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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机节能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节能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港机分公司)

 

安质部

二O一五年一月

 

目录

1能源管理办法1

2能源管理考核办法3

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4

4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8

5绿化亮化美化管理办法10

6现场排水设施管理办法11

7废旧物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2

8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13

9扬尘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15

10固体废物管理规定16

11办公耗材危险废物控制标准17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标准17

13危险废物控制标准18

14一般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18

15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18

16打砂防污染作业规程19

17喷漆防污染作业规程19

18环境保护管理标准20

 

一、能源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能源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及相关单位、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成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2节约能源(节能)是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企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能源损失和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3计量器具是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2.4一级计量是以进港、厂、站为核算单位进行检测管理的计量点。

2.5二级计量是以进分厂、车间(队)、大型机台,为核算单位进行检测管理的计量点。

2.6三级计量是以进班组、大型机台,为核算单位进行检测管理的计量点。

3职责与分工

3.1公司安质部是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组织开展节能工作。

3.1.1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制度、消耗定额的制定,并考核落实情况。

3.1.2负责公司能耗指标、设备定额制定、分解、下达和上报。

3.1.3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台帐,保证合法性和有效性。

3.1.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本单位能源管理体系网。

3.1.5参与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能的论证、选型、验收工作。

3.1.6负责对耗能高,技术状况下降的用能产品、设备进行鉴定,及时办理封存、报废手续。

3.1.7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并对填报数据负责。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能源管理

4.1.1依据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界定,集团主要用能有:

煤炭、电力、成品油(汽油、柴油)三大类四种能源。

厂主要用能有:

电力、成品油(汽油、柴油)二大类三种能源。

4.1.2新建、扩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

4.1.3集团对各单位的综合和生产能源单耗以及主要分类单项生产能源单耗进行控制。

厂主管部门负责依据集团下达的本单位指标下达厂属各单位能源消耗分解指标,并安约进行监督、考核。

4.1.4厂各能源消耗单位或相关汇总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将各自消耗的能源统计报表或能源消耗原始记录报厂安质部。

安质部负责进一步统计汇总统计,按集团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当月能耗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于下月的3日前报集团安技部,

4.2节能管理

4.2.1公司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利用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国策方针,支持节约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利用,优先列入科技项目,并请示集团给予资金支持。

4.2.2公司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推广应用,大力推进科技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操作节能减排。

4.2.3公司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坚持每月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2.4公司加快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积极推广新型节能设备和流程工艺应用。

4.2.5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细化单车核算措施,落实单机、单车核算考核制度。

4.2.6公司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损耗电气和高耗能动力机械设备,推广应用节能光源、节电技术。

4.2.7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施工用电用水,必须配备计量表和计量收费管理。

4.2.8各单位应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及单机考核制度。

公司生产部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合理科学安排生产工艺。

各生产单位作业中要加大高效、节能设备的利用率,减少机械怠时、避免能源无功损耗。

4.2.9加大对钢板预处理生产等工艺流程的优化配置和控制的研究,推广应用节电技术。

4.2.10各单位均应设置一名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在能源原始数据采集和统计中,必须执行集团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反映本单位节约能源的真实情况。

4.2.11各单位应分解落实节电、节油目标,完善措施,加强评价考核。

4.2.12各单位节能人员在数据统计中,必须执行集团的要求,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反映本单位节约能源的真实情况。

4.2.13各单位应加大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将节能技术应用研发作为科技研究的重点领域,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4.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地域和用能的实际,按照一、二、三级配备的原则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绘制能源计量网络图。

4.4能源计量检测

各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网络图,对各个计量检测点的计量数据进行记录、统计、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一份给公司主管部门,原始数据保存期为二年。

4.5合理使用能源

4.5.1集团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宏观控制,按年度下达主要耗能单位能源消耗指标。

公司根据集团的指标,下达公司属各单位的能源消耗分解指标,并按月(定额指标)或按年度(综合能耗)进行考核。

4.5.2公司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号召,及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团组织到各种形式的节能培训。

4.5.3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4.5.4为确保公司能源消耗指标的完成,公司制定《能源管理考核细则》,将能源消耗指标层层分解到分厂、队、班组、设备。

4.5.5安质部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各设备使用单位定期对耗能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严格按照设备的生产标准,加快淘汰耗能高、技术指标下降的设备,及时办理封存、报废手续。

4.5.6公司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的执法监督检查、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

4.5.7各单位应当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4.5.8各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析,包括能耗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5检查与考核

5.1集团按规定考核公司能源消耗指标的完成情况。

5.2公司将按规定考核各分厂、队能源消耗指标的完成情况。

5.3对完不成公司下达的能源消耗指标的单位领导给与500—1000的处罚;对造成能源浪费的给予双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4对弄虚作假,伪造或隐瞒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个人每发现一次给与100元罚款。

二、能源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集团《关于生态港口建设的安排意见》,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工厂,激发广大职工的节约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做到奖优罚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结合港机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港机分公司燃油、水、电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与分工,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和单位;

2.职责与分工

2.1安质部是燃油管理及考核的主管部门,是电、水管理及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油、水、电消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对各单位用油和用电、用水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月度机械队单车能耗考评的监督与管理,每月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月度考核,当月兑现;对违犯公司相关节能考核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2生产部是公司生产组织的主管部门,同时负责与外来相关单位签定协议,并对违犯集团和公司相关节能考核规定的外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2.3机械队是生产组织的实施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计划安排和调度,对现场作业机械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负全责;

2.4财务部是公司收入和产值汇总的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完成产值的准确性负监督和审核职责,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月度综合能耗考核;

2.5综管部负责对安质部月度能耗考核奖惩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月度考核,当月兑现;

2.6机械队负责机关楼用电、用水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2.7物资部是危险废物处置部门,负责对各分厂、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安质部负责对危险废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8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用电、用水、用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对加油、用电、用水数据统计、分析、月度单车能耗考评等进行过程控制,结合各分厂(队)实际,制定能耗考核细则;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数据采集与分析

3.1.1燃油、水消耗数据统计时间为:

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电消耗数据统计时间为:

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

3.1.2单耗:

是单车所消耗的燃油升数与本车完成产值之比(单位:

升/万元)或百公里平均消耗量(单位:

升/台时)

3.1.3平均单耗:

是同车型所有机械消耗的燃油总升数与该车型的总产值之比(单位:

升/万元)或同车型所有机械百公里平均消耗量(单位:

升/百公里)

3.1.4各分厂、队安排专人对燃油、电、水数据进行统计,每月4日前,将单车加油、单台设备用电情况填写到《设备管理软件》中。

3.1.5各分厂、队对考核机械单耗超过该车型平均单耗15%以上的,在月度绩效分析中,要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制定措施和对策,于次月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公司安质部。

3.2考核方法

3.2.1安质部对各分厂、队按年度单耗考核指标进行月度考核,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月度考核,当月兑现;

3.2.2各分厂、队

3.2.2.1机械队要成立考评小组,每月根据单车油耗及工作量或百公里消耗量进行考评,考核到人,月度兑现,单车考评结果在队内公示,并于次月6日前,将单车考评结果以电子版形式报公司安质部;

3.2.2.2各分厂对重点耗能设备进行用电量考核,被考核设备,按同类型计算平均单耗;如该类型只有1台,按上一年度该设备平均单耗作为考核标准;如果是新类型设备,以投入运行后三个月的平均单耗作为考核标准;

3.2.2.3各分厂、队要参考公司能耗定额,制订表本单位能耗定额指标及考核细则,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并严格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按公司月度综合能耗,考核安质部、生产部、设计院、综管部、财务部、售后服务部一把手,每超集团综合能耗考核指标1%,扣罚安质部、生产部、设计院一把手月度考核工资1%,最高扣罚月度考核工资10%;扣罚综管部、财务部、售后服务部一把手月度考核工资0.5%,最高扣罚月度考核工资5%;

4.2公司月度综合能耗低于集团考核指标,每降低1%,奖励安质部、生产部、设计院一把手月度考核工资0.5%,最高奖励月度考核工资5%;每降低1%,奖励综管部、财务部、售后服务部一把手月度考核工资0.25%,最高奖励月度考核工资2.5%;

4.3各分厂、队月度考评结果未及时上报,每迟报一天,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岗位工资的1%;

4.4因分厂、队月度考评把关不严,在分厂、队内公示后,引起争议,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单位队长岗位工资的2%;

4.5对超平均单耗15%以上的机械设备,对超标原因分析不深不透的,制定和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单车单耗连续两个月超平均单耗在15%以上的,每台次,扣罚责任单位队长岗位工资的1%;

4.6因生产组织不当、机械设备安排不当,造成机械设备能耗增加的,对生产部、机械队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岗位工资的1%;

4.7对作业中,司机不遵守公司相关节油规定的,对流动机械超速行驶,违规用车等,在春秋季节驾驶室开空调、冬季驾驶室无人值班开取暖设备等,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元;

4.8损公肥私,谎报数据,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记录不准确,每发现一起,对责任人给予队内待岗一周处理,扣罚责任人200元;

4.9利用工作之便,偷抽他车燃油,偷拿公司燃油给外单位车辆的,每发现一起,对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考核工资的20%;

4.10对在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本考核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6.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应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污水:

指在生产、生活、医疗活动中排放的污水和限定的作业场所(油码头、危险品仓库、散货作业场所等)产生的初期雨污水的总称。

3.2水污染: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3.3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环境噪声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现象。

3.5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6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7污染预防: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

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更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环、再生和处理。

4职责与分工

4.1安质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厂区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厂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协调厂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各项准备迎接集团环保中心的对厂区大气、水、噪声污染源及环境质量例行的监测。

并负责按规定保存相关的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4.2物资部部、办公室后勤是厂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部门。

物资部负责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容置气态等废物的回收、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后勤负责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4.3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大气、水、噪声污染的控制和防治;负责按规定对各自单位产品的固体废物进行控制和收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大气污染防治

5.1.1生产废气污染防治

5.1.1.1安质部负责委托环保中心对生产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5.1.1.2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规定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5.1.1.3制造一分厂预处理车间应根据钢板预处理工艺和作业标准的要求,防止砂尘、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除尘等环保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可靠率100%。

5.1.1.4各分厂应加强对焊接烟尘的防治,采用直流逆变焊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埋弧自动焊机等先进焊机进行焊接作业,以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

5.1.1.5环保设施的检修、保养要定人、定职、定责管理,并有详细的运行情况记录。

检修周期要与生产设备同步进行。

5.1.1.6在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发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整。

5.1.1.7生产作业、存放、保管过程中发现泄漏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按厂相关《应急预案》处理。

5.1.2其他大气污染的防治

5.1.2.1机械队应做好机驾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保证燃油机动车维护和管理,使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

5.1.2.2机械队队应加大植树、种草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防治地面尘土和扬尘污染。

5.1.2.3各分厂禁止在所辖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5.2水污染防治

5.2.1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5.2.1.1厂区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自行排入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进网标准。

5.2.2生产作业的水污染防治。

5.2.2.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5.2.2.2油漆、清洗、冲刷产品和机件等含油污水等禁止随意排放入海,应征得环保部门同意批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防治污染。

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5.2.2.344区码头岸边施工、保洁人员须将清扫垃圾运往垃圾堆场,严禁扫入海内。

5.3噪声污染防治

5.3.1机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

5.3.1.1安质部依据集团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编制的厂内大型重点设备技术规格书,选择优质低声噪声设备,指导或负责做好老旧设备的报废或处置。

5.3.1.2安质部指导、监督厂相关单位对机械设备噪声污染的治理。

5.3.1.3相关单位应做好机驾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操作水平,保证燃油机车的维护和修理质量,加强本辖区内流动机械车辆的管理,禁止长时间、连续鸣笛,减少噪声排放。

5.3.1.4生产部、武装部、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对进入厂区的相关方提出遵守本单位规定的噪声、废气等污染防治要求。

5.3.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5.3.2.1安质部负责于建港指挥部等建设单位协调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或加强监督管理,减轻或控制噪声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5.3.2.3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夜间进行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5.3.3厂界噪声污染控制

5.3.3.1公司相关单位应加大对噪声的控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5.3.3.2安质部应联系集团安技部对厂界噪声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4.1物资部负责设备管、用、养、修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容置气态等废物回收、处置的管理指导及监督检查。

5.4.2安质部负责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4.3公司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好回收、分类、贮存等工作,要求定人、定责、明确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5.4.3.1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设备、废机件等金属类;废纸(属保密的应先粉碎)、报刊、杂志、包装纸箱等纸张类;塑料类;棉纱布类;木制品类;玻璃制品类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物资部按职责分别处置给持有市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5.4.3.2回收、贮存液态废物(如废油等),必须由生产部负责规定专门地方和专用容器,定人、定责,明确消防、安全、环保等的要求,做好回收、贮存、处置的有关记录。

5.4.3.3办公室后勤负责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要严格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并及时清运。

5.4.3.4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移动、拆除生活垃圾的收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移动拆除的,必须经集团生活服务中心核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5.4.3.5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油抹布、废油漆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蓄电池、废打印机硒鼓等)由物资部负责统一回收、集中处置,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环保主管部门签发资质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地尚未建成专门处置场所的情况下,需与供货厂家商定购货合同时附加生产厂家收旧供新的条款,由生产厂家进行处置。

要健全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情况记录和统计,并经所在地环保行政部门审核。

5.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5.5.1安质部负责依据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中规定的条款办理。

5.5.2安质部参与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负责按照集团上述标准规定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防污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5.5.3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建设单位确保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杜绝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5.6环境与污染源监测

5.6.1厂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指标的监测,执行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5.6.2安质部依据集团环保中心的要求提出本单位需监测的项目,由环保中心安排实施或委外监测。

5.6.3监测项目

5.6.3.1大气环境及污染源监测项目:

环境监测项目SO2(二氧化硫)、NO2(二氧化氮)、TSP(总悬浮颗粒物);钢板预处理作业现场粉尘浓度;车辆尾气(汽油机: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柴油机:

烟度值);食堂油烟(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5.6.3.2噪声监测项目:

L10、L50、L90、Leg(A)(计算统计指标)

5.6.3.3污水监测项目:

COD、BOD5、SS、PH(有特殊要求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5.6.4监测频次,按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6.5执行标准(见附录)

监测结果出现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时,安质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6检查与考核

6.1安质部负责对厂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日常和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环境表现。

6.2安质部负责协调集团安技部对厂区内的环境及污染源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外监测。

6.3相关单位要对各自辖区内的污染防治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技术报告、档案资料等报公司安质部,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后上报集团安技部,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要求。

6.4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单位或部门,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6.5凡检查中发现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各类污染的,已经核实每一项视情节给予100---5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

厂区环境、污染源监测执行标准

1厂区大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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