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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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约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以及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标(审)专家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被市公管局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四条市公管局以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为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统一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

第五条市公管局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六条市公管局通过以下方式采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

(一)在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向市公管局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公管局依据《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附件1)进行认定、记录和应用。

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每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进行实时记录。

第三章 不良信息的发布和应用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或其他媒介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交易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种类、处罚(处理)结果。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将作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用方式:

(一)招标(采购)人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应用在具体招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中(具体标准见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产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应用在进场代理资格中。

(三)评标(审)专家不良行为由市公管局进行认定记录,抄报省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公管局及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级公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分标准

一、政府采购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采购人

1、依据《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不进场交易的。

2、不依法提供交易必要资料的。

3、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集中代理的项目,未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集中代理的。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5、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6、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8、在采购公告、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9、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引导、发布倾向性意见等方式干扰、妨碍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1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1、拒绝市公管局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记5分。

2、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记5分。

3、在交易过程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记10分。

4、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记10分。

5、与采购人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记5分。

6、向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记10分。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记5分。

8、拒绝市公管局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记10分。

9、中标、成交通知书尚未发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放弃中标、成交候选资格的,记10分。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记10分。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记10分。

11、不遵守开标现场规定,在开标现场有干扰开标正常秩序等行为的,记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记10分。

12、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的,记10分。

一年内无效质疑或投诉达3次的,记10分。

1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记10分。

14、供应商在接受质疑、投诉工作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记10分。

15、在电子招投标项目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记10分。

16、在办理投标企业登记手续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材料的,记10分。

17、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记10分。

18、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的,记10分。

19、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严重违约,给采购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记10分。

2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记10分。

21、不积极配合采购人验收,记10分。

22、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造成后果的,记10分。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记2-15分。

二、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招标人

1、依据《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不进场交易的。

2、不依法提供交易必要资料的。

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4、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引导、发布倾向性意见等方式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

6、拒绝市公管局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公管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记5分。

2、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记5分。

3、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记10分。

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记10分。

5、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记5分。

6、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被认定为挂靠的,记10分。

7、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记10分。

8、不遵守开标现场规定,在开标现场有干扰开标正常秩序等行为的,记5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记10分。

9、投标时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记10分。

10、伪造、变造工程业绩、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等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的,记10分。

11、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MAC一致或使用同一台电脑进行文件的编制、生成、上传等工作的,记10分。

12、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分。

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记10分。

14、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记10分。

15、在电子招投标项目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记10分。

16、虚假、恶意异议、投诉的,记10分。

一年内无效异议或投诉达3次的,记10分。

17、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记10分。

18、投标人在接受异议、投诉工作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记10分。

19、在办理投标企业登记手续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材料的,记10分。

20、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履职的,给予警示,每次记2-3分。

21、擅自变更改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给予警示,记2分。

22、非建设方原因,施工方施工进度、工期滞后合同规定和投标承诺的,记5分。

23、阻挠、拒绝接受市公管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10分。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记2-15分。

三、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1、与招标(采购)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记10分。

2、交易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记5分。

3、在交易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记10分。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备案的各类交易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记5分。

5、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记10分。

6、招标采购项目不具备法定前期条件,进场交易的,记10分。

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记10分。

8、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市公管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记10分。

9、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记5分。

10、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记10分。

11、泄露交易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事项,记10分。

1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记10分。

1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记5分。

14、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回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供应商异议、质疑的,记5分。

形成有效投诉的,记10分。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公管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记2-15分。

四、评标(审)专家不良行为内容

1、已接受邀请的评标(审)专家,末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2、在评标(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

3、违反相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审)情况及其他信息。

4、评标(审)意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存在回避情由,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7、请他人代为参加评标(审)工作。

8、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现场。

1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市公管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11、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标(审)工作资格的。

12、以评标(审)专家成员名义从事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形象的其他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评标(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

14、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审)工作职责的。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公管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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