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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办学章程之二

小学学校办学章程(之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XX小学,英文表述为XX。

地址:

XX号,邮政编码:

XX。

第三条学校是XX区教育和体育局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是一所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四条学校面向学区适龄儿童招生,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0个班级。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办学理念:

向阳而生

办学目标:

打造有温度、有色彩、有朝气、有梦想的阳光品牌学校

育人目标:

培养心明体健、灵动向上的阳光学子

第六条文化精神与学校标识

办学特色:

阳光育人育阳光人

校训:

面向阳光逐梦成长

校风:

阳光进取如沐春风

教风:

阳光有爱博学善导

学风:

阳光自信乐学善思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八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三)财务审批权;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指挥权。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三)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经核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保证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学校持续发展;

(五)管理学校事务,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六)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七)管理学校财务、基建及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审批;

(八)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九)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有效管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学校推行干部任期制、项目负责制和竞聘上岗制。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的核心,具有监督和保证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总人数为9-13名(单数)。

校务委员会参与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学校工作,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以及发展规划等学校重大规章。

(二)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事项,审议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六条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议做出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发挥少先队大队维权部、家长委员会等作用,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还要注意涉案人员回避,复查决定宜以表决方式做出。

使申诉处理过程成为依法维权的过程和法制教育的过程。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校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就教职工在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以及学生与教职工、学校间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学校规模、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条件、费用收取、减免等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等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构建德育工作体系,携手社区、家庭,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三条坚持家校合作沟通,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体系。

家长委员会制定组织章程,行使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三)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四)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家委会采取“社会化倾听”形式,对于家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及时回复。

第二十五条教学指导思想: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行阳光教育,秉承让“每个生命灿若阳光”的办学宗旨,着力打造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高品质学校,努力培养有温度、有色彩、有朝气、有梦想的阳光学子。

第二十六条教导处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课程设置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以“向阳而生”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建设“阳光多彩”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课程设置目标:

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构建“阳光高效”的灵动课堂,提升课堂趣味性,提高学生自主性,力求课堂和谐性。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

注重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实行等级制,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开通家长、学生倾诉热线,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藉。

学校实施1-6年级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参与学生自治活动而当选的相应职务的责任;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实习行使各种公民权利,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生干部一般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促进教学相长,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教职工可以并且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学生财物。

为保障秩序,必要时可以暂扣学生的违纪物品,但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依法处理;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听取学生与家长的意见。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行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四十九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将从事班主任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惩罚,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损坏学校声誉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职务晋升资格。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学校可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七章学校安全、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各类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安全防护硬件建设,加强危险物品监督,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落实门卫和巡逻制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务须照价赔偿。

学校加强对运动场、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物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组织家长,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育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社区开放校内公益性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九条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区教体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区教体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XX小学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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