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注会最新考试统一辅导教材之会计知识培训26个doc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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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度注会最新考试统一辅导教材之会计知识培训26个doc29

 

第二章货币资金

 

 

第一节货币资金概述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一种资产。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货币资金从本质上讲属于金融资产范畴,由于其会计处理的特殊性,本章单独加以阐述。

根据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务,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

现金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广义的现金是指除了库存现金外,还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符合现金定义的票证等。

本章所指现金的定义是指狭义的现金,即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持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印鉴。

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

用银行本票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付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

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

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收款企业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商业汇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承兑时,购货企业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

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

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对于销货企业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

汇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比较灵活。

销货企业应根据购货企业的资金和信用情况不同,选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购货企业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好货币资金,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送存开户银行,保证按期承付。

(四)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签发支票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

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五)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

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称为恶意透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中。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六)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

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企业采用这一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的用途等项目,送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收汇银行。

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单位存款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

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委托收款凭证中写明付款单位的名称、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的大小写、款项内容、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

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之内审查债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

如果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项。

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八)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双方签定合同时约定。

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托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

为了便于购货企业对凭证的审核和筹措资金,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销货企业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销货企业。

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

为了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承付期内购货企业未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视为同意承付,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为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写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购货企业不得提出拒付。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

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期满目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

付款人科目余额不足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科目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至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九)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white2]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三、其他货币资金

 

在企业的经营资金中有些货币资金的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这些资金在会计核算上统称为“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节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库存现金业务的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随时掌握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保证现金的安全,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的币种设置现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日;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企业有内部周转适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拨给企业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付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财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付时不再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应当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其他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企业汇出款项时,须填写汇款委托书,加盖“采购资金”字样。

汇入银行对汇入的采购款项,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

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

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根据汇出款项凭证,编制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外出采购人员报销用外埠存款支付材料的采购货款等款项时,企业应根据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应根据银行的收款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取得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的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款项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有关副联等凭证,经核对无误后编制会计分录,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银行汇票使用完毕,应转销“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

如实际采购支付后银行汇票有余额,多余部分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汇票因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未曾使用而退还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三)银行本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银行本票支付购货款等款项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如企业因本票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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