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疑难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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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疑难解析

疑难问题解析

(仅供参考)

问:

住宅北边是否可以设飘窗?

南边能设飘窗吗?

若能设可以出多少?

答:

飘窗即凸窗,是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它由外挑的暴露在大气中的顶板、底板和侧板构成。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条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原因是凸窗的挑板(即顶板和底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详条文说明)。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5条规定: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

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

”德州地处鲁西北,属寒冷地区。

应严格执行“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的规定。

南向、东西向和北向的厨房、卫生间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设置,但应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第4.2.5条:

“①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②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即2.80*0.85=2.38w/㎡·K—笔者注),且③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凸窗元K限=1.50现应与外墙同步—笔者注)。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的规定。

当住宅建筑北立面临街或临城市主要道路时,为丰富立面,规划要求卧室、起居室外窗突出墙面做成凸窗的形式。

建议不妨按照《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1第2.0.15条条文说明“不能把地板(楼板)延伸出去的外窗称之为凸窗”的定义,做成无外露挑板的凸出外窗。

问:

飘窗栏杆高度多少,如何设置?

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2条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二是当窗台净高高于0.45M时,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

所以在设计凸窗时必须两者兼顾。

该条文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10.3条注2:

“低窗台、凸窗台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的规定更细化,更安全。

为使设计更趋于合理,建议凸窗窗台高度确定为0.45M(相当于座椅的高度)可采用贴窗护栏或安全玻璃固定窗。

问:

厨房餐厅是否可以合为一体?

答:

可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1.1条条文说明只是强调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但在套型内、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据此,兼餐厅的厨房应该是可以的。

由于我国烹饪习惯以炒菜煎炸为主,散发的油烟气体较重,不适宜做敞开式厨房,建议与餐厅合用时,宜设置玻璃隔断以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厨房。

 

问:

卫生间、厨房面积是否可以降低?

答:

不可以。

我国从1986年起至今共颁布了四种不同版本的住宅设计规范,其套型划分及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标准比较分述如下:

1、住宅套型:

分类及最小使用面积详见表1.,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一类34㎡

小套22㎡

大套30㎡

小套18㎡

中套30㎡

大套45㎡

二类45㎡

三类56㎡

四类68㎡

 

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详见2.3.4

卧室、起居室(厅)最小使用面积表2

房间名称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双人卧室

不应小于10㎡

不应小于9㎡

不应小于9㎡

单人卧室

不应小于6㎡

不应小于5㎡

不应小于5㎡

兼起居的卧室

不应小于12㎡

不应小于12㎡

不应小于12㎡

起居室(厅)

不应小于12㎡

不应小于10㎡

不应小于10㎡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表3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一、二类住宅

不应小于4.0㎡

套型一住宅

不应小于4.0㎡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

三、四类住宅

不应小于5.0㎡

套型二住宅

不应小于3.5㎡

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表4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设便器、洗面器

不应小于2.00㎡

不应小于1.80㎡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四、内开门的厕所1.30㎡

设便器、洗浴器

不应小于2.50㎡

不应小于2.00㎡

设洗面器、洗浴器

不应小于2.00㎡

设洗面器、洗衣机

不应小于1.80㎡

单设便器

不应小于1.10㎡

不应小于1.10㎡

设便器、洗浴器、洗面器

不应小于3.0㎡

不应小于2.50㎡

3、通过上述四个版本的套型及各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比较,不难发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所制订的标准已基本回归到GBJ96-86规范的最低标准,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再任意压缩面积、降低标准了。

问:

客厅是否可以间接采光或不采光靠灯光?

小户型厨房是否可以不采光?

答:

不可以。

《住宅设计规范》GBJ50096-2011第7.1.3条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条文说明指出: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和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

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问:

电梯还能与卧室相邻布置吗?

电梯隔声构造是否有图集或具体做法。

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7条规定了;“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仅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是因为夜间卧室内噪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起居室(厅)不应大于45dB相差8dB)(注A声级时评价噪声的标准。

等效连续A声级,是按dB-A运算规则,把A声级对时间进行平均后所得结果。

—笔者注)其噪声标准已接近播音、录音、电视播送室的等效连续A声级为30-34dB的下限要求。

可想而知卧室内的噪声标准要求多高,就可理解卧室为什么不能紧邻电梯布置的理由了。

但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音效果的构造措施。

隔声构造及具体做法可参照《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图集,电梯机房、井道隔声做法详38.39页。

使用该图集时,应按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要求选用隔声材料、计算其厚度。

问:

跃层的规定是否可以广泛用于防火及规范中,比如九层与十层的规定,十一层与十二层的规定,十八层与十九层的规定。

答:

可以。

关于跃层的住宅定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2.0.16条是这样说的: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请大家注意对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第2.0.17条。

2011规范删去了“及以上”三个字,确定跃层只能跨越两个楼层。

位于顶层的跃层是不计层数的,对不同层数的住宅都是适用的。

但位于中间层的跃层是应按自然层计算层数。

问:

一层下面的储藏层在什么情况下计算层数,什么情况下不计算层,层高是否有规定或者地上地下多少有规定?

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做出了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统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一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储藏层,当层高小于2.20M可视同高出地下室设计地面小于2.20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大于2.20M则应计算层数。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住宅层数计算是以住宅入口为基准点的。

入口标高以下部分是不计算层数的。

如坡地建筑,前低后高,住宅入口设在高处;如大托盘住宅,下层为一层或多层或车库,住宅入口设在商场或车库屋顶平台上。

其入口以下部分不论多少均不应计入住宅层数内。

问:

12层以上单元或住宅每单元设一部电梯的情况下单元间是否必须设连廊?

答:

在条件允许时,应首先考虑设置两部电梯。

当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单元间必须设置联系廊。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3,6.4.4条规定: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只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连通的联系廊(十二层单元住宅可利用屋面联通)。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十八层单元住宅可在十二层和十七层各设一道联系廊或在十四层设联系廊和十八层利用屋面联通)。

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和噪声的干扰,安全防范、私密性差,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

建议设计联系廊时,在结构允许下,尽可能离开外墙一定距离和采用轻型、美观的结构形式。

问:

通廊式居住建筑包括哪些?

公寓、宿舍是否为通廊式居住建筑?

答:

居住建筑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二大类,通廊式居住建筑是通过走廊将住宅单元或居住空间串联起来的一种形式。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2.0.1条和条文说明,公寓和宿舍的居住人不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所以不同于住宅,设计可以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

问:

节能有比较成熟的材料吗?

外省保温材料标准图集可以用吗?

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即公通字46号)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给设计人员选用外保温材料提供了依据。

目前可供选用的材料,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0余种,其中有单一匀质A级不燃材料如岩棉板STP等,有复合A级不燃材料如玻化微珠复合保温板等,有燃烧性能为B1和B2级保温材料如挤塑板、硬泡聚氨酯等。

外省保温材料标准图集经过省有关部门检测认定的也可采用。

但不论采用何种材料,都必须征得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问:

竖向栏杆净距小于110mm但底部或顶部各有一道横向支撑的楼梯栏杆。

是否为“易攀登的构造”?

如何理解“易攀登的构造”?

答:

不是,所谓“易攀登的构造”我理解是指儿童凭借手抓脚踏连续攀登向上的由横向和竖向杆件组成的形体构造。

如爬梯、方格网架等。

问:

不同开启方式的外窗有效通风面积如何计算?

答:

对于平开、推拉窗按可开启窗扇洞口净面积计算。

对于上悬窗和下悬窗,应为可开启窗扇的洞口净面积按不同开启角度折减。

问:

住宅楼梯间每层都应设置外窗吗?

按每5层外窗通风面积大于2㎡开窗行吗?

答:

考虑楼梯间直接采光、通风的需要原则上每层靠外墙平台必须设置外窗。

但对于地下室和贴邻建筑隔墙处或高层与裙房连接处设置的楼梯间平台无法开窗时才允许可不设置,但应满足每5层的外窗通风面积大于2㎡或设置机械送风排烟设施的防火要求。

问:

室内外高差150mm的七层以上住宅只设坡道、不设台阶,是否需要做无障碍坡道?

答:

如果坡道坡度为1:

20,且在入口处设置≧2m的平台的坡道即为无障碍坡道。

问:

厨房的热水器如何为其预留位置?

答:

设计应根据业主要求确定采用何种热水器如采用燃气热水器,应尽量布置在靠近燃气主管道的位置,便于连接,如采用电热水器,应考虑插座。

不论何种热水器,设置位置应方便住户使用。

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规定: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一梯三户中间单元门不容易做到,如何解决?

答:

可将走道在户门设置位置局部加宽,形成向户内凹入的空间设置户门。

 

问:

住宅设置信报箱的原因和使用?

答: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和行动不便的弱势人群能每天阅读报刊,应设置信报箱。

其位置应设在便于投递和提取的部位。

详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7.2~4各条。

 

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3.1、5.4.1条规定的厨房、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小于省标《住宅设计标准》DBJ14-S-2000的使用面积要求,应如何执行?

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的厨房、卫生间及至套型、卧室、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的使用面积是最小使用面积,在执行中应正确理解、合理使用。

不顾及套型的实际使用面积一概以最小使用面积做设计是不合理的。

由于厨房、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比旧版住宅设计规范降低了标准,在《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修订前,仍然执行省标要求,厨房、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可适当降低标准,以降低标准不大于0.5平方米为宜。

问:

闷顶内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和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是否计算使用面或建筑面积?

答: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3~5条规定:

“净高在1.2m~2.1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不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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