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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私教的劳动合同签订

健身私教的劳动合同签订

健身私人教练员的聘任是在推荐与面试的基础上产生,一旦双方认可,即形成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劳动关系。

因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健身房和健身私人教练员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建立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员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

一、健身秘人教练员的劳动合同

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劳动合同,其实质是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通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健身房必须为健身私人教练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按时给健身私人教练员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而健身私人教练员成为健身房的一名成员时,应完成健身房分配的任务,并遵守其内部的劳动规则。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劳动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

它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1.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明确地记载于书面文件中并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我国劳动合同法制程度还不高,人们的劳动法律观念还不强,而且劳动合同内容较为复杂。

书面形式严肃、谨慎,有利于加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

正确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生劳动纠纷后,便于当事人举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也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处理。

2.口头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即告成的合同,不必用文字写成书面形式。

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査,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因口述无凭而难于处理。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在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无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对待。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源于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

它的结构应当反映自制生产劳动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从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和健身房劳动合同的实践来看,劳动合同通常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内容。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又为必要条款或法定条款,是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把它们考虑在内,因为这些条款对于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具有法定强制性。

健身房的劳动合同只有具备这些必备条款,才能依法成立和有效。

必备还可以分为一般必备条款和特殊必备条款。

一般必备条款是指劳动立法规定的各种健身房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界限,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的时间,是健身房实施用人策略的法律手段,是实现健身私人教练员择业需要的手段。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合同、终身制合同,即在合同中不规定终止时间,在法定原因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后合同才能终止。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进度和责任的要求。

该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健身房使用健身私人教练员的目的,也是健身私人教练员通过自己的拉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因,故必不可少。

在实践中,由于对健身私人教练员的体力、技能、智能等要求不同,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不同,工作内容条款一般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健身房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健身私人教练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釆取的各种措施以及健身房为健身私人教练员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明确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扣除条件。

为了保障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个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健身私人教练员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健身房进行正常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健身私人教练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操作规则和行为规则。

劳动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健身房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健身房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同时这些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健身私人教练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的假定,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

法定终止条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旦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约定终止条件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条件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要包括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一般必备条款外,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健身房的劳动合同还必须具有特殊必备条款。

例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而形成的条款。

劳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必备条款,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提高。

约定条款包括劳动立法不作强制性规定,只是提示性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条款,即可备条款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提出的条款。

约定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订立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具体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试用期内,健身房和健身私人教练员还没有建立的劳动关系,健身房和健身私人教练员能就对方条件的真实性和自己的适应性进行考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保守商业秘密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健身房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健身房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

专业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书内容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往往是健身房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能否保护好商业秘密有时直接决定健身房的生死存亡。

为了避免健身私人教练员的流动而带来的商业秘密的泄漏,合法手段之一就是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该条款不仅约定健身私人教练员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而且最好约定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健身私人教练员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健身房应当给予健身私人教练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我国《劳动法》鼓励健身房为健身私人教练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补充保险的缴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4)第二职业或兼职

该条款涉及双方当事人约定是否允许健身私人教练员在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后,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

在实践中,很多健身房对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兼职问题并不涉及,因为在健身私人教练员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健身房对于健身私人教练员的兼职活动不太好干预,而且这种兼职活动也很难被发现。

(5)变更、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之外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即发生变更、解除合同的效力。

除了以上条款外,健身房和健身私人教练员还可以就职业技术培训、民主权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根据具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在确定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无论是必备条款还是约定条款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调解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条款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

它发生在健身房的服务经营过程中,与健身房人力资源管理,健身房服务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健身房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

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劳动过程的结果和服务要素配置的效率,因此,得到许多健身房的重视,并将列为健身房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甚至是关键内容。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并且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不仅是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而且对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也具有指导意义。

(1)实际履行原则

该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实际标准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而不能用其他标准或方式来代替,即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也不能交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的履行,除非是违约方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实际履行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合同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必要时,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这种不实际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借口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亲自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更强的人身信任性,经过反复考察、比较,健身私人教练员对该健身房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比较满意,健身房认为该健身私人教练员在各个方面能够很好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于是双方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健身私人教练员提供劳动力,将其自身的劳动力让渡给健身房使用,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不能由任何人代为履行。

(3)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最理想的模式,只有这样,当事人双方全部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履行的标准、期限、地点、方式都要明确,并且要全面履行,不能仅履行一部分。

(4)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义务同时也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帮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这其实也是为了自己权利的实现。

当事人在自己实际、亲自、全面履行了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应当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双方相互关心帮助,进行必要的相互检査和监督,对合同的履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由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的过错等原因使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双方应当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精神和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尽量避免双方之间的相互指责,甚至要求仲裁或诉讼,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应该严格遵守以上原则以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应遵守一些特殊规则。

(1)履行不明确条款的规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等原因,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履行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不明确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合同履行的关键。

如果健身房劳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就按健身房内部规定办;健身房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集体合同的明确规定办;集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规定办;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按通行的习惯办;通行的习惯没有可供参考的,就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办。

(2)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存在向第三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问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健身私人教练员依法也可以向第三方履行义务。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第三方履行义务和如何履行等问题,应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会引起劳动合同履行的混乱。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而不能随意变动。

但是,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健身房经营状况的变化,健身私人教练员劳动生活条件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等原因,使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面对诸多变化,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继续修改和增减,即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而只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且具备一定条件:

(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涉及合同的部分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而且应当是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

法律规定的不准变更条款,如合同的当事人等条款不得变更。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针对直接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3)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

首先,一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对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和条件应作出说明,并给对方一个答复的期限。

其次,被请求方给出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再次,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必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对于订立时经过备案或鉴证的劳动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也要进行备案或办理鉴证,需要鉴证的变更协议,只有在鉴证后才能生效。

(三)劳动争议的协调

1.协调

协调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在没有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则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一致,符合及时、平等、经济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

以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既容易解决问题,又不至于闹翻脸,不仅不会影响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反而会促进双方的理解。

因此,健身房进行劳动争议协调的步骤有:

(1)了解争议的真相,认清争议性质。

争议发生后,健身房应及时了解争议情况,分清争议是否劳动争议,是何种性质的劳动争议,其后果如何,以便有针对性地通过协调解决争议。

(2)选择协调人员。

选择合适的协调人员是顺利处理争议的关键。

健身房选择的协调人员首先是本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因为,协调是在健身房内部解决争议避免将矛盾外部化,所以协调人员一定要是健身房内部人员。

其次协调人员必须与争议没有利害关系。

引起争议的事项不是协调人的行为造成的,解决或发生争议对协调人没有明显的影响,所以一定要选择能客观公正的对待争议双方,有助于积极促进协调成功的人员参加。

(3)调查情况。

在进行协调之前,协调人员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要收集争议的健身私人教练员一方的各种资料以及健身房的规则制度、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健身房与健身私人教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有必要,还要直接与健身私人教练员接触,了解健身私人教练员的情况。

(4)协调过程。

在协调的过程中,首先由健身私人教练员充分表明自己的主张,要求及理由,协调人员在认真听取对方观点的基础上,对争议的处理提出建议、要求或具体方案。

双方明确了争议的焦点后,协调人员就要引导健身私人教练员进行协调,正面回答健身私人教练员提出的各种问题,慎重考虑健身私人教练员的要求,耐心阐述解决争议的方案和理由,在必要时,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

(5)和解。

争议双方协调达成和解,要通过某种形式或具体措施将和解的内容固定下来,对于内容简单、涉及面较小,能及时兑现的,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立即付诸行动来确认;对于内容复杂、牵涉面广、不能及时兑现的,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但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2.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使双方互谅互让,就劳动争议的解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委员会在受理争议、调解争议、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釆用民主说服教育方式,不得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

“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其中,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自愿申请调解。

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向健身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调解委员会才能予以调解,这是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

第二,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调解协议明确的

是非界线,权利义务,都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求当事人接受调解人的意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作出决定。

第三,自觉履行协议。

和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检査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不得强制当事人履行。

如果当事人反悔,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进一步调解的要求,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合法、合理、合情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以情以理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

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文规定的,要依据这些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健身房规章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调解。

如果这些均无规定,可以依据特有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地解决争议。

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坚持对双方当事人绳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健身房调解实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不得因未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选择仲裁,劳动调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当事人进行仲裁,不得干预和阻拦。

(4)处理简便、及时、不收费。

简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应简便易行,不拘于形式。

及时要求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发现,不使矛盾扩大,调解活动要在法定时效内完成,不得影响当事人行使申诉的权利。

不得收费是指健身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免费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委员会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健身私人教练员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

2.实施调解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査应作笔记,并由调査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调解会中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健身房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3.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若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4.调解的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日起三十日结束。

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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