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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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计划书.docx

团体意外险计划书

团体意外险计划书

 

篇一:

团体意外险方案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司专为贵司设计的保险计划书!

按照我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规划,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保障水平越来越低,成员需要自负的医疗费用大幅增加,企业由此为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水平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也相应越来越高,同时,身故和残疾也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

为降低企业因员工意外造成成本大幅攀升,并防止因为员工的不幸身故或残疾导致其家庭生活负担突然加重,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从而对贵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贵司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保险,利用保险公司集中了大家的力量来化解风险,完善的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制度。

这是企业“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优秀企业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有效手段。

我司在对贵司提出的各项需求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究之后,结合我司现有保险产品,以为贵公司提供完善可靠的保障为宗旨,针对各项需求,精心设计,量身订制了本保险计划书。

本计划书将作为贵司为所有被保险人建立福利保障计划的参考。

我们同意自本计划书送达之日起的60天内遵守本计划书,在该期限届满以前的任何时间内,本计划书都对我司具有约束力,我司可随时接受贵司按本计划书方案投保,但不可抗力所致的原因除外。

希望贵司对我司的计划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司为贵司提供更称心如意的保险服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

客户经理:

时建领

联系电话:

132****6000

2012-11-7

公司介绍

总公司简介

中国太平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经营各类人寿保险业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设立,总部设在上海。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91年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作为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并在美国和香港设有子公司,在纽约、伦敦设有代表处。

1998年,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合资组建了太平洋安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功地实施了产、寿险分业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在其人身险业务的基础上设立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托集团优势,以“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公司信誉”为宗旨,坚持稳健经营,致力于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公司现在开办了100多个险种,覆盖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领域。

公司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建立并完善了“急难救助服务计划”、95500全国统一电话服务系统和太保网站,努力塑造专业化,高品质的人寿保险品牌。

截止2002年底,公司在全国共设有499家分、支公司和3494个营销服务部,拥有1.7万名员工和20多万名营销员。

2002年公司资产总额达到474.75亿元,当年实现保费收入249.02亿元,比上年增长73.62%。

我司一直注重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1997年以来,积极参与全国30多个城镇居民及11个重点行业、几百家大型企业集团职工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设计和运作。

2002年先后承保了包括江苏省电力公司、秦山核电站、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厦门航空公司等一系列的养老保险业务和张家口市、新沂市、海宁市、肇庆市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以及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业务。

截止2002年末,公司已拥有5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300多个。

2

广东分公司介绍

广东省作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三个重点发展的保险市场,早在1992年4月就在广州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分公司是太平洋保险系统内最早成立的分公司之一。

在2001年总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后,成立了独立的广州寿险分公司。

发展至今,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已在广东全省15个县市设立了支公司或营销部一百多个,拥有员工及营销人员近四千人。

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十余年来致力于为广东的各大中小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于1999年在珠海中心支公司开始试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随后中山中心支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等机构陆续开办了此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司共为广东省近150万居民提供了医疗保险,并为他们提供了专业的医疗理赔服务,获得了社会的普遍好评和认同。

并为中国移动广东省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力公司、广州卷烟一厂、二厂、广州石化总厂等几千家客户提供了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年金险在内的各类保险服务,为广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出了自己应有的作用。

公司经营理念

太平洋寿险一直以客户为导向,倡导诚信原则,遵循“三个一流”的公司宗旨,以“一切以客户的感受良好”为目标,力争达到并超越客户期望。

在太平洋寿险,“全员服务思想、全过程服务流程、全方位客户满意目标”的三全服务理念深入人心,优质的客户服务贯穿于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的各个环节,服务内容不断创新,服务水准不断提高,太保网、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95500和急难救助三大服务品牌不断深化。

我们深知,只有让客户满意,才能实现太平洋寿险事业的永续发展。

2004年,太平洋寿险公司将继续弘扬“诚信天下、稳健一生”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真诚的保险服务。

方案说明

保障对象:

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贵企业在编或在职员工,均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责任说明:

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及给付比例给付对应项保险金。

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门诊或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50元以上的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注:

最高可报1万元)

住院补贴:

每天住院补贴给付50元;

一年,自我司签发保单之日零起对次年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4

篇二:

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

申科汽贸保险方案

1.保险期限:

一年

2.要求:

一次性投保人数500人以上,全部为销售人员

3.保险方案一:

团体意外伤害(保障24小时)

保费:

110元/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下同)。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方案二:

定额雇主责任险(保障上下班途中以及上班期间)

保费:

100元/人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三)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

(九)因公出差期间,由于航空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篇三:

意外险计划书

团体意外保险套餐计划及特色

?

平安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

2、保险期限及保险费保险期限:

一年

年交保险费:

16-65周岁一下每人每份100元无换人率,不限定参保人数

?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

1.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现金补贴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平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142)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因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乘以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计划特点

本计划特为团体单位提供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单位投保时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险种组合,并且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费率越优惠。

一旦投保可享有全年24小时全天候,高价值保障。

●对单位的好处

1)增加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激情。

2)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费率越优惠。

3)团体投保,可自由搭配组合,选择度高

4)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医疗等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及其家属的关怀。

5)员工发生事故,由单位统一申请理赔,操作简便

四、适用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注:

本计划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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