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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串讲讲义

《税法》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紧密结合的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程序法,从而掌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制度框架。

二、教材的选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税法》,徐孟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版),2008年9月第3版。

三、内容体系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大专题:

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材的第1、2章(税法基本理论、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这一部分是学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基础。

税收实体法是本课程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内容,主要是明确介绍、规范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义务,主要包括教材的3、4、5、6、7一共五章的内容。

根据税法性质的不同,还可以把税收实体法分为流转税法(3、4章)、所得税法(5、6章)、其他税法(第7章)。

税收程序法仅包括教材的第8章(税收征管法),主要是规范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

一、历年考试情况

根据以往的考卷内容试题类型及分值大体为:

●单项选择题30分(30个题,每题1分)

●多项选择题10分(5个题,每题2分)

●名词解释题12分(4个题,每题3分)

●简答题16分(4个题,每题4分)

●论述题12分(1个题)

●案例分析题20分(2个题,每题10分)

其中,论述题大部分出现在“税法基础知识”部分(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知识点曾多次命题),案例分析题大部分出在“税收实体法”部分,一般是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各一道题。

在上述三个专题中,题量最大、最难的是“税收实体法”部分,除了论述题以外,其他题型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

而且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记忆,还需要理解知识点和适当的计算和练习。

其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是考试的重点。

“税法基础知识”和“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记忆性的知识点。

但要注意论述题,往往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发挥。

二、题型分析

《税法》的题型包括: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客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主观题)。

近几年的题型基本没有变化。

对本次考试情况的预测

1.全部考题的分值仍会在各章进行分配,会涉及每一章。

2.考试重点仍然突出,其中,实体税法仍会占较大分值,仍然是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点,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仍是最重要的内容。

3.第1、2章仍是最有可能出论述题的章节,已经出过考题的知识点仍需要掌握。

4.其他章节在考试中仍会涉及,不可小觑。

三、本课程复习方法

在最后的临考复习阶段,学员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在前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要仔细阅读,对税法基础知识、税收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等内容要着重多花时间复习。

2.参考历年考题

在对教材有一定的把握后,学员应当参阅以前年度的考试试题,透过历年的考题了解题型、了解不同类型的考题的相关知识点。

3.系统训练

解决应试教育的方法离不开习题的训练。

到目前这个阶段,学员应多做综合性的模拟题,考查自己对整体教材内容融会贯通的掌握程度。

回顾并复习以往的错题,弥补不足和弱点。

内容串讲

专题一:

税法基础知识

复习建议

税法基础知识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包含了与税收、税法相关的几乎全部理论和知识框架。

但是,总的来看,知识点也比较简单。

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也比较高。

尤其是论述题,几乎都出在这一部分。

这一部分内容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很多,在复习时,需要系统的梳理本部分的知识框架,尤其要抓住其中的重点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记忆,同时适当练习。

 

“第一章税法基本理论”部分

1.税收的概念

  

(1)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一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国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

它可以将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2)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3)税收的概念(名词解释,简答)★★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例题】税收的关键性特征是

A.强制性B.无偿性C.固定性D.特定性

【答案】B

【解析】税收的无偿性是其关键特征。

2.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直接税、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从价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普通税、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

价外税、价内税

3.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范围,并说明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税法的特征★

(一)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调整对象)

  

(二)税法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三)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根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我们说,纳税人缴纳税款,国家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

  (四)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4.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

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一)税收分配关系

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出来;

  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我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税务管理关系。

  第二,税款征收关系。

  第三,税务检查关系。

税务检查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大检查。

  第四,税务稽查关系。

  中国的税务稽查制度由税务检查发展而来,是新税制后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的产物。

但税收稽查权与税收检查权仍有区别,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包容关系。

 中国的税务检查权应当界定为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具体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目前由税收征管部门行使。

  而税务稽查权则是针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由目前的税务稽查部门行使。

5.税法的地位

  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主要关注三个内容)。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

  2.区别: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

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

 6.税法的功能和作用★★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

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1.税法的规范功能:

指引、评价、预测。

2.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

3.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

  包括:

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社会公共功能。

——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1.保护纳税人权益放在其他作用之首。

  2.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同严格规范征税机关的义务、约束征税人的行为相一致的。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收职能:

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2.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3.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7.税法的要素——规则性要素

  从内容来看,税法要素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八大部分。

  

(一)税法主体

 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

——征税主体★★

  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国家授权有关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行使征税权。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门负责。

  

(1)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2)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最高税务机关,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

  (3)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4)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

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关税、船舶吨税,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的一部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以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的一部分,还有已经停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纳税主体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两个标准。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的标准。

(二)课税客体

 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两个相关的概念:

税目、计税依据

  ——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

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税目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列举法,另一种是概括法

——所谓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计税依据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率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这种税率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为一种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的优点,一是计算比较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二是产品、行业或生产条件相同的采用一个比例税率,有利于企业在同等纳税条件下开展竞争;三是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其缺点是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相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是一种税率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逐步提高的税率。

根据划分级距的标准和累进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3)超率累进税率

注意:

土地增值税即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熟悉各税种的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如消费税、印花税的某些税目。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负担稳定、不受物价影响,同一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相同、税额相同。

(四)纳税环节

  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

(1)税源比较集中;

(2)征收比较方便。

借以保证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义务确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

(七)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形式包括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八)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由税法所规定的,相关主体在从事各种税收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归责的前提,忽略存在过错与否的因素,责任形式以制裁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为主,具有强制性。

  

8.税法的要素——原则性要素★★

  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各国纷纷将税收法定思想作为宪法和税法的原则加以固定,税收法定原则已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受。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程序合法原则:

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

  (三)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包括: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纵向公平要求)。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

受益标准、能力标准。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与税收行政效率两种: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它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

它要求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包括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的节省。

9.税法的解释★

  

(一)税法解释的基本特征(3个):

(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即可以对税收作出有权解释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2)解释对象的固定性,即对象主要是作为法律意旨表达方式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条文”;

(3)解释目标的决定性,即目标是明确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二)税法解释的分类

税法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学理解释。

  ——法定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主要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美国法院一直借助普通法理念解释和适用税法,运用诸如实质高于形式、商业目的、虚伪交易和经济实质等法则,且越来越被税法理论和实务界所接纳。

在税法中运用实质高于形式法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随着纳税人权利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

  (四)税法解释的主要方法——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法,又称字义解释或字面解释,是从法律规范条文所使用的字、词、句的含义出发确定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的方法。

  文义解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

  10.税法的渊源

  税法渊源,一般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税法的效力渊源,也就是说,税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一)宪法 

(二)税收法律(三)税收行政法规(四)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五)税法解释(六)国际税收条约、协议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2004年最新修订)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是税收法律制定的基本依据。

  

(二)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专门税收法律仅仅有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2011新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收行政法规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法渊源。

 (四)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五)税法解释

  (六)国际税收条约、协定

1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不可抗力。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

4有关税法的废止。

5纳税人的消失。

“第二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部分

税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特征:

(一)专属性

国家是税收关系中唯一的征税主体。

因此,税权的权力主体总是国家,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注意:

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职能部门,它们拥有国家授予的征税职权,但不能说它们拥有国家税权。

  

(二)法定性

  税权的法定权利,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设定。

(三)优益性:

 这种优益性在征税行为方面表现为效力先定性。

先缴税,后复议。

  (四)公示性:

凡是税权内容发生变更,都必须将变更的内容以法定方式公开,使纳税人知晓。

  (五)不可处分性 

  税权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职权。

税收机关有权实施税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

税权的不可处分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税权机关不得自由转让税权,除非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二是税权机关不得自由放弃税权。

【例题】税权的特征有

A.专属性B.法定性C.优益性D.公示性E.不可处分性

【答案】ABCDE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税权特征的掌握程度。

这一知识点也可出简答题。

13.税权的基本权能

  

(一)开征权:

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

  

(二)停征权

(三)减税权

(四)免税权

(五)退税权

(六)加征权

(七)税收检查权

(八)税收调整权

14.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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