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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施行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7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12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年1月1日

 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9年1月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4月1日

 1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

 1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

 14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年3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9月1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1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1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20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日

 21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3月1日

 2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5月1日

 23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2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1月8日

 25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日

 26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005年1月1日

 27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30日

 28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日

29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1999年3月1日

 30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1日

 31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1995年11月1日

32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日

 33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1998年10月27日

 34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日

 35

《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9日

 36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2日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

1

县级权限采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2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3

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分割、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7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8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9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

10

规定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表三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3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5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6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

7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1款

8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9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0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1

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责令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3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4

建筑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5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6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改正或治理、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7

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8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9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

2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1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22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3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4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5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6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7

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8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9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不达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3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2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3

 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34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

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7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的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8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39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0

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1

矿山企业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42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3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44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报送、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6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警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47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爆破、削坡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警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48

在地质灾害危险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49

侵占、盗窃、损毁、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治理工程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警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50

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警告、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其他危害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

51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设施的

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52

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违反规定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违反规定不服从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53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

责令改正、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十四条

54

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逾期3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3年期满逾期3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55

未取得资格证书,非法经营测绘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超出核准范围承担测绘业务

不按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

未按照规定进行测绘资格验证

56

擅自拆迁或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施

警告,罚款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57

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责令补交资料,警告,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8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9

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

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0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

责令限期履行,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61

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2

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警告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63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责令补交所漏税费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64

采矿人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采矿人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

表四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法律依据

1

征收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序号

征收项目

法律依据

2

征收菜地开发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3

征收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

4

征收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5

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6

征收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款

7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表五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法律依据

1

土地使用权登记(含出租、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法律依据

5

建设用地预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6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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