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廉租房四期123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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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廉租房四期123栋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罗甸县建设局

承包方(全称):

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罗甸县廉租住房第四期(1、2、3栋)

工程地点:

罗甸县外贸巷

工程内容:

建设住房12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无)

工程立项批准号:

罗发改基发[2009]132号

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四期廉租住房1、2、3栋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9月5日

竣工日期:

2012年5月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陆佰壹拾捌万圆整(人民币)¥:

6180000.00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及补遗书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9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罗甸县建设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文件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按通用条款第1条规定执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标准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时间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五天内,提供图纸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双方不向与本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出示图纸。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骏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工程建设中的“三控制、两管理和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董玉林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甲方负责督促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审核已完工程进度拨款。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罗世贤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办理土地征用、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进场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五日内完成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进度总计划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提供给甲方。

(3)承担施工安全及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负责施工安全及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工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监理办公室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资费予以修复:

竣工验收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建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坏的费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要求:

按现行市政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竣工时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必须遵守县“整脏治乱”相关规定缴纳5000元的“整脏治乱”保证金;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覆盖,不许车辆带泥上路,必须将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运输进城上路,若被市政中心或县“整脏治乱”查获,第一次将扣罚500元处罚金,第二次将扣罚1000元,直至扣完所交保证金为止。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提供后3天内提供。

工程师认定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2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3工期奖惩要求:

按投标文件承诺工期240天(日历天)拖延一天扣罚200元,提前一天完工奖励200元。

如工期拖延致使在罗甸召开全州中央新增投资观场会,承包人需承担会议相关开支。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节假日不顺延工期,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顺延工期:

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②特大洪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③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按乙方承诺价予以扣除罚款,同时承担延误工期增加的监理费用,同时甲方承诺,按同等条件对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的,予以相同金额的奖励。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按投标书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按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和22条履行。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需采取防护措施的现场研究决定,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严禁违章作业和炸材外流。

22、事故处理:

按通用条款第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

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投标文件为准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设计变更(须有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字认定),如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按2004定额计价取费后下浮20%计价。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不采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一式二份3天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必须经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最后认定方可支付。

基础完成50%付90万元,基础完工支付90万元;第一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第二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第三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第四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第五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第六层楼面施工完毕拨付40万元;在水电、装饰工程完工后拨付100万元;余款在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扣除质保金后15日内支付完毕(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9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自行采购,并提供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有关管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及顺序;(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予以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关于竣工验收:

按通用条款第32条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方竣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一式七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32.6条执行。

33、竣工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方提供一式七份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后及时审定,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及时将工程尾款付清(暂扣2%保修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不采用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5.1条,若工程达不到投标承诺要求,所造成的返工及材料损失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对发包方处以合同总价款0.1%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完全相符,不得更换,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有承包人承担;2、严格按照有关文明施工的条款及承包人投标书中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如有违反,除按招标书承诺处罚以外,并承担相关单位的一切经济处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商调解;

(2)采取到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

39、不可抗力

(1)39.1双方关于不可抗拒力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规定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规定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合同总价款的10%的现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不采用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

合同一式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一份。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伍份,发包人分送有关部门。

47、补充条款:

47.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2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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