之时间可累积到下次;

C.连续补休时间不得超过2天;

D.因个人问题需要请事假时,补休可抵事假,但必须先按请假手续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报批无效。

E.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年终时补休未休完,该情况将作为一项考核增分指标进入年终考核中。

四、

第三章缺勤管理

第一十条迟到、早退

一、员工无故上班时间在8:

30之后的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在17:

00之前的视为早退。

二、员工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含)按一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一十一条病假

一、员工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及休假),记作病假。

二、二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请假,请假当日扣除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并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第一十二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

员工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二天,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二、请假当日扣除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

三、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不扣除当日饭补及交通补助。

请假工资扣款标准以当月应出勤天数为基数计算。

(不包括当月休息日,包括法定假日)--------请假一次以半小时为单位,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事、病假扣法以固定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主管津贴+专业津贴)除以当月应出勤天数。

四、病假持有市(县)级以上(含)医院开具之病假单者,固定工资按上述标准乘以40%扣款。

超过五天之病假另案处理。

五、由于突发事件发生,无法事先申请加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以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取得批准后加班,加班后应及时补办加班手续。

第一十三条旷工

一、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二、旷工一次扣除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月累计二次(含二次),年累计三次,予以辞退。

津贴部分;

4.3.1交通津贴以实际出勤日计算。

请假一天者,当日无交通、津贴;请假数小时仍有到班者交通津贴照发。

4.4绩效奖金;

全月请假天数,事、病假超过三天以上,当月绩效奖金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之比例发放。

三、4.5旷职按事假标准三倍金额扣款。

第四章假期管理、假别和假期

2.1国定节日休假如下:

2.1.1元旦(一月一日),休假一天。

2.1.2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休假三天。

2.1.3妇女节(三月八日),限妇女职工,休假半天。

2.1.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2.1.5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日。

2.1.6其它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节日。

以上法定假日期间,工资照给。

如遇休息日加班,除妇女节不补假外,其它节日则予补假一天或按本人日薪资的200%计发加班薪资。

具体假期依公司发布之假期安排统一执行。

2.2职工人员之请假分为以下8种,分别规定如下:

事假

职工人员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能够申请事假;

事假以0.5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0.5小时以0.5小时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公司可予以相关惩罚或劝退。

病假

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能够申请病假;

年休假

年资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给予年休假二天;

连续工作满二年者,给予年休假三天;

连续工作满三年者,给予年休假四天;

依次类推至多不超过七天;

公假

公司指派参加公司外之集会、训练或其它活动;

参加重大社会活动(例如:

选举等)具有证明文件者;

其它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的;

公司核定之其它公假日。

工伤假

工伤假依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或XX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婚假

职工结婚男职工超过25岁(含)、女职工超过23岁(含)给予婚假10天;

其余给予婚假7天;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丧假

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的,给予丧假7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的,给予丧假5天;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的,给予丧假3天;

丧假能够分开申请,但不超过2次。

生育假(产假)

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停止工作,并给予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的按国家最新补充规定执行。

若遇难产,由医院证明出具证明的可增加产假15天;

其它事项

除年休假、事假外,其它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登记表后,呈权限主管核准后方可休假,由部门管理本部专人保管。

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报备权限主管或总经理,否则按旷职处理。

连续旷职3天,或累计旷职6天,公司将按劝退处理。

申请年休假须随附[年休假单]HR-KQ-01;

申请工伤假、病假须随附[医院证明];

申请婚假须随附有效[结婚证书];

申请丧假须随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产假须随附[预产期证明]等。

以上材料,必要时主管能够予以查证。

员工因工作性质不同必须特别要求者,另行提报经总经理确认后执行。

3.6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从重处理。

3.7职工请假核准权限表如下:

核准人

请假人

总经理

行政管理本部

直线经理/主管

部门经理/主管

零天以上

非制作部门员工

两天以上

两天以下(含)

两天以下(含)

制作部门员工

五天以上

两天以下(含)

两天以下(含)

本表可依实际情况由上级主管书面授权下级主管或职务代理人办理。

2.旷工

2.1.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2.1.1.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

2.1.2.提出请假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即擅自缺勤;

2.1.3.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返岗;

2.1.4.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病假,经查属实;

2.1.5.因个人原因打架斗殴致伤、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传讯等不能到岗工作;

2.1.6.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

2.2.旷工处理办法:

2.2.1.旷工一天扣发300%日薪。

2.2.2.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含),视作自动离职,部门应在员工自离的当天将自离人员的名单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公司将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自离者需本人亲自办理交接离职手续,手续完备后结算发放薪资。

3.请假原则及审批程序

3.1.遵循事前请假原则,特殊情况能够邮件,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向相关审批人请假,获批后方可请假,并于假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除国家劳动法定节假日以及公司统一规定的假日外,其它所有无薪或有薪假期均需遵照考勤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办理审批手续。

3.2.普通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需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3(含)天,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3天以上,需总经理审批。

3.3.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1天以上,需总经理审批。

3.4.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假期,同时,员工有义务提前通知关联工作同事并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

3.5.各类假条均需逐级审批后最迟于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逾期视为旷工。

4.国家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共计十一天(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元旦1天(元月1日)

●春节3天(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4月4日或5日或6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5.年假

5.1.员工年假期限按照司龄计算(非长期劳动合同制期间的司龄不包含在内),入职一年后开始享受有薪年假。

一年以上司龄年假天数为5天,两年以上司龄为6天,每增加司龄一年增加年假一天,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5天。

5.2.年假的休假方式根据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能够一次性休完,也能够分开休假。

每次休假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天,休假时间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5.3.需要申请年假的员工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审批经过后方可休假。

员工申请休假期间与工作安排不一致时,以部门批准的休假时间为准。

5.4.原则上员工年假不宜与其它休假连在一起使用,遇本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将年假与其它假期连在一起使用时,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5.5.年假应在当年休完,因工作需要暂不能批准员工休假时,应向员工作出说明,逾期员工可在年末申请补偿。

5.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

5.6.1.当年累计缺勤(事假、病假等无薪假)天数已超过20天者;已休当年假期又发生缺勤天数超过20天的,将从第二年的假期天数中核减;

5.6.2.由于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或因其它个人原因被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调离的人员,在公司作出决定时仍未休假者;

5.6.3.因员工个人原因已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已得到公司的批准,在工作交接期内的;

5.6.4.其它经公司认定不应享受年假的人员。

6.事假

6.1.事假期间扣发当日工资的100%,并相应扣除当日相关津贴补助。

6.2.所有员工均不享受有薪事假,事假的计算单位为0.5小时。

6.3.事假原则上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

7.病假

7.1.一天以内的病假能够电话、短信、口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含)以上领导告假,上班后应按照请假流程补办告假手续,并出示有效的病休证明;可预先安排的治疗休假应提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申请病假但不能出示有效病休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7.2.公司女员工每月可享有一天无病休证明的病假。

7.3.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日薪的70%发放,并扣除当日相关津贴补助。

需长期治疗的疾病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4.病假的计算单位为0.5小时。

8.婚假

8.1.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可享有3天有薪婚假,如果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7天,共计10天有薪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且不能分段使用。

8.2.再婚员工享有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有晚婚假。

8.3.婚假应从员工入职后领取结婚证明起至一年内有效,并应提前一个星期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9.产假

9.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出示有效的准生证明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并于恢复上班后3天内提供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或难产证明材料。

9.2.正常情况下,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

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公司给予附加产假:

●晚育者,产假增加30天(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孩子的为晚育);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3.女员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时(人工流产除外),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3个月—4个月(含)流产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4个月—7个月(含)流产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时,公司将依据医院证明,给予90天的产假。

9.4.公司男员工在妻子产假期间可享受连续7天(包括公休日)的护理假,护理假为有薪假。

9.5.哺乳期内(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的时间为哺乳期)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享受1次为期1小时的有薪哺乳假。

多胎生育者,每增加一个哺乳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9.6.员工本人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及节育手术的可享受3天有薪计划生育假。

9.7.已婚女员工能够享受一次为期12天的有薪人工流产假,第二次及以后不采取节育措施而怀孕并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9.8.产前检查假应控制在半日内,须出具医院有效证明。

10.丧假

10.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3天有薪丧假。

10.2.员工非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去世,给予1天有薪丧假。

11.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假,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中关于假期的规定执行。

12.附则

12.1.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12.2.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管理部。

12.3.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9月15日起执行。

第一十四条公假

员工献血、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出席子女家长会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

员工请公假需出具相关证明,请假当日工资、饭补及交通补助不予扣除。

第一十五条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员工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的,享有三天婚假,晚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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