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477111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系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

银票由银行承兑,商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贴现资金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汇票贴现系指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直贴业务,不包括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保贴现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等业务。

第六条 本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经营模式可以采用集中经营(票据中心)和分散经营的模式,分行根据辖内经营管理特点,合理选择适当的票据业务经营模式。

第七条 办理商票贴现业务时扣减承兑人商票专项授信额度,该额度须纳入本行对承兑方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条 对于本行已给予授信额度的承兑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占用承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不占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对于本行未给予授信额度的承兑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用贴现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总行部门职责

(一)金融市场部负责商业汇票承兑行的同业授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行的准入、承兑行授信额度的管理等。

(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分行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或票据中心)的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

(三)授信审批部负责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授信管理,包括承兑行的同业授信审查审批,以及对超过分行权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度相关风险管理和防范制度,监测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风险状况,提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风险。

(五)运营管理部负责指导分行运营管理部门的放款审核和票据运营操作。

第十条 分行部门职责

(一)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或票据中心)负责制定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年度发展计划,编制业务实施操作细则,营销拓展区域商业汇票市场,根据总行相关要求制定分行贴现利率和调控票据贴现余额。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汇票及贴现凭证,核实贴现利息,复核票据系统业务处理系统数据,办理票据买卖业务的会计确认和资金汇划,入库保管票据,对到期票据委托收款。

(三)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经办机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授信后管理,包括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到期监测和逾期催收。

(四)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商业汇票业务的营销、受理和客户维护、授信后管理工作,调查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业务跟单资料的收集和审查;负责贴现业务预期催收,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向上级行反馈。

第十一条 在票据业务量较大且有条件的分行,可以设立专营的票据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分行范围内的票据贴现业务。

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客户的票据贴现申请;

(二)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交易背景;

(三)复核商业汇票的真伪和票面要素的合规性,并建立质押商业汇票入库保管登记台账,与运营管理部门定期核对;

(四)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五)负责建立台账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六)负责逾期票据追索。

第十二条 各级票据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必须按照双人复核、相互监督原则,合理设置票据贴现初审岗、票据贴现查询岗、票据贴现复核岗、票据保管岗、票据贴现记账岗、贴现票据到期委托收款岗。

(一)票据初审岗职责。

负责审查贴现票据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贸易交易关系,商业汇票与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符,商业汇票是否在本行贴现票据授信范围,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在本行授信额度核定范围之内。

(二)票据查询岗职责。

负责票据的查询、查复,包括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实地查询查复,查询票据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承兑人签章是否相符,贴现票据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并对查询情况逐笔登记,打印查询查复书,并送交复核岗审核。

(三)票据复核岗职责。

负责对查询查复和初审通过后的票据要素进行复核,通过仪器及各种方法辨别票据原件的真伪,出具票据审查意见书,对质押票据建立票据入库保管登记台账。

(四)票据保管岗职责。

负责办理票据入库保管手续,建立票据入库登记台账,并定期与业务经办部门核对票据。

(五)票据记账岗职责。

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账务登记处理,划转贴现资金至客户在本行的存款账户上。

(六)委托收款岗职责。

负责及时办理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手续。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准入要求

第十三条 本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本行资格许可的汇票,持票人申请贴现,本行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行可以办理以下范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本行系统内其他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全国性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省会中心城市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上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和金融同业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可按同业授信程序经批准后予以贴现。

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可接受的贴现票据承兑行范围。

第十五条 对经本行授信并核定了贴现额度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可申请办理贴现。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须经上级机构授权,XX,不得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商业汇票不予办理贴现:

(一)汇票内容涂改;

(二)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准转让”字样;

(三)不得更改事项被更改过;

(四)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

(五)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承兑附有条件;

(六)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七)商业汇票背书不连续;

(八)贴现申请人转让背书的签章与其预留本行的签章不相符;

(九)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准入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一节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八条 银票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银票贴现的持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有经年审的合法有效贷款卡或贷款证;

(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办理银票贴现业务时,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存档);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过年审的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的真实、合法、有效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五章 商业汇票业务审验

第二十七条 票面审核标准

(一)商业汇票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承兑日期不得早于出票日期。

(二)商业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绝对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相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字审查

商业汇票票面所有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无涂改、使用规定颜色(打印除外)。

(五)金额审核

1.大写金额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字,但繁体也可受理;

2.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其后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整”或“正”字可写可不写;在“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第六章 商业汇票查询

第三十四条 商业汇票查询方式主要包括:

系统内商业汇票查询、系统外商业汇票查询、实地查询、委托查询、传真查询。

第三十五条 本行系统内商业汇票查询

联行查询人员通过本行的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本系统票据查询。

第三十六条 本行系统外商业汇票查询

联行查询人员通过本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系统外票据查询。

第三十七条 实地查询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分行可视情况到承兑行实地查询。

原则上对于票面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求到承兑人处实地复核。

查询时应直接联系承兑行会计负责人或柜面人员,由其安排人员接待查询。

(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分行采用向承兑人和其开户行双线查询方式进行实地查询。

(三)实地查询坚持双人调查制。

实地查询时应持本行出具的专用查询查复书及汇票原件,业务贴现业务部门负责人用专用信封装入银票原件,密封后交接人共同在封口处签字交票据查询人员,防止发生调换票据事情。

无误后交票据保管人员复核收存。

第三十八条 委托查询

委托查询分为“先横后直”和“先直后横”查询两种。

“先横后直”查询是委托本行所在地的签发行分支机构进行查询的一种方式。

“先直后横”查询是委托签发行所在地的本行机构进行查询的一种方式。

具体查询方式为:

委托行会计人员将票据传真至受托行,由受托人凭汇票传真件和查询答复书到汇票签发行进行查询。

取得票据签发行签章的答复后(不能取得签发行签章答复书的,受托人可对照签发行留存的所查询票据的复印件核对票据要素及笔迹,根据核对结果作出明确书面说明),受托人及受托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答复书上签字,并通知委托行,将答复书以挂号信形式寄至委托行。

第三十九条 传真查询

本行作为承兑行在接到查询行传真的查询书后,应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有关交易查询“全国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电话,与查询行电话联系,确认查询行发出的查询是否真实,并核实查询书上的结算专用章号码、行名等有关要素是否真实,核对无误后将汇票第一联(卡片)传真给查询行。

电话查询的内容、查询行查复确认结果,应详细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七章 商业汇票真伪鉴别

第四十条 商业汇票真伪鉴别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对票据进行初审、复审。

第四十一条 鉴别方法采取仪器鉴别和人工鉴别相结合的方式。

(一)票据鉴别仪应具备长波紫光灯照射、红外光照射、背景灯透光照明和图像放大等功能;

(二)开启长波紫光灯照射能查看到商业汇票正面各种荧光特征,显示情况是否正常;

(三)开启背景照明灯置于商业汇票下方时,能透光清晰查看到商业汇票印制的水印、编号情况是否正常;

(四)使用放大镜(因型号不同,放大镜允许另外单独配置)过程中,能放大商业汇票上印刷字体、线条和底纹等缩微印刷图像,使审核人员能进行一系列有关甄别商业汇票填写是否被涂改、挖补、变造等迹象;

(五)开启红外光灯能照射查看商业汇票书写有无改动迹象。

第八章 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及出账放款

第四十二条 贴现业务受理

持票人到本行申请贴现时,将《汇票贴现业务申请表》(附件4)、申请贴现票据和相关资料交给本行的票据业务初审岗,票面真伪审核无误后向持票人开具收票回执(附件1)。

第四十三条 贴现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和票据中心人员对贴现业务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的内容及年检情况,注意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相关证照的有效期;

(二)持票人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

(三)持票人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是否有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组织结构变化及法律纠纷等,如有,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示;

(四)客户经理应通过银行信贷查询系统,查验持票人贷款卡年检情况及在各家银行信用记录,或有负债情况;在本行开户、融资及结算情况;

(五)持票人的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在本行的信用情况;若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为关联企业的,应从严进行实质性审查;

(六)持票人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除一般指标分析外,还应包括企业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和行业地位;产品销售记录、销售网络、主要供销客户结构、结算方式等;

(七)持票人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度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中发生的异常变动科目,应查阅企业明细账和原始凭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八)持票人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借款人还款意愿等非财务因素,如有存在对企业偿贷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授信前调查报告上明示;

(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与持票人历史业务往来情况,付款记录,持票人该笔业务履约情况;承兑人、担保人(物)的资信状况、承兑或担保能力。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及低风险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调查以上一、四项;非低风险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调查以上一至九项。

第四十四条 贴现业务审查审批

(一)对承兑行已在本行取得同业授信且在其授信额度之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按照本行低风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流程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二)对占用商业汇票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根据本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流程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三)以下贴现业务须占用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

1.商业承兑汇票;

2.承兑行未在本行取得同业授信,或承兑行虽已取得本行同业授信,但本笔业务超出对其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五条 贴现业务系统录入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数据录入新一代信贷系统和票据业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贴现业务出账放款

(一)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贴现凭证》、授信批复等资料,审核《贴现凭证》填写要素是否合规齐全,内容与贴现协议是否相符,核实贴现利息,扣除贴现利息后办理汇票贴现放款。

(二)商业汇票的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

若划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工作日。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加计3天资金在途时间。

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月利率÷30)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九章 票据贴现的操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 商业汇票经贴现业务部门票面鉴别后,未发现瑕疵的,向客户开具《商业汇票收票回执》,收存商业汇票原件。

经票据查询岗通过有效查询,复核岗复核无误后,交保管岗入库,待审批程序完成。

审批通过后,保管岗在票据上完成贴现背书手续,运营管理部门完成放款审查,交记账岗办理贴现入账手续。

到期托收时,由清算中心委托收款岗从保管岗处取出票据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票据在行内审查、审批、入库保管、托收及退票等环节交接时,交接双方须有书面交接记录。

票据查询岗、复核岗、保管岗在完成各自的审查和保管程序后,形成书面记录,作为票据贴现必备的报批资料。

不符合贴现条件的商业汇票原件,应立即退还贴现申请人。

如不能立即退还,应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毁损。

第十章 授信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贴现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承兑人和持票人的授信后管理,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异地授信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兑人和持票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货款归还率,以及结算账户现金流量等进行日常监控。

第四十九条 贴现后的票据及档案资料按本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各分行应建立健全票据及档案资料交接登记制度,确保票据及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条 各分行的票据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流程保管贴现票据及相关资料。

票据保管岗应定期核对库存贴现商业汇票张数和金额,与会计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稽核部等内部监管部门有权按《XX银行查库操作规程》对库存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节到期收款与逾期处理

第五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

委托收款经办人员在商业汇票到期前10-15个工作日填写《委托收款清单》,制作托收凭证,准确测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行收款(同城提前10个工作日,异地提前15个工作日),并于到期日前1-3天电话查询承兑行是否收到托收票据及审查情况,提醒其按时承付。

如未按时收到款项,应立即电话查询并根据情况发出《未按期解付商业汇票赔付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收款

(一)委托收款经办人员应至少提前10日提醒本行业务经办人员通知承兑人准备付款。

(二)到期当日直接将商业汇票送达承兑人开户行办理转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委托收款环节商业汇票的管理

(一)委托收款经办人员管理商业汇票到期委收工作台账,在票据到期日前15日,将商业汇票原件从票据保管员处签收的票据办理委收。

(二)委托收款经办人员应妥善保存发出委收邮寄的回执备查。

(三)委托收款经办人员每日应查看每笔贴现的商业汇票的票款结清日和贴现逾期情况,对已办理委收但到期未收回的商业汇票票款,要电话确认承兑行是否收到票据及委收凭证,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日承兑行延迟付款的,运营管理部门将贴现款项转入贴现申请人逾期贷款账户。

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依法向承兑人发出《未按期解付商业汇票赔付通知书》,并要求承兑人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罚息和催收费用。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日,承兑行有合法抗辩理由并出示拒绝付款证明拒付票据的,票据管理部门应对被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

若拒付理由成立,经办机构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

如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业务经办人员将拒绝付款证明通知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的,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追索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对方签收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第五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处理

(一)承兑人承兑日账户余额不足兑付时,运营管理部门将贴现款项转入贴现申请人逾期贷款账户,并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逾期后2日内或月末仍未能结清的,票据贴现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节 五级分类

   第五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根据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分类。

第四节 纠纷汇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如遇票据纠纷,以下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一)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查出此类票据应即刻扣留,立即向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有疑问的票据。

出现此类票据要与承兑行取得联系,确实无法确定的,可以联系专业验票机构进行查验,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咨询报备。

(三)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

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根据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

发现假票的,业务部门应立即向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察。

同时,根据协议,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扣划贴现资金及利息。

(四)承兑人没有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票据原件。

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与邮寄单位联系,查找信函。

若系邮电部门工作差错,发生积压、丢失、错投、漏寄等造成结算延误的,概由邮寄单位负责;涉及法律诉讼的,交由法律合规部处理。

(五)其它原因与承兑行发生纠纷。

票据业务人员应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行领导,本着“以法律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与承兑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其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必要时可向前手进行追索,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经办单位在叙做有关业务中,如发现承兑方出现违约、法律诉讼、支付危机等信用风险,或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方面出现不良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尽快收回融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节 汇票丧失处理

第五十七条 商业汇票丧失系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商业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商业汇票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责任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风险,应根据风险程度,依照本行授信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认定责任,并按照《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