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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工作导则

建筑安装工程

监理工作导则

 

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1

1给水和排水设备强制性标准………………………………………………………1

1.2燃气设备强制性标准………………………………………………………………2

1.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强制性标准………………………………………………8

1.4电气和防雷设备强制性标准………………………………………………………10

1.5电梯设备强制性标准………………………………………………………………14

1.6设备安装质量强制性标准…………………………………………………………15

2上海市强制性标准…………………………………………………………………23

2.1给水和排水设备强制性标准………………………………………………………23

2.2燃气设备强制性标准………………………………………………………………24

2.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强制性标准………………………………………………31

2.4电气和防雷设备强制性标准………………………………………………………31

2.5设备安装质量强制性标准…………………………………………………………33

监理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1采暖卫生和燃气安装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36

2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42

3电气安装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44

4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49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核验程序及要点

1安装工程质量核验标准化程序……………………………………………………66

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核验标准化程序………………………………………………68

3民用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核验要点(1997年修改版)…………………………70

4多层房屋建筑塑料给水管道质量监督核验要点…………………………………74

 

1.1给水和排水设备强制性标准

(一)给水和排水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

生活污水立管水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

6.1.2档案馆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二)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三)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设计规范》GBJ15-88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注:

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湾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独立隔间。

 

1.2燃气设备强制性标准

(一)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表7.2.1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05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

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网;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

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2)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3)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

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

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4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7.2.2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表7.2.26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

安全维护和修理

2

注:

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加绝缘套管。

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8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

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29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7.2.31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2.32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4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3)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4)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三)燃气的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2)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四)居民生活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2)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3)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4)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5)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五)公共建筑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

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六)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进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o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o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

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七)燃气设备工程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格》CJJ12-99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并且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

2.热流量(也称热负荷)大于11.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当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采用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置的排气扇;或将燃具安装在敞开的阳台、走廊上设置的封闭隔间内。

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11.6kW的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

3.2.2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

3.2.6排气扇联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燃具的控制装置。

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8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规定计算值

3.排气筒水平部分的长度宜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燃具的坡度。

4.排气筒的弯头宜为90o,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排气筒的高度宜小于10m。

6.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

7.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

3.2.9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

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

3.2.10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未燃烧的燃气;风机排烟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阻力和风压,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强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风帽可安装在风压带内。

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

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

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

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

4.2.1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安装距离(mm)表4.2.1

烟气温度

260℃及其以上

260℃以下

部位

排气筒、排气管

给排气管

开放

部位

无隔热

15mm以上

D/2以上

0mm以上

有隔热

有100mm以上隔热层,

取0mm以上安装

有20mm以上隔热层,

取0mm以上安装

隔蔽部位

有100mm以上隔热层,

取0mm以上安装

有20mm以上隔热层,

取0mm以上安装

20mm以上

穿越部位措施

应有下述措施之一:

(1)150mm以上的空间

(2)150mm以上的铁制保护板

(3)100mm以上的非金属不燃材料保护板(混凝土制)

应有下述措施之一:

(1)D/2以上的空间

(2)D/2以上的铁制保护板

(3)20mm以上的非金属不燃材料卷制或缠绕

0mm以上

注:

D为排气筒直径。

4.3.1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必须大于600mm。

2.当排气筒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而且该建筑物有屋檐时,排气筒的高度必须高出该建筑物屋檐600mm以上。

4.3.2风帽排气出口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表4.3.2的规定(图4.3.2-1~5)

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mm)表4.3.2

隔离方向

吹出方向

上方

侧方

下方

前方

向下吹

300

150

600(300)

150

垂直吹360O

600(300)

150

150

150

斜吹360O

600(300)

150

150

300

斜吹向下

300

150

300

300

水平吹

300

150

150

600(300)

注:

()内为有防热板的距离。

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1.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强制性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4.6.29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6.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4.6.31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

4.6.33输送温度高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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