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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基础篇

1、证券交易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证券交易的种类、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证券交易机制:

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4、证券交易程序:

开户、委托、成交、结算

5、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真实性

6、委托形式:

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

7、非柜台委托: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

8、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证券帐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9、委托受理的手续:

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

10、证券交易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11、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深圳: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上下3%

12、上海和深圳证交所规定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沪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增发上市的股票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上海证交所~无价格涨跌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的规定:

✓前收盘价50%≤股票申报价≤前收盘价900%

✓前收盘价70%≤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前收盘价格150%

✓集合竞价阶段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14、上海证交所~无价格涨跌限制~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的规定:

✓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110%≤申报价≤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110%

且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申报价≤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70%

✓即时揭示无买入申价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即时揭示无卖出申价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时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15、深圳证交所~无价格涨跌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的规定: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发行价90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收盘价的上下1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质押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16、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调整方式:

✓有效竞价范围内,当最高买入申报价≥发行价或前收盘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有效竞价范围内,当最低卖出申报价≤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7、竞价的三种可能结果:

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8、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19、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20、经纪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一般要求:

✓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

✓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21、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统一交易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2、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23、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4、网上发行优点:

(1)经济性

(2)高效性

25、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的不同之处: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2)转让方式不同(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4)结算方式不同

26、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2类):

(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2、柜台自营买卖)

27、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

28、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3)经营风险

29、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30、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

✓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2、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守法合规、公平公正、资格管理、约定运作、集中管理、风险控制

3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3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2)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3)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4)客户资产托管(5)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6)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35、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6)合理的规模控制(7)完备的合规检查(8)科学的风险评估(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36、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内控制度

(2)推广安排(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参与(4)登记、托管与结算(5)席位(6)投资组合(7)流动性要求(8)信息披露与报告(9)费用

37、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1)申报

(2)受理(3)审核

38、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1)前言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4)委托人情况(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6)集合计划账户管理(7)集合计划资产托管(8)集合计划费用(9)投资收益与分配(10)集合计划信息披露(1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2)委托人退出情况(13)集合计划的终止(14)不可抗力与免责(15)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6)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39、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3)独立运行原则(4)岗位分离原则

40、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4)业务管理风险(5)信息技术风险

4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1)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2)市场风险的控制(3)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4)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5)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42、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1)交易所的监管

(2)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3)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4)客户查询(5)信息公告(6)监管机构的监管

43、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

44、证券登记的种类:

(1)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3)退出登记

45、清算与交收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2)共同对手方制度(3)货银对付原则(4)分级结算原则

46、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1)交易数据接收

(2)清算(3)发送清算结果(4)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5)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6)发送交收结果(7)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8)交收违约处理

47、证券结算风险种类:

(1)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3)操作风险(4)法律风险(5)结算银行风险

48、我国的结算风险附管理体系:

(1)事前防范措施

(2)本金风险的防范(3)价差风险的防范(4)流动性风险的防范(5)其他风险的防范

49、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原则: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50、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

见券付款、券款对付、见款付券

 

处罚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处以1万以下10万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必要的必要条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6、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并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7、《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运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违反规定运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运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8、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有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殷鉴、客户服务等活动。

✓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9、证券公司违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0、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并处以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1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的,处以3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

1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15、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16、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以上的罚款。

1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处以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必要的必要条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运用客户担

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运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运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时间

1、沪~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

25;深~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

15~9:

25

沪~连续竞价时间:

9:

30~11:

30;深~连续竞价时间,9:

30~11:

30、13:

00~14:

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4:

57~15:

00

2、沪~大宗交易时间:

9:

30~11:

30、13:

00~15:

30

~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不受理大宗申报

~13:

00~15:

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深证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简称:

“协议平台”)

~接受用户申报时间:

9:

15~11:

30、13:

00~15:

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不接受申报

4、协议平台不同业务类型确认时间不同:

~权益类、债券大宗(公司债券除外)确认时间:

15:

00~15:

30

~公司债券大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确认时间:

9:

15~11:

30、13:

00~15:

30

5、股份转让~委托申报时间:

转让日9:

30~11:

30、13:

00~15:

30之后时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6、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

30~11:

30、13:

00~15:

30

7、沪~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时间:

9:

15~9:

25、9:

30~11:

30、13:

00~15:

00

~9:

15~9:

25的集合竞价阶段,沪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8、深~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时间:

9:

15~11:

30、13:

00~15:

00

~9:

20~9:

25、14:

57~15:

00深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9:

25~9:

30,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9、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

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资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10、5个工作日

~会员受到以下三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受理会员转让席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时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平仓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就天展期申请获中国议事日程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前”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其应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11、20个工作日

~证交所对申请成为其会员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2、2个工作日

~发行人办理可转债赎回业务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办理有关可转债赎回业务的申请。

~发行人应当在公告的到账日2个工作日前,将赎回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可转债持有人向发行人回售可转债的,发行人在回售条件满足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办理有关可转债回售业务的申请。

~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公司将回售申报情况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当在公告的到账日2个工作日前,将回售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13、1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行公告

14、你

补:

1、证券交易的方式: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2、从交易价格的组成来看,债券交易有两种:

全价交易、净价交易

3、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方式(2种):

报价交易、询价交易

4、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分红派息的形式(2种):

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6、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7、投资者办理沪证交所场内基金份额认、申与赎回,应使用沪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8、基金募集期间,沪证交所接收基金认购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申报

9、基金申购、赎回原则: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10、基金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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