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三标体系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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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三标体系文件.docx

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三标体系文件

工程监理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促使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按合同目标实现,管理好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合同和信息,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防止监理不合格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并符合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所承担的所有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监理服务。

3.职责

(1)公司总经理指定项目分管总经理、分管总工,组建项目监理部、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监理公司分管经理负责指导和审查工程监理规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查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监理过程的实施和管理,并负责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和接口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跟踪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4.1.2参照附件《监理常用工作流程图》(GYECC-QS7-D13),制定监理工作流程,按规定报批后贯彻实施。

4.1.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4.1.4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专业性不强的小型项目可不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求、校审程序按QESC-20《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规定》执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4.1.5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4.1.6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1.7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建立监理、顾客及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

4.1.8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4.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4.2.1开工条件的控制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4.2.2工程质量控制

(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7)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8)编制委外试验项目的采购信息,选择合格的供方,接收平行试验、检验项目成果并组织对平行试验、检验项目成果进行验证,确定并实施现场检验、查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明等活动,确保平行试验、检验项目满足规定的要求。

(9)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10)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11)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12)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4.2.3工程进度控制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业主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1)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2)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2)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

3)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4)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下达停工与复工通知。

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4.2.4工程投资控制

(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有: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3)签认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4)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5)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6)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7)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8)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4.2.5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

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7)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8)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9)任何情况下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紧急状态和事故事件信息,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现场有关方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救援部门及本院领导报告。

(10)监理过程中发现野生动植物、历史文物等信息时,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现场,并通报现场有关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和院部领导。

4.2.6合同管理工作

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已审查通过的工程变更工作。

(1)工程变更

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标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同时按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2)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进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4)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2)索赔管理

1)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分析审核,并提出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3)违约管理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a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b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4)工程担保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

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5)工程保险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工程分包

1)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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