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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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广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及《广东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粤发〔2018〕374号)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服务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四个走在前列”为发展理念,通过市场运营、科技创新、高效的经营模式、科学地利用森林资源,做大、做强、做优林业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实行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测、定期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主要条件之一,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项目资金、申报财政贴息等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业生产、加工和服务,涉林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请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

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辐射带动能力强。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

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誉好。

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

近三年内无违纪违法事件。

(五)企业管理规范。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健全。

第八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采取百分制评审。

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1)。

第九条企业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的林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八)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九)企业荣誉、科研成果、产品质量认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市、省各一份)。

第十条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逐级上报到广东省林业厅。

省属企业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广东省林业厅成立“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组织考核人员,会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广东林业网”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广东省林业厅审批认定合格企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厅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监测与复核

第十五条广东省林业厅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监测制度。

每年3月底前,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向广东省林业厅产业处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材料,并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附件3)。

第十六条广东省林业厅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依照本标准第九、第十条提出复核申请,提交复核材料,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4)。

第十七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一)偷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经林业主管部门查实并受到处罚的;

(二)以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有关财务等资料,经查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八条经“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复核,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保留“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放弃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广东省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企业新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称的申请书,报请广东省林业厅申请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书。

变更批准文件抄送地级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广东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

4.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

附件1: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林产品生产型

林产品加工型

林产品流通型

森林生态旅游型

林业服务型

备注

森林资源培育、林木种苗与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林下动植物培育等企业

木竹材加工、木竹藤家具、木竹浆、森林食品药材和油料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

木材市场、家具市场、人造板市场、林业机械交易市场及新型的互联网林业贸易市场

以森林景观或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依托的,生态旅游为主业的企业

林业规划设计、林业工程监理、林业调查评估认证、产权交易、新技术研发及造林施工等企业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交易额达10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经营收入达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总资产

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达不到的扣2分。

企业经营状况(15分)

1.企业资产负债率在40%(含40%)以下,计10分;在40%~45%(含45%)的计8分;在45%~50%(含50%)的计6分;在50%~55%(含55%)的计4分;在55%~60%(含60%)的计2分;在60%以上计0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5%计2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

企业信用(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此项不达标的计0分。

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证明的计5分,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符要求的此项计0分;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贷记录的,扣2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10分)

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且每户年收入1000元以上计5分;每增加20户加1分,最高加5分。

创造当地农户就业50人以上计5分;每增加10人加1分,最高加5分。

创造就业人数100个以上计5分;每增加10个加1分,最高加5分。

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为准。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生产基地(10分)

1.种植企业:

木本果树面积500亩及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及以上,或油茶种植面积2000亩及及以上,或商品林种植10000亩及以上,或林木种苗、花卉培育面积300亩及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

造林面积在1万亩及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或林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办公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计10分;200-5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计6分;200平方米以下的,计3分。

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

不在此项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企业,须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2.野生动物养殖企业:

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有规范的养殖基地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2.林产品加工企业: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3.林下动植物培育企业:

基地面积500亩及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企业产品竞争力(20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森林认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以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2.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连续5年以上的,计4分,连续5年以下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书、林(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3.年接待游客量达15万人次以上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3.有林业服务行业相关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计4分,没有的计0分。

4.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5.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优质奖证书的,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4.有能吸引游客的多种特色项目的,计4分,没有的计0分。

4.被省、部级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计4分,没有的计0分。

6.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或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计2分,否则计0分。

5.被评为国家AAA级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计5分,没有的计0分。

5.企业有参与编制国家或地方的林业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或规程,并已实施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7.有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6.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8.有商标注册证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9.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

附件2: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创办时间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

单位

代号

20年

20年

20年

一、企业经营情况

——

1.注册资本金

万元

1

2.总资产

万元

2

其中:

固定资产

万元

3

3.总负债

万元

4

4.资产负债率

5

5.企业经营、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6

其中:

林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7

6.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8

7.上交税金

万元

9

8.净资产收益率

10

9.林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11

10.年接待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型)

万人次

12

11.林产品加工量

吨(m3)

13

12.林产品销售率

14

二、企业信用

——

1.依法纳税

是/否

15

2.是否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是/否

16

3.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有/否

17

三、企业在岗人数

——

1.小计

18

其中:

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19

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20

四、带动农户情况

——

1.带动农户数

21

其中:

⑴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22

⑵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23

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24

⑷其它方式

25

2.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26

3.平均每户增收

27

4.创造当地就业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型)

28

五、基地情况

——

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29

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30

3.自有基地养殖面积

31

4.带动农户养殖面积

32

5.交易场地总面积(林产品流通型)

33

6.经营总面积(森林生态旅游型)

34

7.办公面积(林业服务型)

m2

35

六、企业竞争力指标

——

1.“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36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7

3.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38

4.环保达标评定证明

39

5.森林认证

40

6.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41

7.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数

42

8.被省、部级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43

9.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44

10.开发新产品或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

45

11.获得商标数

46

12.获得专利数或植物新品种权证数

47

13.企业执行或制定并实行的国家或地方、行业的规范、标准、规程数

48

14.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林(农)产品产地、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证明

49

15.风景旅游区等级

级别

50

16.能吸引游客的特色项目

51

17.企业的资质证书(林业服务业)

级别

52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林业厅意见:

指标解释:

1.企业类型:

林产品生产型、林产品加工型、林产品流通型、森林生态旅游型、林业服务型

2.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3.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4.实际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外商对企业投资的实际资金数额。

5.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订单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林产品、提供生产资料等,合同

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是指企业将林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增值的一部利润

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7.股份合作方式按股份分红是指按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8.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

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注:

表内平衡关系21=22+23+24+25,27=26/21×10000。

附件3: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表一)

(20年度)

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项目

名称

企业

名称

企业基本经济指标情况

资产总值

总负债

注册资本金

负债率

销售经营收入

林产品专业市场交易额

总增加值

年出口创汇额

税后利润

上缴税金(万元)

税收减免(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

年接待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型)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涉林产品经营收入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银行贷款

其它

增值税

所得税

增值税

所得税

总值

当年投资

总值

当年投资

历年贷款

当年贷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人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本表平衡关系:

(1)1=2+4;

(2)6=7+8+9;(3)11=6÷1×100%;(4)18=19+20;(5)21=22+23;(6)39=42+46+47+48;

(7)41=40/39;(8)50=51+52;(9)53=54+55+56+57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表二)

(20年度)

单位(签章):

项目

名称

企业

名称

企业自有生产基地

林产品加工

带动农户情况

企业主营产品类别

种植

养殖

经营面积

(流通型、生态旅游型)

办公面积

(林业服务型)

林产品加工总量

林产品加工总值

原料来源

带动农户数

面积

产量

产值

面积

产量

产值

自有基地生产原料

外购原料

带动农户总数

带动农户增收数

户均增收

合同关系

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其他

创造当地就业人数(森林生态旅游型)

小计

其中

订单关系

带动本省农户数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

万元

万元

M2

万吨/m3

万元

万吨/m3

万吨/m3

万元

万元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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