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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纠纷解决方案

  篇一: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包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

  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有条件可以试行市医疗纠纷仲裁。

  第八条医调委调处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医调委调处中心,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调处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情况进

  行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调处中心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有条件的旗县区政府可以对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和医调委调处中心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接受捐助的医疗机构或者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

  公布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3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

  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

  理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检查指导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

  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及其

  近亲属做好解释与沟通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臵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臵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4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其咨询;如实告知患者可能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计委的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

  (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5

  篇二: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投诉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一、纠纷处理部门

  

(一)治疗期间的纠纷由医务科处理。

专人负责接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治疗方案,努力将病人损害降低到最小,接待投诉、沟通和调查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文字记录。

  

(二)治疗终结的纠纷报告分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或多方)代表人意见,做好协调和处置工作,纠纷处理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档备案。

  二、纠纷处理程序

  

(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该科室主任负责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纠纷接待部门。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

  

(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

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

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

  (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安排医院相关部门(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院长,必要时请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

  4、及时召开讨论会。

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

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

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

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三、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

科内讨论、查清事实。

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

第二步: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

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

  

(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纠纷事件分类:

  根据性质分以下三类

  1、责任性事件: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件。

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

  

(1)强行收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危重、高风险病人的,或跨科、跨专业收治病人的。

  

(2)违反请会诊制度和程序,外请专家来我院或私自外出从事诊疗活动的。

  (3)错误的诊断病人,延误治疗的。

  (4)对危重病人不积极进行处理,推委病人的。

  (5)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不向上级医师请示,盲目进行不适当的治疗措施的。

  (6)不按时查房或查房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的。

  (7)开错医嘱、漏开医嘱、错开药物剂量或属应用禁忌症而给予使用的。

  (8)违反手术操作规范、不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院感管理制度接台手术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的诊疗手术操作的。

  (9)错开、漏开各类检查申请单或错误留取标本的。

  (10)值班时擅自离岗又未委托专人代理(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调班的。

  (11)未按医嘱执行各类治疗或错误执行医嘱的

  (12)发错药物的。

  (13)有关病历记录存在以下缺陷的:

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对急性或危重病人不按时记录病程录;对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不作记录;对主要诊疗操作或特殊治疗不作记录;对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等不作记录;病人出院时未完成出院小结;遗失病历中重要检验报告单;缺各类知情同意书或填写的重要内容缺项;未履行手续私自保管病历;同一份病历中记录相互矛盾。

  (14)病人死亡之前医师不在场或出现紧急情况表现为懈怠者。

  2、技术性事件: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件。

  3、免责性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事人免责性事件:

  

(1)确属于新技术、新手术且按规定程序资料完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损伤、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已经充分估计

  到病情并事先向病人及家属明确交代过(病历中具有相关记录和签字),在操作中已严格执行了操作规范,而且在病历中记载真实、完整、规范,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确实无责任、技术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缺陷,科室或院方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

  

(2)属于一年内开展的新技术,新手术、新项目,医务人员未违反制度及诊疗常规和规范,处置程序得当,病历及各种讨论记录规范、真实。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

  

(二)责任程度的划分:

  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三级医生负责制执行)。

  1、责任性事件:

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

分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分三等80%、7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

  2、技术性事件:

直接确定为次要责任,分四等:

40%、30%、20%、10%。

  3、免责性事件:

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三)处罚:

  1、经济赔偿核算办法:

医院经济赔偿额×10%(或20%)×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规定:

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10%;1万元以上按20%。

医院经济赔偿额包括一次性赔偿金+所欠医药费。

  2、其他处罚:

按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XX年1月

  篇三:

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

  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

  【内容摘要】世间上最宝贵的是人的生命,但是在人的一生中,由于多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疾病与死亡无时无刻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也许是生存的本能,也许是为了家人、朋友的疾患与康复,决定了医患关系发生的必然性。

然而,医疗行为有一定的试验性和风险性,这些风险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引起的并酿成医疗事故。

一旦发生这种风险,基于医患双方的不同利益的考虑,难免发生医疗纠纷。

在内蒙地区,随着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在人民群众的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医疗纠纷也不断增多,医患矛盾不断升级,暴力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那么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愿望,也是内蒙古自治区今后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调解仲裁诉讼

  针对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闹”现象不断,全国人大提出了不少提案和议案,要求切实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来规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

  

(一)什么是医患关系、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又可称为“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医患关系仅只医师(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广义的医患关系中,所谓“医”,即医方,不仅指医师,还包括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患”即患者方,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

尤其是对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能力的特殊患者(如昏迷患者、休克患者、婴儿等),与其有关的人群往往成为医患关系的“患”者一方当事人①。

因此,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师为主的群体为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为一方,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①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第1-2页,中信出版社,XX年第一版

  系。

现实生活中,因患者死亡而发生的患者亲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患关系纠纷,即属于广义的医患关系的纠纷。

  医疗纠纷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也没有得到统一。

我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单位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是外化为当事人行为的纠纷,而不仅是一种内心的不满,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应受并且可受法律评价。

  XX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取代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条例》颁布以前,我国学者一般根据《医疗办法》的规定,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医疗过失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个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办法》第2条)。

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非医疗过失纠纷可分为无医疗过失纠纷和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

所谓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或病人误解,有的是由于病人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医师未向病人说明严重后果,有的是病人不配合诊疗或不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等等。

  

(二)当前医疗纠纷的成因和现状

  1.当前医疗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

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一方面,患方与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疗人员相比缺乏对治疗相关情况的了解,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密切关联,患者方往往是在自己或者自己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基本生存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提出赔偿请求的。

因此,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因当事人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患者方权益受损。

  第二,医疗纠纷常涉及专业性问题,纠纷的解决倚赖于专家的鉴定。

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

  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这在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三,医疗纠纷具有日常化的特点。

医疗纠纷数量的激增是显而易见的。

  2.当前医疗纠纷的成因

  就内蒙古自治区而言,其成因有:

  ⑴医疗资源的供需失衡。

有限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

人们换大小病都希望到大医院去看,导致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负担重、压力大。

这些医院常因超负荷运转,从而导致医疗水平下降,影响了治疗效果,因此产生了医疗纠纷。

  ⑵医患之间缺乏理解和沟通。

医生和患者之间本来应该是相互协作

  和相互配合的关系,但目前在我们内蒙古地区以及全国各地区这种关系发展到十分紧张的地步,彼此缺乏信任,不能相互理解,冲突不断。

我认为其原因与医患双方都有关系:

医院方面过度追逐利润,工作不到家,服务不到位,发生差错事故;病人方面缺乏对医疗工作的了解,期望值过高,当医疗效果未达到其理想化要求时,就误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漫天要价。

其实,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种双向、互动、双赢的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⑶医生和患者存在难以避免的经济利益冲突。

二者的经济力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⑷医护人员的不当行为。

  ⑸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争论。

当前内蒙地区对各种医疗纠纷解决方案的适用不是很成熟,当发生纠纷后,有些患者不知所措,有些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不断地产生多次反复的“缠”和“闹”。

  3.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

  就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而言,医患关系不容乐观。

无论是时常发生的医患纠纷,还是社会和媒体经常抱怨的“看病难,看病贵”;无论是政府关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自我评价,还是学者们的建议,都表现出内蒙的医患关系正处在难以言说的复杂状态。

病人群体对医生、医院不满或指责,而医生群体也有数不清的苦水或难言之隐。

种种迹象表明,医患关系遇到了大麻烦。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医疗纠纷在任何地区都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医疗卫生高度发达的地区,这是事物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

但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围内,医疗纠纷是可以减少的,而且,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应该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由于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案也应该是全方位的。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和诉讼(审判)②。

此外,还有一些常用的解决方法。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又可称为谈判或交涉,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

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

但协商解决的协议一旦确定往往比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

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协商解决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如此,协商解决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协商解决可以消除纠纷,但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有违法治的精神。

这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协商解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于医疗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发生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协商解决(私了)可能就排斥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

  在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一方面应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协商解决的协议,并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协调.协商解决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协商解决协议破裂就及时通过其它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协商解②王才亮,《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XX.第8-9页

  决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③。

  2.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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