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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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精编.docx

建筑工程管理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

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

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

标准,自壹九九三年七月壹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

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壹篇电缆线路篇及

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壹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

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

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

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

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

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和台架”这壹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

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且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

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壹章,且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

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

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

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

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高,确保蓄电池

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之上,容量为30A·h及之上的固定型铅酸蓄

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之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应有合格证件。

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

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

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壹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

受潮,且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

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

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和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且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铅酸蓄电池组

第壹节安装

第2.1.1条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壹、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且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

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

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壹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壹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且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壹侧。

第2.1.4条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

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

正极为赫色,负极为蓝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和注液

第2.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且应

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

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壹

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

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

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且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

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

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

全组蓄电池应壹次注入。

第三节充放电

第2.3.1条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

但自电解液注入第壹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

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生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

放,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

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

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之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

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之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之上不变,且符合

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且应再进行

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之上。

当温度不为25℃而在

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25t008.01CCt25

式中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测得容量(A·h)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

解液的密度、温度。

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2.3.12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第壹节安装

第3.1.1条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壹、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俩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

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壹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且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型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

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

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

极为赭色,负极为篮色。

第3.1.5条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配液和注液

第3.2.1条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第3.2.2条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且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

中。

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且沉淀6h之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

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第3.2.4条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时;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

室温。

其液面高度应在俩液面线之间。

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1~4h方可初充电。

第三节充放电

第3.3.1条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

二、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

二、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待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重新装上。

四、带有电解液且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换上有

孔气塞,且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五、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宜为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

不宜进行充电。

第3.3.2条蓄电池初充电达到规定时间时,单体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

定。

第3.3.3条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容量校验,高倍率蓄电

池仍应进行倍率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5℃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当放电时电

解液初始温度低于15℃时,放电容量应按制造厂提供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二、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20±5℃条件下,以

0.5C5电流值先放电1h情况下继以6C5电流值放电0.5s,其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应为:

超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1V;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05V。

三、按0.2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压不

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5%,且最低不得低于0.9V。

注:

C5为碱性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值。

第3.3.4条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液面线。

第3.3.5条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

液和环境的温度,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3.3.6条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端电池切换器

第4.0.1条端电池切换器的底板应绝缘良好,接触刷子应转动灵活,且和固定触头接

触紧密,接线端子和端电池的连接应正确可靠,接触刷子的且联电阻应良好。

手动端电池切

换器的旋转手柄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应使电池数增加。

第4.0.2条电动端电池切换器及其控制器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壹、滑动接触面接触紧密。

二、接线正确。

三、远方操作正确。

切换开关及终端开关动作可靠,且位置指示正确。

四、切换过程中不得有开路和短路现象。

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5.0.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壹、蓄电池室及其通风、采暖、照明等装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布线应排列整齐,极性标志清晰、正确。

三、电池编号应正确,外壳清洁,液面正常。

四、极板应无严重弯曲、变形及活性物质剥落。

五、初充电、放电容量及倍率校验的结果应符合要求。

六、蓄电池组的绝缘应良好,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第5.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壹、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充、放电记录及曲线等。

四、材质化验报告。

五、备件、备品清单。

附录壹铅酸蓄电池用材质及电解液标准

铅酸蓄电池用材质及电解液标准附表1.1

指标名称浓硫酸使用中

电解液蒸馏水

硫酸(H2SO4)(%)≥9240~15

灼烧残渣含量(%)≤0.05≤0.02≤0.01

锰(Mn)含量(%)≤0.0001≤0.00004≤0.00001

铁(Fe)含量(%)≤0.012≤0.004≤0.0004

砷(As)含量(%)≤0.0001≤0.00003

氯(Cl)含量(%)≤0.001≤0.0007≤0.0005

氮氧化物(以N计)含量(%)≤0.001

仍原高锰酸钾物质(O)含量(%)≤0.002≤0.0008≤0.0002

色度测定(ml)≤2.0

透明度(mm)≥50透明无色无色透明

电阻率(25℃)(Ω·cm)≥10×104

硝酸及亚硝酸盐(以N计)(%)≤0.0005≤0.0003

铵(NH4)含量(%)≤0.005≤0.0008

铜(Cu)含量(%)≤0.002

碱土金属氧化物(CaO计)(%)≤0.005

二氧化硫(SO2)含量(%)≤0.007

附录二氢氧化钾技术条件

氢氧化钾技术条件附表2.1

指标名称化学纯

氢氧化钾(KOH)(%)≥80

碳酸盐(以K2CO3计)(%)≤3

氯化物(Cl)(%)≤0.025

硫酸盐(SO4)(%)≤0.01

氮化合物(N)(%)≤0.001

磷酸盐(PO4)(%)≤0.01

硅酸盐(SiO3)(%)≤0.1

钠(Na)(%)≤2

钙(Ca)(%)≤0.02

铁(Fe)(%)≤0.002

重金属(以Ag计)(%)≤0.003

澄清度试验合格

附录三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

碱性蓄电池用电解液标准附表3.1

项目新电解液使用极限值

外观无色透明,无悬浮物

密度1.19~1.25(25℃)1.19~1.21(25℃)

含量KOH24~270g/1KOH240~270g/1Cl-<0.1g/1<0.2g/1

2CO<8g/1<50g/1

CaMg<0.1g/1<0.3g/1

氨沉淀物

Al/KOH<0.02%<0.02%

Fe/KOH<0.05%<0.05%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壹、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

陕西电力建设总X公司

山东省电力建设二X公司

主要起草人:

曾等厚牟思浦刘德玉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第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

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壹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

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

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壹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给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

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

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1.0.2条适用范围是根据电气装置对蓄电池最低使用电压及容量要求规定的。

本规范是在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五篇“蓄电池篇”的基础上修订的。

原规范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及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

因为固

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固有缺点,当下在工程建设中已不采用,而且国内大、中型蓄电池

厂也不再生产此种产品,而由固定型防酸式、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所替代。

故此次修

订时,将原有关固定型开口式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全部删去,而对于适用于固定型防酸式、固

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近年来,碱性蓄电池,主要是镉镍碱性蓄电池由于其壹系列优越特性,在电气装置中作

为直流电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通讯、信号、操作、不停电电源系统中也得到了较普遍

的运用,尤其是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断路器操作电源,已在许多变电站中较多地被采

用。

为此,需要制定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利于提高工程安装质量。

此次修订时,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由于镉镍碱性蓄电池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正式的产品国家标准,有关的工程设计标准规

范正在制订过程中,而运行经验也仍没有很完善的总结,故在这次本规范修订中,补充增加

的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其主要依据是国内几个主要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生产厂

家所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单位提供的资料,且参照了美国

的有关标准。

有的条文不够完善,将来待产品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设计、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规范正式颁发后,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补充、修改,逐步完善。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是符合国家的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

国家现行

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有的产品虽有合格证件,但实际的产品是粗制滥造的

次劣产品,故应加强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应使用。

第1.0.5条根据蓄电池的结构特点及各部件的材料性能,为防止蓄电池损坏,严禁野

蛮装卸。

尤其是带电解液运输的蓄电池,运输中应防止电解液外泄,腐蚀周围物品和污染环

境,造成人身和物品的损伤。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质量应

该合格,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所配备的温度计、密度计等附件应齐全,损坏部件及缺件的

设备及时处理,为施工安装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第1.0.7条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内进行安装及充电。

超过

其有效保管期,电池极板的活化物质将受到损坏而影响蓄电池的容量。

在施工现场,设备未

安装前的保管工作非常重要,应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1.0.8条蓄电池用的电解液,是具有很强腐蚀灼伤性的液体,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

中都要放出氢气和氧气。

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达到2%时,壹遇火花极易引起爆炸。

故蓄电池

的安装、配液及充放电时,都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

险场所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1.0.9条蓄电池室及其附属小间的建筑工程,包括坪台、基架,在地震区的防震措施,

地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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