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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1989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1989)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

(国际博物馆协会第十六届全体大会于1989年9月5日在海牙通过)

  

发文单位:

国际博物馆协会

发文时间:

1989-9-5

生效日期:

1989-9-5

  第一条  名称与法律地位

  1.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是为增进博物馆学以及与博物馆管理和运转有关的其它学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

  2.博物馆协会由国家和国际委员会以及附属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中合作共事的会员组成,这些组织得到秘书处的协助。

  3.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址及秘书处应设在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批准、由全体大会决定的地点。

国际博物馆协会应采取必要及适当步骤,取得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址及秘书处所在地土地法中所允许的优惠利益。

  第二条  定义

  1.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

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

  

(1)博物馆之上述定义应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地方特征、职能结构或有关机构收藏方针等性质的限制而予以适用。

  

(2)除被指定为“博物馆”的机构外,为本定义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馆资格:

  (A)从事征集、保护并传播人类及人类环境物证、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自然、考古及人种学的古迹与遗址以及历史古迹与遗址;

  (B)收藏并陈列动物、植物活标本的机构,如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和人工生态园;

  (C)科学中心及天文馆;

  (D)由图书馆及档案中心长期经办的保护研究所及展览厅;

  (E)自然保护区;

  (F)执行委员会经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认为其具有博物馆的部分或全部特征,或通过博物馆学研究、教育或培训,支持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此类其它机构。

  2.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受过专业培训或在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等任何有关方面具有同等实践经验的、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的或具有博物馆资格之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博物学某一专业、尊重“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个人或自谋职业者。

职业道德准则附录于本章程。

  3.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是指与会费有关那年的四月一日前缴纳了当年会费(及任何欠款)的会员。

  4.一个“国家”是指属联合国或其任何具体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一成员、或属国际法庭一成员的、自主的国家。

  第三条  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与权力

  1.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目的为:

  

(1)鼓励并支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管理;

  

(2)增进对博物馆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中的性质、职能及作用的认识与了解;

  (3)组织不同国家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4)代表、支持并增进博物馆各类专业人员的利益。

  (5)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及其它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规则的知识。

  2.为达到这些目的,国际博物馆协会可从事一切此类合法、简便及必要的事宜,以便行使其职能。

  第四条  语言

  1.英语、法语应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的正式语言,各自均享有同等地位,并可由一会员用于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任何国际会议。

  2.全体大会可通过更多的正式语言,只要全体会员负担此笔费用。

  第五条  与其它组织之关系

  1.国际博物馆协会应采取必要步骤,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建立并保持协商与合作关系。

它也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机与其它此类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建立工作关系。

  2.已与国际博物馆协会建立关系的国际组织的代表可应邀代表其组织参加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全体大会。

  3.在与某一特定组织关系中根据会长的具体要求,秘书长应:

  

(1)协商此类工作关系;并

  

(2)将任何所提议之关系条款提交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  会员分类

  1.国际博物馆协会应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

  (3)赞助会员;

  (4)名誉会员;

  各类会员应根据第七条(个人、团体及赞助会员)与第八条(名誉会员)予以接纳。

  2.个人会员的人员应为:

  

(1)根据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的博物馆长期或临时专业工作人员;

  

(2)已退休的原博物馆专业人员;或

  (3)鉴于其经验或鉴于其为国际博物馆协会或为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一项计划,或为一国家或一国际委员会提供专业服务而被认为相称于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其他人员,但其名额应限制于一国家委员会全体会员的百分之十以内。

  3.团体会员应为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一博物馆之定义的博物馆或其它机构,或者博物馆所归属或隶属的组织。

  4.赞助会员应为出于对博物馆及博物馆之间国际合作的兴趣而支持国际博物馆协会及其目的者。

  5.名誉会员应为对国际博物馆事业或国际博物馆协会作出特殊贡献者。

  第七条  会员资格申请

  1.除名誉会员之外,一切希望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个人或团体应根据所请求的特定会员资格类别规章之所述方法提出书面申请。

  2.个人、团体及赞助会员之申请可送交秘书长或申请人所在居住国的国家委员会(如果存在这一委员会)。

秘书长所收到之申请将提交现有的、适当的国家委员会。

根据第六条第二款请求个人会员资格者之申请应附有一份申请理由说明。

  3.有关国家委员会应对所有此类申请予以考虑,并唯以第六条第二、三及第四款所规定之准则为基础,除本条第五款所述之外,不分任何区别对其予以接纳或作出拒绝。

  4.如果一申请人所在永久居住国没有建立国家委员会,该申请应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5.任何(以买卖赢利为目的)经营文化财产的个人或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获得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

  6.一俟接受了一份申请,并收到由一国家委员会(或许根据情况由执行委员会)所规定的年度会费,会员资格权益则自动授予该会员。

  7.至于由一国家委员会接纳的新会员,会员姓名及其会员申请表副本和当年会费应尽快转呈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

  8.一俟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收到一新会员入会详情及其该财政年度会费,应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向该会员提供会员资格批准以及供给会员的其它此类服务。

  9.如果一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申请遭到国家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请求由执行委员会复审决定。

此类请求应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秘书长在将此事提交执行委员会之前,应进一步寻求有关情况资料,委员会在任何此类复审中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无须复议。

  第八条  名誉会员

  1.名誉会员经执行委员会一致推荐,由全体大会授予由一国家委员会主席、一国际委员会主席或一执行委员会成员提议的人员。

任何此类提名必须附有概述所提议之名誉会员特殊贡献性质的文件。

  2.名誉会员资格将被授以终身,并且这类会员不应承担缴纳任何会费的义务。

在世名誉会员数额在任何一时期内均不应超过二十名。

  第九条  会员资格之终止

  1.一名个人或团体会员的会员资格应予以停止,如下列任何情况得以适用:

  

(1)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

  

(2)会员在被正式告知应付年度会费后,未能于应付日期一年内缴纳会费;

  (3)会员因专业身份变化已不具备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

  (4)执行委员会因事关职业道德准则或极不符合国际博物馆协会目的之行为等重大原因,根据一国家委员会或一国际委员会建议,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其本身提议,采取行动终止一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十条  年度会费

  1.国际博物馆协会每位个人、团体及赞助会员应按执行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所定之比率缴纳年令会费。

  2.年度会费应包括公历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周期,并应最迟于当年四月一日缴纳,付给会员所属国家委员会或在不存在此类国家委员会的地区付给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权益

  1.具有良好声誉的个人、团体及赞助会员应被授予权利:

  

(1)出席并参加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会议;

  

(2)出席并参加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

  (3)参加其居住国国家委员会的活动;

  (4)参加由其任选的一个或几个国际委员会的活动;

  (5)接受免费发给会员的任何简讯或其它出版物;

  (6)利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提供的服务;(经1990年7月国博物馆协会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及执行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之名称代替“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博物馆协会文献记录中心”之称。

  (7)接收一张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证书以及每一财政年度缴纳会费的、背后粘胶的年度标签(至于团体会员,接收三张证书及三张粘胶标签)。

  2.个人会员有权参与选举:

  

(1)作为咨询委员会主席;

  

(2)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或作为执行委员会一名成员;

  (3)作为根据第十二条第一及第二款,本身属其表决会员的

  任何国家或国际委员会理事会的主席或一名成员;

  (4)作为其国家委员会属于一成员的一地区性组织理事会的主席或一名成员。

  3.具有良好声誉的团体会员有权指定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在本身属其一会员的任何国家或国际委员会中,以及在全体会议和全体大会中作为其代表。

这些人员不必是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

这些指定代表的姓名如有必要,应由有关机构负责人签名,以书面形式转呈主席或秘书长。

团体会员的指定代表应有权参与选举:

  

(1)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或执行委员会一成员;

  

(2)作为根据第十二条第一及第二款,本身属其表决会员的任何国家或国际委员会理事会的主席或一成员;

  (3)作为其国家委员会属于一成员的一地区性组织理事会的主席或一名成员。

  4.赞助会员不可在国际博物馆协会担当任何职务。

  5.名誉会员除不缴纳任何费用便可获得一张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证书及粘胶标签之外,应被授以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切权益及优惠。

  第十二条  表决权

  1.一国家委员会的每位个人或团体会员,如具有良好声誉,应在该委员会中行使一单独表决权。

一团体会员的表决权只应由该会员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

某一人员应邀发表的意见或所作的表决对其所在机构或行政单位不应具有约束力。

  2.一具有良好声誉的个人或团体会员仅可在一个国际委员会中行使一单独表决权。

一会员在加入一国际委员会时应说明是否想得到该委员会的表决权。

一切表决权之要求均应提交秘书长,他应证明该会员在任何其它国际组织中不持有现行表决权。

一团体会员的表决权应由该会员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

一国际委员会中无法出席该委员会一次会议的具有表决权的一名个人或团体会员,可委托该委员会另一名表决会员作为此次会议代表。

  3.一具有良好声誉的个人或团体会员可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全体大会上行使一单独表决权。

一团体会员的表决权只应由该会员的一名指定代表予以行使。

在这一大会注册的任何与会者均不可持有一张以上票数。

  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了个人及团体会员在全体大会的表决权,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他们与选举执行理事会的关系。

  5.除全体大会注册之个人与会者外,赞助及名誉会员不具有表决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博物馆协会之组成部分

  1.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组成部分应为:

  

(1)国家委员会

  

(2)地区性组织

  (3)国家联络员

  (4)国际委员会

  (5)隶属组织

  (6)全体大会

  (7)全体会议

  (8)咨询委员会

  (9)执行委员会

  (10)秘书处

  (1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

  (12)国际博物馆协会基金会

  第十四条  国家委员会

  1.国家委员会是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基本机构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与其会员进行联系的主要工具。

一国家委员会应确保管理国际博物馆协会在本国的利益,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中代表其会员的利益,包括国家委员会所关心的专业性质事务,并有助于国际博物馆协会规划之实现。

  2.一国家委员会应是其会员与国际博物馆协会总部之间的联系渠道,并应特别负责:

  

(1)在本国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及博物馆中发展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会员人数;

  

(2)向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秘书长提供任何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及其规划事务的意见;

  (3)对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团体及赞助会员资格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秘书处;

  (4)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之目的并为全体大会之表决指定表决会员;

  (5)向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其上一公历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6)代表国际博物馆协会收取年度会费并转交秘书处。

  3.国家委员会应由居住在执行委员会已建立起国家委员会的该国家内全体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会员组成。

它应通过其自身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不应与本章程规定的国家委员会标准规则发生冲突。

  4.如一国家内没有国家委员会,居住在该国的一名个人会员,经另一国国家委员会同意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像该国居民一样隶属于该国家委员会,并参与其事务。

如居住国会员数额达到五人,这种隶属将自动停止。

  5.一俟收到由居住在有关国家至少五名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或团体会员签名,以书面形式致秘书长的请求,可由执行委员会在任何国家建立一国家委员会。

  6.一俟收到这一请求,秘书长应将此提议通知居住在有关国家的全体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并在三十天内征求他们的意见。

秘书长应将此请求与居住在该国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的任何有关意见一起呈送执行委员会决定。

  7.如执行委员会决定建立一国家委员会,秘书长应通知居住在有关国家的全体会员,并应指定其中一位会员安排并主持该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会议应选举产生国家委员会执行理事会的主席及成员,并应通过程序规则。

  8.第一次会议当选的主席应尽早将会议记录与程序规则副本和执行理事会成员姓名及地址一起转呈秘书长。

  9.在一尚无国家委员会的国家,代表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一国家级团体一俟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申请便得到执行委员会授权由其在该国组成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一国家委员会。

只有在表明了该有关团体大部分会员亦属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以及该团体规章与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及章程所规定的国家委员会之任何标准规章不相矛盾,才能授予此权。

  10.各国家委员会应选举其自身的主席,以及不少于四名人员(包括主席)的一执行理事会。

任何人作为执行理事会一普通成员供职不可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除非随后当选为主席或副主席。

任何人作为主席或副主席供职不可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

  11.各国家委员会主席应向秘书长呈送一份该委员会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副本,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年度会议。

秘书长必须至少于年度会议开会之日前六周收到此份年度报告。

  12.各国家委员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会上执行理事会应向会员提出一份有关其活动及财政状况的年度报告,并应审阅和批准委员会的规划。

  13.执行理事会应负责指定在选举执行理事会以及在全体大会中代表该委员会进行表决者。

  14.各国家委员会应与本国已建立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全国委员会(如存在的话)建立联系。

  15.各国家委员会应尽一切可能与一个或数个代表本国博物馆专业水平的团体建立联系。

  16.执行委员会可决定中止根据本章程所建的一国家委员会的权力,如其确信该委员会不再有效地行使职能。

  17.执行委员会可决定收回对一国家委员会的认可:

  

(1)一俟收到得到该委员会四分之三会员支持的书面请求;或

  

(2)当执行委员会获得确凿证据,证明有关国家委员会之行为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并且无视多次提出的如继续违法将可能撤消对其承认这种警告,仍不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18.一俟获悉造成中止之事已获解决,及该国家委员会能再次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证据,执行委员会可恢复被中止的一国家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地区性组织

  1.执行委员会一俟收到一特定地理区域内三个以上国家委员会的一份请求,并附有咨询委员会的赞同推荐,可同意建立一国际博物馆协会地区性组织。

此类地区性组织应取名为国际博物馆协会,后接公认的有关地理区域的称号,如:

国际博物馆协会亚洲与太平洋地区。

  2.国家委员会可申请加入该国属其一部分的按地理区域所建立的一地区性组织。

一国家委员会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会员资格之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经与该组织现有会员或创始会员及咨询委员会协商后作出决定。

  3.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的目的应是为在本地区建立的国家委员会、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供场所。

它们为达到这些目的,可用其本身经费安排会议、出版简讯或其它刊物,并从事一切必要或简便的此类事宜。

  4.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应由一执行理事会管辖,理事会由出席该组织会议的会员选举产生。

在会议上派有代表的各国家委员会应被授以一表决权。

理事会应由一位主席及至少三位其它成员组成。

居住在该地区的任何执行委员会成员、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及咨询委员会主席鉴于其职务,应作为理事会成员,一新建地区性组织第一届此类理事会的选举应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代表主持进行。

任何人作为该理事会一员普通成员供职不可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

  5.国际博物馆协会一地区性组织应为其活动建立与执行委员会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地区性组织任何标准规章不相矛盾的程序规则。

  6.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可向一地区性组织提供在其执行事务方面被认为合适的此类协助,包括任命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处一位成员作为该地区性组织的执行官员,或指定居住在该地区一位人员行使这一职能。

该执行官员应向其地区性组织执行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承担任何所造成之经费的责任。

  7.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地区性组织:

  

(1)该地区没有足够的、发挥作用的国家委员会以证明其继续存在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动;

  (3)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之行为。

  8.一俟获悉造成中止之事已获解决,以及该组织能够再次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证据,执行委员会可恢复被中止的一地区性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联络员

  1.在一个不存在国家委员会、有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居住的国家,执行委员会可指定一位居住在该国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作为该国国家联络员,他应被授权在全体大会代表该国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并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及为该国所在整个地理区域建立的任何地区性组织的会议。

一国家联络员不应被授予全体大会表决权或执行委员会选举权。

  第十七条  国际委员会

  1.国际委员会应作为国际博物馆协会进行工作和实现活动计划的主要工具。

它们应具有独自的专业特性。

  2.一国际委员会应是国际博物馆协会具有相同专业利益会员之间的一个联系渠道,并应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中代表这些利益。

它应特别负责:

  

(1)拟定并实施与其具体托管有关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之规划及活动;

  

(2)为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之目的以及为全体大会之表决指定表决会员;

  (3)向执行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上一公历年活动的年度报告;

  (4)向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秘书长提供任何有关国际博物馆协会及其规划事务的意见。

  3.执行委员会可建立一国际委员会,托管涉及博物馆学、博物馆方针及实践的某一特定方面,或有关博物馆管理及运转的一项或多项学科或专业。

执行委员会在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之前应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

决定各国际委员会应涉及的确切领域,以及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这类委员会托管之间的重叠或重复问题应是执行委员会的专权。

  4.各国际委员会应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组成,他们要求获得委员会会员资格。

委员会应选举其自身的主席及执行理事会,通过与本章程规定之国际委员会标准规则不发生冲突的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并开展自身的活动。

这些应包括:

  

(1)举行会议;

  

(2)出版简讯以及其它刊物;

  (3)通过信函联系考虑事宜;

  (4)与其它专业机构合作。

  任何人作为一国际委员会理事会的一名普通成员,供职不应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除非随后当选为主席或副主席。

任何人作为主席或副主席,供职不应超过连续六年以上时间。

  5.根据执行委员会之提议,或一俟秘书长收到由国际博物馆协会至少十名会员签名,概述为该委员会所提议之主题以及如何认为有其必要之理由的议案,便可建立一国际委员会。

当执行委员会提议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或一俟收到一请求,秘书长应通知一切其它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的主席,在六十天内征求他们对此议案之意见。

六十天日期过后,秘书长应将此议案与任何有关意见一起提交咨询委员会考虑。

  6.秘书长应将此议案与国际委员会及隶属组织主席的任何有关意见,以及咨询委员会表示的任何意见一起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如执行委员会决定建立一新国际委员会,秘书长应通知提出议案的会员,并应指定一人安排与主持该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会议应选举一位主席及一执行理事长,并应通过与本章程规定之国际委员会任何标准规章不发生冲突的一套程序规则。

由第一次会议选出的主席应尽早将会议记录与已通过的程序规则副本和执行理事会成员姓名及地址一起转交秘书长。

  7.秘书长应在首次会议后以可行之最快速度将新国际委员会的成立、其托管领域及其首届官员之姓名与地址通知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

具有良好声誉的任何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此后应有权成为该委员会一成员,并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具有表决权。

  8.唯有在一国际组织中持有表决权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之指定代表才有资格对该委员会面临的事宜进行表决,参加竞选主席或该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或被指定代表该委员会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时或在全体大会上进行表决。

  9.一国际委员会通常应至少每年、并在举行全体大会的当年与全体大会同时同地召开全体会议。

各国际委员会理事会根据秘书长之要求,应指定两名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指定代表,代表其本身,在全体大会及在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时进行表决。

各国际委员会主席应向秘书长呈送一份其上一公历年活动的年度报告,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年度会议。

秘书长必须至少于年度会议开会之日前六周收到此份报告。

  10.如一国际委员会决定在一国家内举行会议,该国际委员会主席应通知在该国所建的国家委员会的主席。

  11.一国际委员会为实施其托管职责,可建立其认为有必要的此类工作组。

  12.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咨询委员会之建议,因下列任何原因解散或中止一国际委员会:

  

(1)没有足够的会员以证明其继续运转之理由;

  

(2)不存在或缺少活动;

  (3)屡次延误拟定及实施其规划;

  (4)该委员会之目的已告实现;

  (5)严重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之行为。

  13.一俟获悉造成中止之事已获解决以及该组织能够再次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证据,执行委员会可恢复被中止的一国际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隶属组织

  1.由至少三分之二根据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之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或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组成的一国际组织可申请成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一隶属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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