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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完整版

第一章:

·依法治国:

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于依法治国同样不可分开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现代化的各项事业中,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与反作用。

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使依法治国的最深的体现。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教育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程序合法教育法制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4)救济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题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题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

·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1)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

教育立法与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乃至于依法治国都存在深刻的联系2)教育行政执法仅仅解决有法可依还不行,在教育领域同样要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立法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3)教育司法教育司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惩治不法的教育侵权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4)教育法制监督依法监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活动是教育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教有效进行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2)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3)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4)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的含义:

(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总称)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订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

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1)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成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

·教育法的本质从三方面把握: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社会性1)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这不仅对统治阶级是有利的,而且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对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是有利的2)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现代教育法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呢如今依法保障停止阶级成员的合法教育权益,而且平等地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教育权益,对社会所有成员都是有益的3)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贺教育犯罪行为,这也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而且对整个社会有利。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特有的统帅教育法体系的,贯穿于教育法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知识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为主要价值趋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合法主体的原则,包含2项基本要求:

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3)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4)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后,都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5)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教育法直接目的: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最终目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教育法的意义:

1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为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3为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的现代化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人的素质,推进全民族的人的现代化。

现代教育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人的现代化来进行和展开的,教育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人的现代化。

所谓人的现代化在当代中国就是社会主体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全面发展的人格结构和知识智能结构,就是形成社会主体的一种特殊精神状态。

·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做到的两个基本要求:

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法的渊源:

是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造权限和创制方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源是制定法,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有三方面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准则或行为模式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我国教育法的具体渊源:

A、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B、有关教育的法律;包括:

第一类: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八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第二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包括:

《教师法》1993、10、31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职业教育法》1996、5、15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1998、8、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1980、2、12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C、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包括: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D、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E、地方性教育法规F、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G、司法解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渊源。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性体现在:

1普通适用的法律思想、法律概念和范畴、基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是一个民族法律传统和时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具有统一性2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应当符合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原则,不得与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效力等级体系。

3不同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形成横向连接关系。

·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我国教育法律的体系:

1)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2)包括:

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的地位是指教育法的外部结构的问题,即教育法在社会调整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他表现为教育法与其他社会调整系统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的社会地位: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和方法特定)。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A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B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C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D、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两者在调整范围和方法、手段方面有不同。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A、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知道作用;B、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关系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2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在教育法律范围之内。

·教育基本法1、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十章84条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

第1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基本法的基本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体现教育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教育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使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一方面确保公民有平等受教育的权义,不受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教育机会、条件、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6)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表现为:

A、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B、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C、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教育以汉语言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8)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三章: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

有着法律的一般特点,诸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但又有自身的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基本制度:

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一国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运行规则的总和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职业教育包括:

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教育评估主要有:

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行政管理机关2学校3教师4学生)

·1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职责: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主体有1教育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统一行使教育行政权2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投入机制: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具体而言,对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以保障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对于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育经费,一方面规定由举办者筹措,另一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投入的增长及提高:

两个提高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2)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个增长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2)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增长3)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经费筹措途径:

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农村教育集资5)社会力量捐资助学6)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7)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2)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1)中国境外的个人进入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都必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2)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口与我国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而从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活动3)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予以保护3)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特征:

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它法律法规为前提2)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教育条件保障:

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政策。

·教育条件保障主要集中在以下各方面:

1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育法64条)2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教育法65条)3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教育法66条)

第四章:

·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94.1.1

·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学习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它是在系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为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体现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

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是振兴民族的希望,教师是振兴教育的希望。

确保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规范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其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2)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3)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有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6)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1)教师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3)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力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4)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

教师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义务的保障:

《教师法》第9条规定: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资格是如何取得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四要素包括:

1国籍要素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均可取得教师资格。

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教师要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要为人师表,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

3业务要素教师应当具备掌握和应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与技能,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

4学历要素教师法规定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不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符合教师资格条件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着取得了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地其他机构认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首先,申请人应当在每年的春秋季受理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考试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其次,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

但也有例外,受到剥夺政治权力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要素1.国籍要素,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3.业务要素。

4.学历要素。

A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B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取得高级中学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E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F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G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程序:

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限制是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的取得加以限制。

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2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除非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丧失是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的取消其担任教师的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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