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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团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社会团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

,缩写。

第二条本会是由自愿组成的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

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一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一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一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一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一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最长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月日至月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月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二);

(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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