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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毕业论文2-11

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具体规定4

(一)孳息4

参考文献11

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

2017

6

2

论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摘要]婚姻法对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类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遵循物权法中“孳息随原物”的规则。

但婚姻法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忽略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缺乏对婚后收益形成的原因分析。

所以要求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做好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制度。

[关键词]孳息;财产增值;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夫妻财产

[Abstract]Marriagelawonthecouple’spersonalpremaritalproperty,marriageincomeattributiontypehasnotbeenclearlydefined.Marriagelaw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reeprovisions,inadditiontofruitsandnaturalvalueadded,therestofthepropertybelongstothecommonpropertyofbothspouses.Strictlyfollowtherulesofthepropertylawwiththeoriginalrules.However,themarriagelawhasastrongpersonalnature,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ofsuchaprovision,ignoringthemarriagerelationship,theotherhusbandandwifeinthefamilytopaytheroleoflaborservices,thelackofanalysisofthereasonsfortheformationoftheproceedsofmarriage.Soitisnecessarytoplaytheroleofjudicialinterpretation,doagoodjobbetweenthepropertylawandmarriagelawconvergence,andfurtherimprovethecurrenthusbandandwifepersonalmarriagepropertyaftermarriageincomeattributionsystem.

[Keywords]Fruits;Propertyappreciation;Investmentincome;Intellectualpropertygains;Maritalproperty

 

一、问题的提出

张龙于2009年承包了一片果园,种植果树,赚了一笔钱。

他拿出一部分钱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将房屋出租用于获取租金。

他听说炒股的收益很好,就拿出一部分钱来炒股并获得丰厚的回报。

随着银行存款的增加,他在银行获得的利息也越来越多。

此外,他还是一个业余作家,写的小说也与出版社达成了出版协议。

2013年张龙和李凤恋爱结婚,两个人一起经营果园,婚后李兰开始对张龙房屋的出租进行管理,而且房屋的价值也大幅大涨。

与此同时,张龙写的小说也如期发表,拿到了丰厚的稿费。

经过几年的相处,张龙和李兰彼此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因此决定离婚,但是双方就夫妻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张龙认为自己的果园、房屋、存款都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自己个人所有;同时他认为自己并非职业炒股,因此所得股利也属于个人所有,而且他认为自己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出版协议,李兰并没有在婚后对她小说的创作出版作出贡献,所以在婚后获得稿费也属于个人所有,李兰无权参与分配。

李兰认为张龙的房屋和果园虽然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但是自己参与管理,有权参与分配,而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炒股获得红利、及在婚后获得稿费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参与分配。

夫妻双方就夫妻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上述案例,是在讨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夫或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又如何分割?

实践中的离婚案件存在许多类似的情况,就夫妻财产分配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法条中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工作获得的工资和奖金;

(2)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收益;(3)夫妻一方依靠知识产权获得收益;(4)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他人的赠与所得的财产;(5)丈夫或者妻子通过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取的收益;(6)夫或妻其中的一方实际确定获得或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一定会获得的关于居住房屋的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双方实际上获得或者在未来应当获得的个人养老金,经营公司破产后获得破产安置补偿费;(8)我国学界将婚后的收益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

[1]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存在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具有较强人身性,专属于个人的财产收入,如夫或妻因生病花去的医疗费、政府资助夫或妻个人一方的生活补助的相关费用等;(3)夫或妻一方个人因为他人的遗嘱或者他人的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只能由丈夫或者妻子个人享有的财产;(4)夫妻一方的专有生活用品。

如果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规定,那么案例中果树结的果子所卖的钱款、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存款的利息均属于孳息的范围,房价价值上涨所得溢价属于自然增值,均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上述案例中张龙炒股所得股利属于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张龙写的小说虽然在结婚前已经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但是稿费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分配财产未免太缺少人情味,缺乏对夫妻关系另一方在家庭关系维护中所付出的劳务作用。

我国婚姻法所体现的原则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2]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严格遵循了“孳息随原物”的物权法规则,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不同,必须考虑人身因素的存在,应该考虑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的家庭责任,即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

因此“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并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原理进行解释”。

如果完全按照民法的原理进行推理,往往得出不公平的结论。

[3]所以在实践审判中,要做到处理分割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时的相对公平。

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具体认定

(一)孳息

孳息,指原来的物上衍生出的独立的物或者因原来的物因法律关系产生出来的收益。

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自然孳息

自然孳息指的是原来的物因为自然规律衍生出独立的物或者根据原来的物的相关用法而产生出的物。

[4]自然孳息有两个特点:

第一,孳息必须和原来的物能够分开,成为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孳息,只是物的组成部分;第二,取得自然孳息后,孳息所从出之物没有发生彻底的损坏。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指的是原来的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来的物产生的额外收益。

[4]如存款获得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等。

但是,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的范围。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孳息是由原物所有者将原物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而购买股票后会获得相应的股权或者股份,还是使用了原本的对价,所以购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法定孳息的获得。

综上,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提到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是孳息并没有明确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只是一个笼统而宽泛的概念,根据物法中“孳息随原物”规则,孳息的产生归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婚姻关系结束中参与分配。

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为维系家庭而努力,夫或妻中的一方即使没有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收益付出努力,也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对家庭的存续付出努力,能够确保夫或妻中的另一方有精力去实现个人财产的增值,来最大限度的促进财产增值的产生。

如果就按上述法条中的相关规定分配财产,有失公平原则。

所以,个人认为,上述案例中张龙和李兰在结婚后共同管理果园,双方共同参与,促使孳息的产生,根据公平原则,果树结的果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婚后李兰对张龙的房屋出租参与了管理,投入了个人的努力、劳动力、精力等,所以笔者认为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归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二)财产增值

增值是指有形的物或者无形的个人权利较之原有基础上的上升。

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1.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者不是因自己付出的努力、精力和劳动力产生的财产增值的一个状态,而是随着外界的因素、市场的变化,带来的一个财产增值的状态。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付出努力或者精力,其作为财产所有者拥有的财产的价值就自然的上升,该笔婚后增值的财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所以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张龙购买的房屋在婚后上涨所得溢价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2.主动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有形的物或者无形的个人权利较之原有基础上,由于本人的主观意志,以此投入的努力、精力使得财产价值得到提升。

在婚姻状态下,由于他方或者双方都为财产价值的提升付出了时间、金钱或者劳动力,因此,在婚姻状态下,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上述法条中实际上对财产增值进行了分类,突出了自然增值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财产都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使得法官裁量时更加方便,有据可依。

[5]

(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财产用于能够产生回报的投资,以此取得的利润。

股票产生的分红或差价、购买债券产生的高于普通存款的利息等收益,包括:

(1)个体承包或农村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

(2)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权或者股份,以此产生的分红或差价得到的收益;(3)投资基金、债券产生的收益。

[6]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非公开发生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凭证。

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有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夫或妻个人在婚前拥有公司的股权较多,成为该公司董事,并且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或者拥有投票决定公司重大的事项,在此形成的婚姻状态下,夫或妻一方在家庭中的所付出的劳动就要在婚姻关系中得到肯定,以此体现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那么夫或妻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所得的分红,股票所产生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买入上市公司一定量的股份,但是由于买入的股份较少,不存在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只是因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好坏产生的分红或者股利,体现不出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第三,.如果买股票的一方以炒股为业,将炒股赚取的收益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以此需要肯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彼此付出的努力,那么该炒股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上述案例中,笔者认为张龙不是职业炒股,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所以,张龙购买股票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四)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一定的财产性收益,由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形成垄断权,他方要想使用该项权利,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知识产权人获得利益为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指有形财产,不包括无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属于有形财产,并且存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权利人在婚前就已经确定知识产权收益或者确定在婚后将来某个时间段能够因此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在婚姻状态下,夫或妻彼此没有再为知识产权的收益付出努力,以此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或妻个人的财产。

如上述案例中张龙的知识产权收益就是符合在婚前已经确定能够取得,并且结婚后李兰也没有对该知识产权的取得投入精力,不需要考虑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

因此,该稿费属于张龙个人财产更合理。

第二,如果权利人在婚前没有确定知识产权收益,在婚后才确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实际获得,该种状态下该收益的归属就要考虑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肯定夫妻另一方对家庭维系承担的责任。

例如,婚后知识产权人的夫或妻对该知识产权的出版能够起到作用,该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张龙在婚前就已经与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在婚后能够确定稿费的取得,并且李兰也没有为该笔知识产权收益付出努力,所以,属于张龙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四、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颁布,其渗透的法理,体现的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扶持,相互帮助,共同维系家庭这个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物质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家庭收入不断增加,因此,婚姻法也对我国的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动,最高院根据社会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找出其中的关键争议点,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办法来解决纠纷,以此保证法律适用与社会发展的统一性。

但是,上述篇幅中也讨论到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财产婚后形成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依照财产法来规定婚姻法这个强调人身关系的法律,未免有些不妥,所以也就暴露出了些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没有做好物法与人法的衔接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归属的认定,从物权法和婚姻法不同的角度上看,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首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孳息随原物”规则,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但是婚姻法制定的理念就是夫妻双方互相帮助,共同扶持,因此不管夫妻的任何一方,只要在婚后取得收入,都应当肯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所以,物权法和婚姻法在孳息归属问题上,产生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孳息的归属遵循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原则,将孳息归个人所有。

但是却忽略婚姻法作为人身法,忽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所付出的劳动和精力,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贡献作用,即使用物权法中相关规则去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性问题,有待商榷。

最高院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作用不仅是用于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分配。

更为进一步的是以法律的一般的价值原则为着力点,更加巩固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且给予法官在实务审判中以明确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配的规则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存在着体系上的不协调性。

(二)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没有体现夫妻间的协力作用

夫妻关系的缔结就是要求夫妻双方能够相互扶持,共同进步。

并且在形成婚姻状态下,由于夫妻双方具体扮演的角色不同,对家庭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所以在关系夫妻财产归属的问题上,就是要求夫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这样才能做到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的相对公平。

因此,所以笔者认为,没有考虑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性,直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孳息归为个人财产的做法有点不妥。

其对上述原则的突破主要源于我国没有彻底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性,没有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协力作用。

从而也就没有将夫妻双方中个人在家庭中付出的努力与夫妻中的一方在社会中付出的努力两者存在价值等同,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此因素。

我国立法者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

(三)缺乏对收益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产生的问题,都是没有仔细对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探究,只是按照收益的最终形成的分类,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因此,忽视了婚后收益形成过程中,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在家庭中的行为对另一方产生重要的作用。

参考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能够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对这个家庭所承担的责任,在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中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主要收益包括,原物产生的孳息收益,如租金、利息等;自然增值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房屋的增值收益;投资收益,如购买股票等产生的红利收益。

[7]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财产只是按照“收益”的最终产生的形态进行分类,然后对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该项分类没有考虑到夫妻关系中收益形成的具体原因,其中涉及自然增值和孳息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没有考虑到另一方付出的劳动作用,也没有考虑到夫妻的协力原则。

第二,社会发展日趋多样化,收益的类型也不断增多,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都会以各种形式对收益的形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以最终的收益类型决定夫妻财产分配无法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五、我国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文的阐释,发现问题在于婚姻法与物权法上存在体系冲突,并且婚姻法作为以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却适用解决物之流转关系的物权法,两者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都存在着不协调性。

此外,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使投资手段不断增加。

所以需要寻求新的解决之道,并借鉴外国的立法模式,准备从以下几点来解决。

(一)做好物法与人法的衔接

针对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由于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后制定的法优先于先制定的法律,现行的物权法就是在婚姻法之后才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婚姻法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衔接不紧密的状况,存在较大的争议,正确处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衔接,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分配的具体适用。

因此我们应该深入的探究,解决关于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由于在制定时间上留下的法律体系的不协调性的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物之流转关系的法律,其突出强调的是物之流转关系以及对物之所有者的权利的保护,维护社会中的物之流转的秩序。

婚姻法中虽然也涉及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更多的是调整夫妻双方因婚姻而形成的人身关系,以达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

所以婚姻法与物权法在立法关注的重点上存在差别。

立法者根据物权法中的“孳息随原物”规则,直接将孳息归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没有考虑到夫妻中的另一方对家庭承担的责任,作出的贡献。

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关系到财产分配的法律,应该排除适用物权法中的“孳息随原物”的规则,夫妻关系中关于财产的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婚姻中夫妻之间的基于人身性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

而在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三前,婚后原物产生孳息,不管原物是由夫妻一方享有,还是由夫妻双方享有,孳息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司法解释不考虑夫妻间的协力作用,直接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孳息的归属作为夫或妻一方个人的财产,造成法律体系上的不协调性,有待解决。

(二)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院作出的,针对法律对外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争议,或者希望更多法律的适用者理解立法者的愿意,使得在实际中更准确的适用法律,制定出的关于理解法律的司法解释。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解释会突破一定的权限,没有深入理解立法者的愿意。

制定司法解释是为了补充法律不足的地方,帮助法律适用者在使用法条的过程中更加准确的运用。

司法解释已经涉及法律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语言表达形式。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所具有的意思进行更深一步的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提供解决之道以此弥补法律的缺陷和空白,完善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8]但是,看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的归属,有突破婚姻法第17条的意思存在。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使其无法与社会做到同步发展,所以,最高院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原有的含义,赋予法律予以新的生命力,以此满足社会需求。

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条文带来的不正义,我国的夫妻关系与国外夫妻关系不同,一直被视为是一个共同体存在,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直被社会广泛接受,并且在没有确定收益形成的原因之前,就只按照其最终形成的收益类型分配夫妻财产的归属,具有不合理性。

此外,婚姻法也提供一定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如何分配彼此财产,即通过意思自治来排除对《婚姻法》第17条的适用。

[9]法官的工作就是做出正当的裁判,坚决抵制司法裁判者自己解释法律,滥用法律,违背立法者原有的价值判断。

我国是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就是符合人民固有的意志,故最高院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充分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

综上,司法解释应该从立法者的固有的含义出发,做好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协调性,缓和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紧张关系,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

同时,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适用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并且在两个法律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有必要做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不应抱有实用主义的态度,制定出了看似合理实则存在不公平的法律。

从婚姻法的角度出发,坚持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互相帮助的原则,以此,制定出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财产分配的司法解释,为在实践中的审判工作提供解决方案。

六、结语

以上所述,笔者也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修改为:

夫或妻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的投资和具有经营性质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其他性质的收益,在夫妻关系结束时,夫或妻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10]这样概括的把各种类型的收益囊括在内,起到一个兜底条款的作用。

给予了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协力作用,如夫妻各方在家庭生活中投入的精力、时间、劳力,此外再结合夫妻各方对外的投资、生产经营投入的精力的大小等综合因素判定,而不能只是就收益的最终形成单纯考量。

只有这样,在夫妻关系中,才能做到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稳固。

[参考文献]

[1]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2005,4:

398-402.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

140.

[3]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164.

[4]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233-234.

[5]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4,1:

70-76.

[6]杨卫玲.浅析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7:

73-75.

[7]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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