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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题目

国际结算题目

1.案情

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银行。

受益人在接到A银行通知后,即刻备货装运,且将全套单据送A行议付。

A行审核单据后,发现有两处不符:

其一是迟装,其二是单据晚提示。

于是A行与受益人电话联系,征求受益人意见。

受益人要求A行单寄开证行并授权议付。

受到议付行寄来的不符单句,B行认为其不能接受此两不符点,并且将次情况通知了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也认为单据严重不符,拒绝付款。

于是B行电告A行:

“由于货物迟装运以及单据晚提示的原因,金额为XXX的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拒付。

我们掌握单据听候你们方便处理。

我们已与申请人联系,据告他们回直接与受益人协商,请指示。

A行受到B行电传即告受益人。

受益人要求A行电告B行单据交由B行掌握并等待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

遵受益人指示,A行即电告B行上述内容。

收到A行要求单据交由其掌握,听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的电传后,B行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

由于申请人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他随即指示B行付款。

于是B行电传A行道:

“你方要求单据交由你方掌握,进一步听候受益人指示的电传已收到,经进一步与申请人联系,他已同意接受不符的单据,并且授权付款FFrXXX,请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借记我方开在你处的账户外加所有的银行费用。

收到B银行电传指示,A行打电话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认为他们不能接受。

因为在得到申请人拒付的信息后,货物市价突然上涨,他们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买主。

况且在对方拒付,他们毫不延迟地作出决定:

单据交由A行掌握,听候处理。

得此信息后,A银行给B银行发了一则电传:

“由于你方拒绝接受我方的不符单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已将货物转卖给另一客商。

因此他们不能接受你方在拒绝不符单据后再次接受该单据的做法。

此外,据受益人称,申请人已掌握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

我们认为未经我方许可,你方擅自放单的做法是严重违反《UCP600》的规定。

B银行电告A银行称申请人与其关系极好。

该行的放单纯粹是为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B行认为由于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严重不符,据其估计该笔业务只能以跟单托收的方法进行。

既然申请人随后接受了单据并且支付了货款,B行在次情况下将提单背书给买方,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买方,故B行也无需再将全套单据退A行掌握。

问:

如何妥善解决此案?

 

2.案情

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

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

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7月份每月运100吨。

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

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

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由于该证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X此次将全套单据交由议付行C行议付。

C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索偿。

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C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

C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

问:

A行的拒付是否成立?

为什么?

 

6.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

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提单载明:

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

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

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

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

在保证单位栏记载:

“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

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

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

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在银行签署栏记载:

“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

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

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

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问:

试分析该案例给其当事人带来的启示.

 

7.案情

生产电信设备的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电信运营商B公司签订了电信设备供货协定。

根据该协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电信设备,B公司付给A公司电信设备的货款,其中:

1)10%为预付定金,在发货前支付;

2)75%为货款,凭发票支付;

3)15%为尾款,在设备正常运营6个月后支付。

问: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既保证A公司的收汇安全,也保证B公司在预付定金后,A公司能履约发货?

 

8.案情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bepackedinwooden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bepackedinstandardexport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

“关于第XXX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中,我方已于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也不能接受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

问:

该案中出口商承担了怎样的风险?

出口商应该怎样做可以降低或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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