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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聘任暂行规定

技师聘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人技师在公司生产中骨干作用,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师、高档技师(如下简称技师)是公司在生产岗位高档技术工人中设立技术职务,必要在生产第一线解决生产中技术难题,并从事实际操作。

第三条公司在科学设立技师岗位基本上,采用本人自愿、单位推荐方式,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岗位职数开展技师、高档技师评聘工作。

第四条技师职务岗位设立实行总量控制与构造比例控制。

详细聘请岗位及职数由厂部依照相应工种范畴内获得技师、高档技师资格人数及公司生产实际需要拟定。

第五条技师选聘范畴:

在烟机设备修理工或烟机设备维修电工岗位上工作,具备烟机设备修理技师、高档技师或维修电工技师、高档技师职业资格在岗技术工人。

第二章技师聘请原则

第六条技师聘请坚持如下原则:

(一)考聘分离。

技师聘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关于规定,在获得相应岗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中,依照公司实际需要进行聘请。

(二)科学设岗。

依照生产工作实际,科学设立技师岗位,拟定岗位职责。

技师岗位设立侧重“主业”一线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技术工人较多工种。

(三)择优聘请。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聘请程序,在严格考核基本上择优选拔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较高技艺技术工人聘请技师。

第三章聘请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技师聘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指引技师、高档技师评聘与考核。

成立技师聘请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某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重要负责技师聘请方案制定和技师考核、评审等工作。

聘请委员会下设聘请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

聘请工作办公室是技师评聘工作职能管理部门,重要负责工人技师评聘寻常工作。

各部门成立技师聘请工作小组,重要负责本部门技师聘请申报、审核和推荐,聘请技师任期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任职条件及重要职责

第八条技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备较高技能水平和理论水平,能解决本工种核心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明显,能在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运营、调试以及事故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备传授技艺,培训中、高档技术工人能力。

(四)从事有关岗位工作且获得有关岗位(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

第九条对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条件,但具备独到技术特长,做出特殊贡献,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在技能大赛或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中华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高档技师或技师;

获得“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技师。

第十条聘请技师重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核心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操作等。

(四)肩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工作。

(五)肩负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实验工作。

(六)完毕本职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章聘请程序

第十一条技师聘请程序是:

(一)发布聘请范畴及职数。

聘请委员会依照公司实际需要拟定详细聘请范畴及职数,经聘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发布。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工作业绩总结、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近几年获奖证书及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单位推荐。

各单位聘请工作小组按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及综合考核,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技师(高档技师)聘请评审表》(附件),与有关证书及业绩材料一并报聘请工作办公室。

(四)资格审核。

聘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人选提交厂聘请委员会评审。

(五)组织评审。

聘请委员会相应聘人选进行统一评审,拟定拟聘人选名单,提交厂技师聘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聘请。

对拟聘请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10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技师、高档技师聘期均为二年。

第十三条技师管理由聘请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共同负责。

关于部门要充分发挥技师作用,积极组织技师承担公司和部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对聘请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技师在聘请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解除聘请,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聘请期内因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和违犯厂规、厂纪受到行政处分。

(二)浮现安全或质量事故,被拟定为责任者。

(三)因玩忽职守,给公司导致一定经济损失。

(四)在聘请期内因岗位变动、个人身体、公司内部退养等因素,不再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十五条聘请期满,聘请技师自动辞退,停止相应待遇,符合条件者可参加新一届技师聘请。

第十六条技师聘期普通不得超过退养年龄。

符合放宽内退年龄条件,经厂部研究放宽内退年龄技师,在放宽内退年龄期间正常参加聘请,直至办理退养之日起,所聘职务自动解除,停止相应待遇。

第七章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对聘请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部门聘请工作小组详细组织实行,重要考核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劳动纪律、生产工作业绩、寻常生产工作中解决核心技术问题能力和成果,传授技术和经验等方面。

任期考核,聘请技师任期结束后,本人写出任期工作总结,聘请工作办公室组织聘请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对技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及任期考核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同部门、同行人员和有关管理层意见。

任期考核成果分“先进”、“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成果向被考核对象通报。

第十九条年度及任期考核成果为“基本称职”,应提出限期改进办法,视改进状况,决定其与否具备重新聘请资格;考核成果为“不称职”技师,解除聘请职务,不得参加下一届聘请。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成果将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八章聘请期间待遇

第二十一条受聘技师在聘期内,享有工人技术职务津贴。

工人技术职务津贴依照个人聘请年度考核状况及实际任职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工人技术职务津贴原则依照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及实际任职时间经核算后拟定。

(一)津贴基数:

500元,依照公司效益状况动态调节。

(二)职务系数:

高档技师为2;技师为1。

(三)考核系数:

年度考核成果为先进考核系数为1.2;称职为1;基本称职为0.6;不称职为0。

(四)年度任职时间:

年度实际任职月数(当月实际任职时间局限性半个月工作日不予计算,超过半个月工作日按整月计算)。

(五)计算办法:

(津贴基数×职务系数×考核系数)×年度任职时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宝鸡分厂普通管理、专业技术

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进一步建立以岗位职责和任职目的为考核内容业绩评价机制,依照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工作实际原则,采用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办法。

第三条合用范畴:

全厂在岗普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人事劳资科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归口部门,重要负责对全厂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审核、监督、汇总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成立管理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及鉴定工作。

第六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重要涉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年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状况,量化总分为100分。

详细考核内容见《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

第七条年度考核鉴定级别分为先进、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各部门先进级别比例须掌握在考核总人数15%以内。

(一)分值为95—100分,可鉴定为先进;

(二)分值为70—94分,可鉴定为称职;

(三)分值为0—69分,可鉴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成果,作为奖励、培训以及职务调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拟定年度考核等次重要根据。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终,由人事劳资科下发年度考核告知;

(二)个人结合年度工作状况,填写《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

(三)各部门考核小组召开评审会,依照考核原则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打分,并逐项进行检查、核算,计算综合测评成绩;

(四)提出对本部门人员年度考核级别建议,并由部门领导在《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作出详细考核鉴定成果;

(五)考核成果在本部门范畴内进行公示,接受当事人征询;

(六)各部门将《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鉴定表》统一交人事劳资科。

(七)人事劳资科对考核状况进行汇总,并将成果予以通报;

(八)将有关考核资料整顿归档。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当年病(工伤除外)事假合计超过半年人员;

(二)当年病(工伤除外)事假合计未超过半年,但当前仍不在岗人员;

(三)经单位批准离职学习超过半年人员。

第十一条各部门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除本考核小组全体人员参加评分外,还可聘请熟悉本考核小组业务工作关于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评分,聘请参加评分人数为本考核小组参加年度考核人数30%~50%。

第十二条各考核小构成员应按规定规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厂部将依照状况,予以严肃解决。

第十三条个人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年终考核,经教育后仍回绝参加,其所在考核小组可以直接拟定其考核成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宝鸡分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第一章目和范畴

第一条为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困难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在岗职工。

第二章享有条件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可以享有看望配偶待遇,与爸爸、妈妈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可以享有看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爸爸或妈妈一方可以在休息日团聚,不能享有看望父母待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父母涉及自幼(十六周岁此前)由于亲生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亲属或抚养人,不涉及岳父母、公公、婆婆。

第五条职工在纯熟见习期内不能享有探亲待遇,纯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有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当年享有,下半年转正定级下年享有。

第六条符合看望配偶条件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看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配偶,可以来本公司探亲,来回路费由本公司报销一次,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有探亲待遇。

第七条女职工在生育、哺乳休假期间,产假期满后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超过规定探亲假期后,当年不再享有探亲假,但可发给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一次来回路费。

第八条职工配偶、爸爸或妈妈到本公司来与职工团聚超过规定探亲假期时,职工当年即不再享有探亲待遇,可报销一次来回路费,长期居住超过半年以上时,不再报销路费。

第九条职工父母和职工配偶同在一种地方,职工看望配偶时即可同步看望父母。

因而,不能再享有看望父母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病到配偶居住地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不再享有当年探亲假。

但可发给规定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一项来回路费。

病假休养超过半年以上,不再享有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来回路费。

第十一条夫妇双方分别在两地都实行探亲假制度单位工作,对本公司职工探亲假隔年安排。

如对方已享有了探亲假时,本公司职工当年就不再享有探亲假。

第十二条享有探亲假未婚职工,运用探亲假前去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有看望父母探亲待遇,并按其看望父母所需车、船费予以报销,多余某些自理。

第十三条本来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去世当年,又未曾享有探亲待遇职工,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解决,并另加丧假三天,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有过探亲假职工,请假料理丧事时,都不能按探亲假解决。

第十四条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开会、借外单位工作等因素,和配偶或父母团聚超过探亲假期不能再享有当年探亲假。

第十五条职工原与配偶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导致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得在分居满一年后从下一年度起方可享有探亲假。

原符合享有探亲假职工,工作调动后解决了分居问题,当年没有享有探亲假不再补休。

第十六条职工过继给人,已变化了亲属关系,虽然过继父母死亡,也不能享有探亲假看望生父母。

第十七条职工在领取结婚证满一年后,在下一年度内才干享有探亲假看望配偶,在领取结婚证当年未休婚假,如在下一年内休婚假时,即不再享有看望配偶待遇。

第十八条带资长期学习在一年以上职工,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以运用寒暑假探亲即不再享有探亲假,每年可报销一次来回路费,由学校发给助学金或自费学习职工,在学习期间不享有探亲假。

 

第十九条家住宝鸡市郊区或毗邻县职工,享有探亲假范畴按宝鸡市规定范畴执行。

第二十条配偶是军官职工,由于军官一方可以运用年休假探亲,则职工一方不再享有探亲假待遇。

如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时,需持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职工一方可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并报销车船费。

第二十一条军官一方如果已经运用年休假看望过配偶,职工一方如有特殊状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予以一次探亲假,但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在当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有了探亲假,而军官一方又运用年休假探亲时,职工一方原报销车船费应当退回。

第三章探亲假期限

第二十二条职工看望配偶,每年予以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当年不用普通不得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未婚职工看望父母,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二十四条已婚职工看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职工在这四年中按本单位探亲假安排筹划进行探亲。

第二十五条符合看望配偶条件职工,如在看望配偶时通过父母居住地或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可以在看望配偶同步看望父母,每年给增长探亲假五天,报销绕道来回路费。

不再享有四年看望一次父母探亲假。

第二十六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时间。

此外,依照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第二十七条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均涉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再另补假期。

第二十八条探亲来回途中,如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公司,应持有本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后,所耽误时间可算作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病不能准时返回单位,应持有本地地段以上医院证明,经公司医疗部门审查并经领导批准后,其因病超过时间可按病假解决。

第三十条探亲假普通要一次使用,但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最多分两次使用。

家居农村职工在不影响生产条件下,经领导批准,假期可安排在夏、秋农忙季节两次使用,凡分两次休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

第四章探亲路费

第三十一条职工探亲地点,以被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报销来回路费,看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居住而去两地看望,按路程远一地报销来回路费。

第三十二条假期分两次使用,只能报销一次来回路费。

第三十三条已婚职工看望配偶和未婚职工看望父母,探亲来回路费报销原则由财务部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座费。

坐空调设备火车而另加收票价,可凭据报销。

年满五十岁以上,并持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报四等轮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

(三)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直线,公共电、汽车、轮渡费凭票据报销。

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乘座火车软卧或坐飞机,只按以上规定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某些由本人自理。

(六)探亲来回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要半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每中转一次,要凭票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其超过某些由本人自理。

(七)持续乘座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要住宿,其住宿费按以上原则凭据报销。

(八)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必要住宿,凭交通部门证明和住宿票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已婚职工看望父母来回路费,按照以上规定原则,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职工自理,超过某些由公司报销。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符合探亲条件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并每年审查一次探亲条件,作出职工探亲安排筹划,有筹划安排好职工探亲。

第三十六条职工探亲必要按本单位安排筹划进行,如遇特殊状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恰当调节筹划。

第三十七条职工探亲,必要事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两分,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工人和普通管理人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由主管厂级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职工探亲后,凭审批请假单和关于票据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关于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分厂暂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暂时用工统一、规范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暂时用工需要,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暂时用工,应本着精简高效、实用规范、工作范畴需要、工作性质容许原则,按照先审批、后用工程序,保证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

第二章暂时用工范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暂时用工范畴为:

从事保卫、后勤服务、搬运、装卸、厂区环卫、行政生活设施维修、汽车修理等为生产经营服务暂时性岗位工作。

第四条公司暂时用工方式

(一)劳务派遣暂时工:

从事经警、门卫(车棚)值班、厨师(厨工)、护士(护工)、原辅料运(配)送、俱乐部值班(卫生)、生活设施维修、厂区环卫、汽车修理等暂时性工作,享有日(月)工资原则或计件工资原则劳务费,在厂劳动时间为一年暂时工。

(二)专项合同作业队:

从事原辅料、成品、其他材料装卸搬运或其她从事暂时性体力劳动作业队。

第五条公司使用暂时工(不含公司离退休,退养职工),年龄不得低于16岁,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工作。

从事技术性强特殊专业技能人员,由用工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劳资部门批准后,可恰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暂时用工程序

第六条每年初用工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筹划、岗位定员、工作需要,报人事劳资科本部门年度暂时用工(作业)申请。

第七条人事劳资科汇总各部门暂时用工(作业)需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全厂年度暂时用工(作业)筹划,提交厂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依照年度暂时用工(作业)筹划,由人事劳资部门代表公司与有资质劳务派遣机构或具备法人资格专项作业队订立年度劳务派遣合同或专项作业合同。

第八条依照实际需要,如有年度暂时用工(作业)筹划外暂时用工(作业)需求,由暂时用工(作业)部门提出筹划外暂时用工(作业)申请,报人事劳资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厂长审批后,由人事劳资科办理有关暂时用工(作业)手续。

第四章暂时用工管理

第十条人事劳资科为公司暂时用工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暂时用工(作业)筹划及筹划外暂时用工(作业)申请审核汇总、拟定、报批工作,同步负责暂时工招聘、录取,暂时工劳务派遣手续办理,专项作业合同订立,暂时工劳务费(作业队作业费)原则制定及暂时工劳务费发放审核或作业费用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暂时用工(作业)筹划制定及暂时工(作业队)寻常考核、管理工作,并严格按如下规定管理暂时工(作业队):

(一)严格按工作所需,设立暂时工岗位(作业需求),每个岗位(作业)要制定明确职责和操作规程,由用人部门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要加强对暂时工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暂时工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自行招聘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招聘暂时工,均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录取手续、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到公司从事有关工作,并负责暂时工统一管理,公司只负责暂时工在厂寻常劳动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与公司订立专项作业合同作业队,由作业队负责其成员全面管理,公司只负责考核、管理作业队按合同规定作业完毕状况。

第十四条公司有权依照生产经营状况(如生产构造调节、经济性减员等状况)或暂时工、作业队实际工作状况,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或作业队变更或增、减人员。

第十五条暂时工在厂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由劳务派遣机构或作业队按国家关于规定及劳务派遣(作业)合同中详细规定执行。

第五章暂时工待遇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暂时工劳务费发放原则为日(月)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原则。

(一)日(月)工资原则参照本地政府颁布最低工资原则,依照工作繁简限度、实际工作数量、所负责任大小,由公司和劳务派遣机构协商拟定。

(二)计件工资原则参照政府关于部门拟定原则依照公司实际拟定相应原则,无参照原则由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拟定。

第十七条作业队作业费原则参照地方政府关于部门拟定原则依照公司实际拟定相应原则,无参照原则由公司与作业队依照实际装卸搬运物品数量、重量、距离或暂时性体力劳动强度、天数等内容协商拟定。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暂时工劳务费发放办法:

每月由公司用工部门依照暂时工当月出勤状况,填报《暂时工考勤考核表》或计件工资原则规定有关登记表,报人事劳资科审核,劳务派遣机构依照审核后状况,负责暂时工月工资表造册汇总,经人事劳资科审核后,财务科按照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期间,将劳务费总额转账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专项合同作业队作业费用支付办法:

由公司作业部门依照当月实际装卸搬运物品数量、重量、距离或暂时性体力劳动天数等内容及有关专项作业合同中规定原则计算出总费用,书面报送人事劳资科审核后,凭作业队开据发票在财务科报销作业费用。

第二十条按国家关于规定,符合条件暂时工,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承担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某些。

第二十一条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和劳务派遣机构或作业队在劳务派遣合同或专项作业合同中,依照实际工作性质协商拟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暂时工劳务费从工资基金列支。

劳务派遣暂时工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和专项合同作业队作业费用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三条禁止基层单位擅自使用暂时工,一经发现,对负责人按每一名处以500元罚款,不予支付暂时工工资,负责人按厂规厂纪解决,擅自使用暂时工发生一切费用由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暂时工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毕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章操作引起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由违章者承担所有责任,违背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惩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宝鸡分厂专业技术职务聘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积极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发展渠道;建立健全布满活力用人机制,营造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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