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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农业生产资料抽样规范

常见农业生产资料抽样规范

一、化肥

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规范编号: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1.1-2008

适用范围:

版规范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产品种类和术语定义:

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

复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由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肥料,也称BB肥,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标明量,值,:

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配合式:

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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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技术指标,,,

指标 项目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  40.0 30.0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70 50 40

水分,H2O,,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 90 9080 5.60mm),

氯离子(Cl-),  3.0

注:

1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4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

抽样型号或规格

1,复混肥料:

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2,复合肥料:

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3,掺混肥料:

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

2/22页

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抽样数量:

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

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

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选取的最少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总的包装袋数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1,10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451,512 24 152,181 17 / /

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

四分法可参照大米抽样规范中的扦样方法,见本书第23页,

3/22页

抽样应注意问题:

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2.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规范名称、编号

《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2-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监督抽查产品为磷酸钙和钙镁磷肥。

抽样型号或规格:

过磷酸钙: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

钙镁磷肥: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

4/22页

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抽样数量:

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6“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选取的最少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总的包装袋数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的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得少于2kg。

3,散装产品按照GB/T 6679规定进行抽样。

4,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粒状样品,粒状过磷酸钙,缩分至约1kg,粉状样品,疏松状过磷酸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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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镁磷肥,缩分至约0.5kg。

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粒状过磷酸钙,或250mL,疏松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

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

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

抽样应注意问题:

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3.农业用尿素

规范名称、编号:

《农业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3-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为农业用尿素。

抽样型号或规格:

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尿素,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抽样方法:

6/22页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抽样基数:

以一班或一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各等级的产品,只抽取其中一个等级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须满足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

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选取的最少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总的包装袋数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7/22页

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采取样品。

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总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为600g,1200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聚乙烯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

抽样应注意问题:

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规范名称、编号: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4-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和规格 分类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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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粒状磷酸一铵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传统法粒状磷酸二铵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料浆法粒状磷酸二铵 一等品、合格品

粉状磷酸一铵类 优等品、一等品

粉状磷酸一铵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抽样基数:

抽查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抽样数量:

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5“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9/22页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采取样品。

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为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

抽样应注意问题:

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5.钾肥,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

规范名称、编号:

《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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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包括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氯化钾、农业用硝酸钾。

抽样型号或规格:

1,农业用硫酸钾:

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粉末结晶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非水盐体系颗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农业用氯化钾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3,农业用硝酸钾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5“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

11/22页

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选取的最少 总的包装袋数选总的包装袋数 抽样袋数 抽样袋数 取的最少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采取样品。

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为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期复验样品。

抽样应注意问题:

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如有欠缺,则应补齐。

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

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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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机肥料

标准名称、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20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有机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它农民自积自造的有机粪肥。

抽样方法:

商品有机肥料袋装产品抽样方法见表

总袋数 取样袋数 总袋数 取样袋数 总袋数 取样袋数

1,10 全部袋 102,125 15 255,29620 11,49 11 126,151 16 297,343 2150,64 12 152,181 17 344,394 2265,81 13 182,216 18 395,450 2382,101 14 217,254 16 451,512 24

总袋数超过512袋时,取样袋数按下列计算:

2

取样袋数=3×N ,式中:

N—每批取样总袋数,。

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到四分之三处,取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

样品处置: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到1000g,分装于三个干净的广口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供物理分析,一瓶风干、一瓶保存2个月,以备查用。

二、农药

1.杀虫剂

13/22页

规范名称、编号:

《杀虫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2.1-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农药杀虫剂。

杀虫剂品种可以分为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母药、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烟剂等类型。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销售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选取5个或5个以上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g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干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袋,样品量应不少于抽样数量要求,抽样数量见下表,,对于规格小于抽样数量的销售包装产品,应直接抽取原包装。

对于特殊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采样。

如溴甲烷,对每批产品可从任一钢瓶中抽取。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

14/22页

杀虫剂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样品数量 原药、母药 100g×2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 250ml×2 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 250g×2 悬浮剂、悬乳剂600ml×2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600g×2 粉粒剂、烟片剂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封条。

2.杀菌剂

规范、名称编号:

《杀菌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2.2-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农药杀菌剂。

杀菌剂品种可以分为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母药、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烟剂等类型。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销售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选取5个或5个以上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g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

10:

3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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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1

干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袋,样品量应不少于抽样数量要求,抽样数量见下表,,对于规格小于抽样数量的销售包装产品,应直接抽取原包装。

对于特殊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采样。

如溴甲烷,对每批产品可从任一钢瓶中抽取。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

杀菌剂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样品数量 原药、母药 100g×2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 250ml×2 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 250g×2 悬浮剂、悬乳剂600ml×2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600g×2 粉粒剂、烟片剂

3.除草剂

规范、名称编号:

《除草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2.3-2008

适用范围:

本规范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农药除草剂。

除草剂品种可以分为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母药、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烟剂等类型。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销售包装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6/22页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选取5个或5个以上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g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干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袋,样品量应不少于抽样数量要求,抽样数量见下表,,对于规格小于抽样数量的销售包装产品,应直接抽取原包装。

对于特殊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采样。

如溴甲烷,对每批产品可从任一钢瓶中抽取。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

除草剂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样品数量 原药、母药 100g×2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 250ml×2 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 250g×2 悬浮剂、悬乳剂600ml×2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600g×2 粉粒剂、烟片剂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封条。

4.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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