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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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诸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5指导思想

1.6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习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3〕46号)、《潍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诸城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5个以上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疫点;或我市与相邻县市同时有5个以上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在数个镇街(园区)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我市有5个以上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疫点;或我市与相邻县市同时有5个以上镇街(园区)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疫点;或我市与相邻县市同时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我市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9个疫点;或我市与相邻县市同时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镇街(园区)发生猪瘟、

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市在内5个以上镇街(园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有2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4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镇街(园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4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9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有3-4个镇街(园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镇街(园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镇街(园区)暴发流行。

(3)我市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疫情时,要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是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长担任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农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

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

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

市商务局:

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疫区内疫情处置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高危人群落实预防措施,对于染疫动物、疑似患病人员等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做好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市场开发单位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畜禽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秩序。

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定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园区)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畜牧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各级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及时撤销预警。

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潍坊市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部门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b.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

c.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防疫消毒。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园区)、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

(2)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潍坊市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消毒、隔离、扑杀等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向潍坊市畜牧兽医局报告情况;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管委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畜牧兽医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市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2)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潍坊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根据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畜牧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兽医局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防护措施。

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根据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我市终止应急措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部署,我市终止应急措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潍坊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潍坊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我市畜牧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潍坊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畜牧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局。

5.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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