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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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安庆师范学院文件

院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8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五日

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范围与使用原则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管理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人才资助项目经费;

3、上级主管部门下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其他科研经费.

二、学校经费:

1、学校给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

2、科研启动经费;

3、科研成果奖励经费;

5、科研管理经费:

(2)学校从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科研启动经费总额中提取5%为科研管理费;

(3)被中止、撤消项目中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6、学术交流经费;

7、其它专项经费。

第三条使用原则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经费使用的随意性。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财务处承担国家各类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责和学校配套经费的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财务处的指导下,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核拨科研项目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查项目决算,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科技处、财务处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科研经费开支混乱、挪用科研经费者,科技处将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其剩余部分的经费使用权,并追回其所挪用经费。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科技处、财务处负责按项目合同核拨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4、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总额,包括项目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5、学校的项目配套经费和专项科研经费,按成果报销。

第三章经费预算编制与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1、根据国家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与单位的配套经费混淆”的规定,凡享受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均要编制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的支出预算和学校配套经费的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后执行。

预算科目若有调整,需按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2、国家下拨经费的预算,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科技处、财务处负责指导审核。

3、学校配套经费的预算,按学术咨询费,图书、设备、成果出版资助费和其他经费三个科目编制.三个科目的经费预算比例:

学术咨询费20%,图书、设备和成果出版资助费50%,其他经费30%。

其中,图书、设备和成果出版资助经费预算,视文理科具体项目经费情况,分三项列目合理编制预算。

学校配套经费1万元以下项目,学校配套经费支出结构比例比照本款原则执行。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以及成果出版资助费、必要的图书、学术刊物订阅费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3、差旅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相关费用。

4、会议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7、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8、在经费使用合理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可用其已有项目经费支付申报新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费用;使用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经费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科研启动费的支出范围,比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科研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题等工作;

(2)科研成果报奖工作;

(3)科研专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4)校学术委员会活动;

(5)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补贴;

(6)其它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配套与资助

第十条著作出版资助。

我校教职工出版需支付出版费的著作,学校予以资助。

资助顺序,原则上以该著作所归属的项目经费、作者个人项目经费为首要经费来源,经费不足时,由作者参与的集体项目经费(包括学科)予以资助.每部享受一个集体项目资助额最高为0.5万元,总计集体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

5万元.申请集体项目资助的著作,需符合所在项目或学科的研究方向,且经项目或学科主持人同意,方可予以资助。

第五章经费核拨、报销与结账

第十一条经费核拨.

1、国家、省、教育厅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项目经费为一次性全额下拨到校的,科技处、财务处将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经费为分批下拨到校的,按当年实际到帐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2、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国家基金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项目任务书签订时拨1/3,中期检查合格以上者拨1/3,结题合格以上者拨1/3.

省部级及其以下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项目开题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学校科研启动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启动时拨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1/2。

项目负责人凭《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报销审批。

1、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

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项目计划科审核,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2、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

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3、科研启动经费的借支、报销审批:

经费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单位按学科归口院系)科研秘书审核,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分管校领导加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科研经费的主持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4、仪器、设备、图书购置费的审批。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处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用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国资处登记,教务处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

用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购置的图书,在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用厅级及其以下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购置的图书,在所在院系资料室(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经费报销。

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进度,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学校配套经费,以成果报销经费,鼓励高质量学术成果,鼓励经费使用结构合理,鼓励高层次学术交流,鼓励购买图书仪器设备,支出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的原则办理报销手续.学校配套经费的30%,比照国家下拨经费使用办法办理借支、报销手续;70%,按成果报销原则办理报销手续。

以成果报销经费的类别与标准:

学术论文:

影响因子6。

0及其以上的SCI收录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6.0~3。

0的SCI收录论文或《中国科学》和权威期刊的学术论文、3.0~2。

0的SCI收录论文、2。

0~1。

0的SCI收录论文,每篇分别报销1项国家基金的1/2、1/3、1/5、1/8的学校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报销,按本款标准降一档执行;

国家重点级(含影响因子1.0以下的SCI收录论文)、国家级、省级学术论文每篇,分别按0。

8万元、0.4万元、0。

2万元标准报销;

学术著作、个人学术论文集、规划内教材:

每部按4万元标准报销;非学术的文史著作、译注、辞书、校注:

每部按1.5万元标准报销;发明专利,每项按1万元标准报销;

科研、教学成果奖:

获1项国家科研、教学奖,可报销1/2项国家基金的学校配套经费;获1项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可报销1/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获1项省厅(教育厅、科技厅)科技奖,可报销1/2项省厅级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

项目结题优秀,可报销本项目全部学校配套经费。

3、科研启动经费,按以成果报销经费和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使用。

以成果报销经费的类别与标准,比照本条第二款标准执行.此外,获得1个厅级项目,可报销硕士科研启动经费;获得1个省部级项目,可报销博士、教授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研究成果在用于报销项目经费后,可重复一次用于报销科研启动经费。

先借支后报销的原则为:

科研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第一批下拨经费;结题后,报销全部经费。

中期检查前和结题前可借支第一批或第二批下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结账。

项目结题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项目负责人须报请学校批准后,最多再延长1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下一课题继续使用,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人才项目经费、教研项目经费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发文单位另有规定,按发文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使用要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分析,年度科研项目的结题、经费使用绩效和项目成果等科研管理工作要有年度总结,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00]6号)、《安庆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院发[2000]26号)、《关于国家基金项目、科研教学成果奖、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院发[2007]24号)同时废止.2004年1月6日和2005年12月27日安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题词: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安庆师范学院2008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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