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优缺点的简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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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优缺点的简单概述

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我国分业经营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应该说,分业经营是对我国经济、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没有一种模式是绝对优越的。

各国应立足本国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尽管国际潮流是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但当时的情况决定我国更适合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这是因为:

第一、金融市场尚不成熟。

我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是在银行界大力扶持、参与组织、经营下发育、发展起来的。

但银行过度参与股票业务,会导致短期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造成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

此外,银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瓜分证券、保险等市场,形成垄断,既可能使刚刚兴起的证券业被扼杀在摇篮中,也可能操纵股市,加剧股市的风险和投机,危及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领域的许多重要法律,如信托法、期货交易法等尚未出台,无法适应金融业务拓展的需要。

在没有健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盲目实施金融业务的融合化经营,将导致金融领域的混乱,危及金融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三、中央银行的监控能力较弱。

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才开始行使央行职能,各项职能尚在逐步完善之中。

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经验不足,监管手段和内容都不够完善,难以胜任对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还未真正“商业化”,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比较差,风险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银行多元化经营,其中的经营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是商业银行难以在内部管理中得以防范的。

分业经营面临的挑战

我国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是我国当时阶段加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秩序的必然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模式将永远存在;相反,从长远看,金融业的业务多元化也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制度发展的目标,这是中国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竞争力、开拓业务范围和提高盈利能力的必然要求。

毕竟,世界金融业业务多元化趋势是经济生活更高程度社会化、国际化乃至一体化的产物。

我国具有顺应这种趋势的内在要求和外在压力。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的金融体制、制度若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将导致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下降和本国经济金融地位的下降。

经济金融全球化客观上导致各国金融体制的趋同,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必将融入业务多元化的国际潮流中。

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一)、混业经营的优势

混业经营的优势体现在银行本身、客户和社会福利上。

从银行的角度看,混业经营有六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

规模收益是指某一业务的数量越大,效率越高。

而当不同的服务业务由同一个机构来提供时,如果它的经营成本比多各机构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则其就是范围经济。

第二、通过银行机构的扩大和向更多的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银行可以获得经济集中的利益和竞争优势。

第三、混业经营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使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最小化。

第四、银行可以充分挖掘现有销售网络的资源潜力。

银行有大量的客户基础,银行可以通过为现有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加强同现有客户的联系,吸引新的客户,并增加银行的收益。

第五、混业经营能够分散风险,对相关的银行业务有预警作用。

银行可以随时影响企业的经营方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多元化意味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为全面、牢固和持久。

从客户角度看,客户将因银行混业经营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由于混业经营,客户只需与同一家金融机构打交道,这样,客户搜寻信息、监督和交易的单位元成本都会降低。

银行混业经营还会带来竞争效应,将直接改善消费者福利。

同时,客户与银行关系的增强也将促进银行服务的改善,因为如果消费者从一家银行转向另一家银行,将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业务损失。

对公共政策而言,混业经营可以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二)、实证分析混业经营的优势

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显示出其优越性。

从上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与实行混业经营的发达国家银行相比,员工人数较多,而收入和利润位次较低,即出现人员冗杂、效率低下的问题。

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分业经营的弊端造成的。

这也预示着我国需要通过消除分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的必要性,以及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

(三)、混业经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方面还不发达,贫富差距相对较大,中产阶级占人口的大多数。

而金融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我国金融业主要是为占大多数的社会公众服务的,而社会公众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方面,在我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文化对我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与西方人相比,我国人们的思想人偏向保守、传统。

相比于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投机性交易,社会公众更倾向于相信传统的储蓄存款。

因此,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更高些。

如果银行推出保险、证券等业务,社会公众潜意识里更容易接受,即使是同样的业务,他们会认为银行做得更加保险,银行的信誉度更高。

另一方面,由于与银行打交道的机会更多,时间较长社会公众更愿意相信银行破产的几率更小,尤其对由国家支持的四大银行有极大的信任度。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利用社会公众的这一心理和需求推进业务多元化,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必然趋势,这种趋势是社会公众的选择。

资料1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

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

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

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

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

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

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

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

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

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

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

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资料2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

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

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

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

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

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

第一,推进金融开放和竞争,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早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提高,与国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

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破产倒闭事件。

目前我国部分城市房价下跌,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稳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当银行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时,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稳健经营。

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有利于提高金融运行的稳定性。

  第四,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大银行由于规模大、实力强,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

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所得到的制度保护都是相同的。

这样,提供服务的优劣就会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从而使银行业竞争保持适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银行业风险扩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体系运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挤兑现象同时在“好”银行和“坏”银行发生。

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一旦某个机构的金融资产发生贬值以致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系统性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实际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引发的金融恐慌。

  第六,贯彻中央精神,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

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

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

一是实行强制保险。

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险将覆盖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限额偿付。

偿付限额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国际上一般是在2-5倍),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全额保护。

  三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

初期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以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银行稳健经营。

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

  四是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基金主要由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基金管理和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初期主要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五是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赋予存款保险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责。

六是以基金方式起步,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

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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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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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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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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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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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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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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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阶段(1805~1948):

我保险业的产生和初步发展

第一家保险公司:

1805英国人设立的“谏当保安行”

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

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

第一个保险思想引入者:

魏源

民国初期13年间,先后有30多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广州等地营业

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1921年在上海成立

第二阶段(1949-1978):

新中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停办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改造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独家经营,隶属国务院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第三阶段(1979-2001):

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

独家经营

1979-1987

1979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12月,除西藏以外各地恢复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稳步发展

1988-2001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6年,泰康、新华、华泰、天安等相继成立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分为三

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

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保险业进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过渡期,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全面展开,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我国保险业重新站在一个发展的历史起点上。

这个阶段,是行业面貌发生变化最大的时期。

行业整体实力显着增强

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

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大幅提高

社会影响和地位不断提升

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性公司(健康、养老、农业、责任、汽车)、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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