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复制科业务流程图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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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业务的企业或单位的设立、
变更、注销审核办事流程图
一、设立
申请者向区局提交申请材料。
市局窗口人员对区局提交的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将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区局,由区局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
1.设立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有印刷企业申请增加排版、制版、装订专项经营范围的,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5.现有排版、制版、装订设备清单。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市局印刷复制发行管理科核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印刷复制发行管理科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其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
审核内容: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审核材料
收件
不批准,制发告知书
不符合申报条件
省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批意见,同意设立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审批
符合申报条件
申请人在原受理地点领取告知书
符合条件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或印刷复制发行科负责人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颁发许可证
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将已加具市局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变更
申请人将已加具市局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区局提交的齐全、有效的材料(一式2份)进行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区局,由区局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
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广东省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不批准,制发告知书
不符合申报条件
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予以变更登记,属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审核材料
市局印刷复制发行管理科核验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科室负责人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
申请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予以变更
审批
符合申报条件
申请人在原受理地点领取告知书
收件
三、注销
申请者向区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3份),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市局窗口人员受理区局上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
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将已加具市局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市局印刷复制发行管理科核验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科室负责人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
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或者没有完全处理的行政处罚。
不批准,制发告知书
不符合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
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查同意后,企业的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立即生效。
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批准注销
审批
申请人在原受理地点领取告知书
审核材料
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