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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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精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拟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内容资料(附中译本);

(2)委托复制合同;

(3)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4)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应提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出版证明。

6、收费

待定

7、程序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的,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复制委托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复制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天津××光碟有限公司复制《》光盘张,媒体形态为,载体容量,用于

,为非卖品,版权归所有,若因此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光盘内容说明:

《》保证不含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主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此申请,尽快批复为盼。

×××公司

年月日

 

授权书

公司授权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复制《》光盘,复制数。

上述光盘为非卖品,不单独发行或销售。

特此证明。

 

×××公司

2004年月日

版权证明

本公司申请复制《》,其所有内容版权归公司所有,不涉及第三方版权,由此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

特此证明。

 

×××公司

2004年月日

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复制审批表

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局级主管单位名称

复制单位名称

复制数量

复制时间

媒体形态

载体容量

每套数量

用途

发放范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软著登字第号

内容简介

(软件名称)保证不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单位签章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局级主管单位签章

年月日

审读结论

 

签名:

年月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审读人员应对光盘所载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明确是否可以复制,并签字记录在案(如发现问题,应注明存储位置)。

2.审核人员对报批的光盘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重点对审读人提出的问题加以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

登记号:

电复字号填表时间:

年月日

名称

类型

名称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名称

电话

地址

联系人

加工数量

产品去向

付费标准

合同期限

以上由复制单位填写,以下由地方版权局填写

认证结果

经办人

意见

主管人

意见

登记日期

 

注:

地区号同复制音像合同登记地区号××年×月国家版权局制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二、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申请条件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拟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的样本(附中文说明);

(2)承印单位与境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印刷合同;

(3)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4)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6、收费

7、程序

印刷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三、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变更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

(1)《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

(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3)机构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6、收费

7、程序

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及变更名称、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

(1)由主办者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编号:

No.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填表前认真学习《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3.填表一律用黑色钢笔和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也可在网上下载表格后输入有关内容。

4.提交材料打印或复印后粘贴在表格内相应位置。

拟申请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英文名称

办公地址

邮编

域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IP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经济类型

注册资金

主办者情况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拟申请互联网出版范围

主办者申请报告

 

(公章)

年月日

机构章程

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政治面貌

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备案

 

年月日

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职务

职称

现有职工总数

互联网技术专业人数

编辑出版专业人数

中高级职称人数

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资金来源情况

出资者名称

出资额(万元)

联系电话

主要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

说明

1、独立核算单位需出具验资报告。

2、非独立核算单位需出具上级单位验资报告、上级单位拨款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说明

1、有产权的附产权证复印件。

2、无产权证的由上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有效。

3、租赁房应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合作单位情况介绍;

(3)选题情况介绍;

(4)合作方式说明。

6、收费

待定

7、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3)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五、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3)出版单位内容审查结论;

(4)详细的内容介绍;

(5)脚本全文及有关图片资料;

(6)样盘;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6、收费

待定

7、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委托审读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4)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3)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4)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

6、收费

待定

7、程序

(1)由互联网出版机构或电子出版单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七、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已合法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2)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资金;

(3)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审批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原因;说明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设备名称、数量、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资金证明;

(4)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6、收费

7、程序

申请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八、在本市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七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6、收费

7、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中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直接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地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通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九、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七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3、申请条件

(1)受赠机构接受受赠出版物属于出版物进口业务,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受赠机构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2)个人接受大宗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海关办理进关手续或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3)受赠机构接受用于收藏、研究等目的的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关手续或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手续。

(4)受赠机构接受用于产品推广以及其他商业目的的受赠出版物,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内容审查以及必要的配送工作。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受赠机构或个人办理受赠出版物的进口审批手续,应在申报材料中包括以下内容:

赠送目的、受赠时间、受赠出版物的目录、受赠出版物的数量、赠送机构或个人简介、进口海关、受赠出版物内容审查报告,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收费

7、程序

地方受赠机构或个人(包括涉外机构)申请接受受赠出版物,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十、报纸变更刊期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意见;

(3)报纸变更刊期后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证明。

6、收费

7、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报纸变更刊期由其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9、申请书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十一、新闻记者证核发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申请条件

(1)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4)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2)《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3)报社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

(4)《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表》;

(5)《记者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6、收费

7、程序

新闻机构经主管机关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并一律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派出机构审核,主管机关同意,并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

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9、申请书(附后)

(可自网上下载)

 

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电话

单位地址

本单位总人数

编辑部记者、编辑人数

记者站专职记者人数

记者证管理部门

记者证管理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记者(编辑)新闻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新闻专业

技术职务

高级记者

(编辑)

主任记者

(编辑)

记者

(编辑)

助理记者

(编辑)

合计

人数

新闻机构

主管部门

签章

申报单位

签章

核发机关

审核意见

(签章)

发给记者证个

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驻__________记者站)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政治面貌:

民族:

籍贯:

出生日期:

婚否: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培训合格证

编号:

最高学历:

学科专业

教育经历:

(从高中开始)

 

 

工作信息

所在单位: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入社时间:

工作关系:

□在编

□聘用

聘用期:

 

其他信息

工作经历:

(只填写与记者职业相关的信息)

 

奖励纪录:

 

处罚纪录:

 

其他:

 

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公示

十二、期刊变更刊期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申请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数量

无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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