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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

 

区安监局行业监管股

2016年3月

 

1、《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哪些处罚条款3

2、如何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11

3、安监部门基本执法文书13

4、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16

 

(一)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罚则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首查即罚条款

 

检查内容

《安法》条款

1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2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3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4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第九十四条第

(二)项

6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7

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8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9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

(一)项

10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六条第

(二)项

11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3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4

进行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15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条第

(一)项

16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一百条第

(二)项

17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8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处罚条款

企业义务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

第七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第七十一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第七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不符合下列要求: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七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防护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六)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管理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第七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七十四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第七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职业危害告知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第七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八)职业卫生培训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职业健康监护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职业危害后果处置与报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七十八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第七十五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十一)监督检查

拒绝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用人单位管理措施落实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十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职业病鉴定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七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四)中介机构管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符合

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

处罚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相关

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18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22

3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兼)职管理人员

配备

≥100从业人员

≥1人专职或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21

<100从业人员

≥1人专职或兼职

高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24

4

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25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符合

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

处罚

5

企业建立与落实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新《安全生产法》78、79

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备案;有无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省条例》45

6

企业日常安全

管理情况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建立档案台账。

新《安全生产法》22、98.4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劳防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

新《安全生产法》42;《省条例》23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省条例》13

新《安全生产法》27、94.7

有无用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省条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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