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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执行计划汇总

一、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编制目的

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火力发电工程,参与其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二、编制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

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

③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1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4)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强条执行计划

3.1强条执行计划的编制

1)由建设单位牵头编制整个工程的强条实施总体规划;

2)由各设计、施工(含调试)单位(各标段)编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强条实施计划,监理单位编制强条执行检查计划;

3)由各专业编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强条实施细则。

3.2强条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3.2.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①领导小组:

由各参建单位生产或技术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由基建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

②办公室:

设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由质量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部主任、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其成员。

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

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职责

总体策划

编制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总体规划)

编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实施阶段性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公布检查报告,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处理

编制本标段(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各专业工程师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组织经常性自查(形成自查记录),参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职责

3.2.2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3.2.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1)标准的收集、采购(获取渠道)、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1获取渠道:

公司采购发放、项目部采购发放、个人采购、网络下载等;

2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由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2)标准的发放、领用:

应建立登记发放台帐,知道有几本,在谁手中

3)本工程本专业有效法规、标准及影响因素清单

应有四个清单,即:

①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清单;②本工程各专业常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③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④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清单应履行编审批手续。

4)各标段、各专业现行适用强条摘录汇编(包括有强条的标准清单及强条内容),应编制成册,形成书面版和电子版。

5)标准的动态管理

①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③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④标准存在局部修订情况,宜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并经常上网查询,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3.2.4资金支持计划

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万元。

其中建设单位-----万元;监理单位----万元;设计单位---万元;调试单位----万元,施工单位-----万元。

其用途包括: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金等。

3.2.5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

为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2)责任部门:

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培训对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4)培训内容:

国务院有关条例,有关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

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6)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费用估算

8)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

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3.2.6强条实施计划要求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计划应具体分解到各专业、各个具体的单位或分部工程中。

3.2.7开工前要求

在单位(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中应有本单位工程需执行的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名称和条文内容;

2)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3)在申报单位工程开工时,应附有强条内容的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文件;监理单位应审查这些文件,作为同意开工的条件之一。

四、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4.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①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②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2)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时效性

无论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均有一定的时效性。

2002(电力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汇编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电力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3)现行强制性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它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

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4)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要及时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管理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反馈信息。

,当遇到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地向《强制性条文》相应部分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帮助或确认。

当《强制性条文》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或技术上处理不妥时,应及时把有关的信息反馈给相应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修改《强制性条文》时处理,促使《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断趋于合理。

5)应抵制与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

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6)强条执行的记录应是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分部、单位工程执行强条的原始记录(包括执行记录和自查记录),监理单位应有(提供)对施工单位执行强条情况的检查记录。

4.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①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③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④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⑤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⑥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⑧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对五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432号令、549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

3)针对工程(现场)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①综合管理:

对《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中的强条(详见06年版电力工程强条汇编第一篇第一章)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的执行情况

②勘测设计:

详见8号文表4-1

③施工及验收:

详见8号文表4-2

2010年国家电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下文,对电力工程执行强条情况进行新一轮监督检查。

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电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待查电力工程项目,并根据选定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业机构、电力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专家组建检查组,分赴有关省区抽查典型工程。

检查范围:

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4.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4.3.1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

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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