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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柜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防控临柜操作风险,提升临柜操作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对外营业机构,内部核算管理机构涉及相关业务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是营业机构临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基础与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柜基本业务”包括:

(一)临柜公共流程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

营业前准备、受理审核、业务审批、业务授权、营业终了处理、账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临柜基本要素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

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及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等,是制定具体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规程的依据。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业务和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和产品操作规程制定、系统交易设计和优化,运营管理部门从可操作性和风险控制两方面进行审核和提出改进建议;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临柜基本要素和公共流程的管理与优化。

第六条临柜业务和产品操作流程设计和制度制定遵循“风险可控、操作高效、流程完整”的基本原则。

风险可控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和制度应符合内部控制和劳动组织的基本要求,将临柜操作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操作高效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流程应当简洁顺畅,便于柜员操作。

流程完整是指业务和产品临柜操作制度应涵盖业务的各个环节,避免遗漏,并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第三章营业前准备

第七条主管准备

(一)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及到岗人员的劳动组合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

(二)通报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未了事项,安排重要工作事项,提示柜员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检查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出纳机具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四)检查箱包出库或接收情况。

(五)签到ARMS系统,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确保ARMS系统全程监测ABIS业务。

(六)其他需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柜员准备

(一)清理柜台,查看办理业务需用的各类凭条、办公用品是否准备齐全。

开启终端、打印机、点钞机、对讲机等设备,检查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二)与随车业务员做好交接工作,检查现金箱是否完好无损。

(三)其他需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系统签到

(一)营业前需进行ABIS行部签到操作,由二级(含)以上主管作授权签到,由一名柜员作非授权签到。

(二)柜员登陆ABIS系统进行签到操作,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正确登录相关系统。

第十条报表审核

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应对上一日的日终批量报表进行审核,发现不符或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一)审核营业机构批量、联机两种平账报告表中业务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异常。

(二)“总分核对状况一览表”有无总分不符提示。

(三)“业务状况日报表(本部)”总借总贷是否平衡,重点审核:

“通存通兑往来”科目余额是否为零;

“99999”、“待处理来账贷方报单款项”、“待处理来账借方报单款项”、“其他待收结算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挂账,已发生挂账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

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损益科目和有大额发生额的存贷款科目发生额与原始凭证、相关业务清单是否相符,损益科目是否出现反方发生额;

“网内应收结算款项”、“网内应付结算款项”、“大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应付电子支付结算款项”、“小额支付应付结算款项”、“运送中现金”等科目是否有余额,余额是否正常。

(四)审核批量运行情况表中系统内往来账户余额是否平衡。

通过日终报表或联机交易检查系统内往来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核对系统内资金往来对账情况。

(五)其他需审核事项。

第四章受理与审核

第十一条凭证审核

柜员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查,并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

凭证审查的要点有: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票据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涂改;票据上有无挖补、用药水销蚀等现象;票据纸张的颜色、手感是否正常。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套写笔迹是否相同,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停用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四)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六)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七)凭证、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是否已经挂失或接到止付协查通知,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八)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

(十)外币票据的外文书写是否规范,受让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在流通范围内,外币本票、汇票是否经有权人签章,外币私人支票是否有出票人签字。

(十一)对外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掌管业务专用章的柜员在加盖业务专用章前要认真复核业务的真实性,认真核对已打印好的原始凭证上的要素与记账凭证上的要素是否一致,包括户名、金额、使用凭证号码等。

第十二条客户身份核查

(一)根据法律、规章或农业银行制度规定,需提示客户出具身份证明的,柜员应按照规定核查或核对客户身份。

(二)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银行发生各种具体业务的,代理人须按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监管部门及行内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相关规定需执行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柜员应执行客户身份核查,核对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信息。

核对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十三条审批手续的审核

根据具体业务和产品的规定,某些业务在营业机构柜台办理时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上级行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柜员在受理时,需审核是否经有权部门或有权人员审批同意并签字(章)。

第五章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

第十五条审批业务范围

(一)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印鉴更换、挂失以及电子支付密码支控方式增删等处理手续。

(二)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大额现金存取)。

(三)修改账户信息、柜员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处理。

(四)错账、挂账及处理。

(五)挂失手续及处理。

(六)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七)柜员及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

(八)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

(九)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包括内部自制凭证)处理。

(十)网内往来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异常的处理。

(十一)营业机构纸质会计档案调阅。

第十六条审批要点

(一)权限性审查。

1、营业机构是否具备业务办理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2、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审批人是否具备业务的审批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3、柜员是否具备办理业务资格,并开通操作权限。

(二)真实性审查。

1、业务是否真实发起,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经客户等发起人签字(章)。

2、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挖补。

3、填制的内部凭证与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一致;

4、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5、客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合规性审查。

1、申请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

2、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原始资料记载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

4、审批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规定的业务资料或凭证上的签字(章)是否真实、正确、齐全。

第十七条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业务,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一)如审批人同时是系统操作授权人、相关凭证上已输出打印授权人姓名或柜员号的,视同已履行审批职责,可不在相关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由授权人承担审批人职责。

(二)对于已应用集中作业平台的营业机构,需审批的业务如已上收作业中心集中处理,则无论审批人是否同时为系统操作授权人,都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基本要素处理

第一节现金

第十八条基本原则

(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二)坚持执行“碰箱”、当日核对账款及检查监督制度。

(三)柜员现金箱应设置合理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主出纳;未设置主出纳的营业机构在日终缴存金库。

第十九条处理要求

(一)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二)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拆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相符。

(三)大额现金支取应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核查,并审查是否符合审批、预约等规定。

(四)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报告制度。

(五)收付现金需按规定整点、挑残。

第二十条假币处理

(一)收缴假币必须由两名以上临柜人员同时认定后,当客户面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

收缴的操作(如盖戳、封装等)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或有效监控内进行。

(二)实际收缴过程中,持有人对认定的假币要求拿回再辨认时,收缴人员应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不应将假币交回。

(三)假币收缴后,柜员应向持有人说明其有申请鉴定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残损币处理

(一)残损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执行。

(二)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兑换残损币应认真鉴别真伪和点验清楚,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方可办理。

(四)残损币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告知持有人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节重要空白凭证

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账户

(一)表外账户分为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和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

(二)重要空白凭证启用前,需按凭证种类由柜员手工开设表外科目分户,用于核算系统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其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类重要空白凭证又可分为系统自动销号和手工销号两种。

(三)非重要空白凭证账户包括表外一般账户和表外专用账户,表外一般账户由柜员手工开设,核算系统不纳入号码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其他表外业务,账务处理需要柜员手工完成;表外专用账户则由系统自动开设,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调入、调出、出售、使用应由系统自动进行流程控制和账务处理。

对于目前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表外账务处理,并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记载领用、发放、销毁、上缴、保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入

营业机构调入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核凭证调拨单与实际调入的实物种类及数量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

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相关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实物入凭证库或由柜员领用至现金箱保管。

第二十五条调出

营业机构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种类及数量与调拨单是否相符,清点核对凭证号码是否正确、连续。

审核无误后,由相关柜员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相关凭证出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实物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二十六条柜员领用

(一)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后交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审核记账凭证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后,根据记账凭证配发重要空白凭证,库房记账员选择相关柜员领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后,由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将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交领用柜员。

(三)领用柜员应核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及凭证号码,并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柜员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需交回时,应填制记账凭证,连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交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办理交回手续。

(二)管库员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收到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号码等要素一致后,库房记账员选择相关柜员凭证入库交易,办理凭证入库。

第二十八条出售凭证

(一)客户申购重要空白凭证,柜员收到相关申请凭证时,应审核申购人是否为客户的财务人员或有权经办人员,检查客户账户状态是否正常,申购的凭证是否在对外出售凭证范围内,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柜员在相关申购凭证上填写凭证号段后,选择相关交易,收取出售凭证费用。

(二)审核无误后,柜员选择相关凭证出售交易,根据申购内容输入交易要素,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业务办讫章。

(三)“凭证出售”交易成功后,柜员在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右上角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按照相关规定应加盖其他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用和停用凭证收回

(一)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时,应先缴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此外,旧式凭证停用时,客户也应将停用凭证缴回银行。

缴回凭证时应由客户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凭证一并缴回开户行。

(二)柜员应审核清单上的凭证种类、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是否为本行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份数、号码是否与客户领用及使用的凭证份数、号码匹配及衔接。

发生短缺的,必须要求其追回,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的,须出具书面保证,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一切责任。

(三)审核无误后,选择相关凭证收回作废交易,根据清单输入交易要素。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办讫章。

(四)柜员对收回的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当场剪角,并加盖作废章,经客户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办讫章后交还客户,另一份清单加盖附件章后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销户前缴回)或收回作废记账凭证(停用凭证缴回)的附件。

第三十条作废及销毁处理

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交回入库,做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处理。

第三节有价单证及其他表外业务

第三十一条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柜员领用

(一)柜员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用柜员号、有价单证种类、面额、数量等要素,经运营主管审批签字(章)后交管库员或主出纳办理领用手续。

(二)主出纳审核记账凭证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经运营主管审批签章。

(三)审核无误后,管库员或主出纳根据记账凭证配发有价单证,并将有价单证的起止号码、金额填写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发售或签发

(一)柜员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

(二)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情况按有价单证种类分别汇总填制记账凭证,并注明单证种类、表外账号、户名、起止号码、数量及金额等要素。

(三)根据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回未用的有价单证

柜员领用的有价单证未经使用交回库房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上缴柜员号、有价单证种类、面额、号码、数量、金额等要素,签章后将记账凭证、有价单证一并交管库员。

第三十五条兑付

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兑付的有价单证按种类分别汇总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账号、户名、单证种类、面额、号码、金额及数量等要素,确认无误后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作废销毁处理

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因残缺不全、签发错误、超过发行时间、已兑付且已过保管年限需销毁时,由营业机构逐级将有价单证上缴管理行,由二级分行进行集中销毁或统一由原接受行(或其指定行)返还外部代理发行企事业单位(团体)。

第三十七条代保管有价值品

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每件一元记账。

第三十八条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抵(质)押的权利凭证按每份一元记账,抵(质)押的存单按面额记账,其他抵(质)押品按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

第四节临柜业务印章、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与柜员交接管理

第三十九条临柜业务印章

(一)临柜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业务事项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的印章。

(二)临柜业务印章包括由总行统一设计的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和受理凭证章,以及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票据交换用章等。

(三)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印章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

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的印章,由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遵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

(四)新增临柜业务印章按照规定由相应级别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一)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制定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和格式,各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统一的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

(三)新增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

第四十一条柜员交接管理

柜员交接分为轮班交接、柜员短期离职和调离交接。

柜员必须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运营主管做好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营业机构和风险控制实际情况,规定柜员轮班交接是否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相关现金、凭证、印章系统能实现自动交接并留痕的,采用系统交接。

系统无法交接的,必须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填写印章名称和编号)、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应交接的物件。

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

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和系统打印的交接凭证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字(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

交接完毕后,由三级(含)以上主管在系统中将该柜员属性修改为“休假离职”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应编列移交清册,交接内容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的内容外,还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交接完毕后,由三级以上主管在系统中将该柜员属性修改为“休假离职”状态。

对闲置柜员号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九级主管进行删除。

第五节集中作业模式下的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前后台协同作业、后台集中处理的作业模式,按照重新设计再造后的作业流程,将网点部分交易劳动和控制功能向后台作业中心转移,将验印、支付密码等控制环节嵌入流程,实现集中运作和专业管理,形成“网点受理、中心处理”的集中作业模式。

第四十三条在集中作业模式下,营业机构是受理渠道、核算单位和账务载体,基本职责是受理业务、真实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采集凭证影像、录入简单要素并获取反馈结果。

第四十四条在集中作业模式下,后台作业中心是对受理网点上传的业务、发起的交易进行集中处理的机构,基本职责是录入业务要素、开展专业审核,触发网点账务、开展现场调度管理,并及时与受理网点进行信息交互。

第七章业务授权

第四十五条业务授权是指按照岗位制约和复核原则,根据业务种类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及金额大小,对ABIS相关交易设定相应授权级别,由各级授权主管对柜员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实时复核确认的事中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授权业务范围

(一)静态授权。

对于一些重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相应级别主管进行授权确认。

该类业务由总行根据交易的风险性和重要性统一确定标准。

(二)动态授权。

当交易的金额或某些事项超出了柜员操作权限时,由相应级别主管进行授权确认。

该类业务根据各个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及其业务结构、业务特性等由一级分行确定不同的授权标准。

第四十七条授权审核要点

(一)真实性:

审核业务是否虚假,是否由客户申请办理还是柜员自行办理,业务资料及凭证是否真实。

(二)合规性:

审核业务办理的内容、程序、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要求。

(三)准确性:

审核柜员录入的业务要素内容是否准确。

第四十八条授权操作要点

(一)主管进行授权前,应根据相关制度办法审查业务真伪,核实原始凭证主要要素与柜员输入内容是否一致,现金业务应卡把现金大数,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授权。

(二)主管需在确认授权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

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主管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

第四十九条转授权管理

转授权是指当三级主管短期离职时,三级主管通过特定交易将自身权限临时授给其他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三级主管职责的业务行为。

(一)三级主管短期离职时,经运营主管批准后,可进行转授权处理。

运营主管本人短期离职的转授权无需报上级行批准。

(二)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三级主管行使相应授权及管理职责。

(三)三级主管回岗时,应及时做好转授权的撤销工作,被授权柜员通过相关交易将操作权限转回原三级主管。

办理转授权和撤销转授权时,运营主管应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上注明。

第五十条授权责任界定

(一)对于单授权业务,由主管兼柜员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但由专职主管授权时,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

对于双授权业务,两名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

(二)未经运营主管批准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被授权主管负次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远程集中授权

(一)远程集中授权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将柜员需要授权的交易画面以及业务凭证、客户证件和实物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专用的授权终端上,由授权人员在授权终端上进行审核并完成授权的授权模式。

(二)授权人员可以集中在本营业机构,也可以将若干营业机构的授权统一集中在上级行(包括县级支行、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

(三)在远程集中授权模式下,授权人员负责审核业务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以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客户身份、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由营业机构经办柜员负责。

业务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以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由授权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章特殊业务和特殊日处理

第一节错账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错账指因柜员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该类错账柜员可通过正确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按发现的时间,错账可分为当日错账、次日及本年错账、以前年度错账。

第五十三条处理方法

错账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更正及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核算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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