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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

学号2007015028雷登志指导老师:

张会屏

【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儒家思想不仅是中国的主流思想,而且在汉代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国家的正统法律思想。

儒家的礼治和德治内容贯彻到了汉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并且将其条文化、法律化。

【关键词】儒家思想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汉代法制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将西周奴隶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贵族的新礼。

孔丘以仁为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

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引礼入法,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

儒家积极维护礼治,儒家所说的礼,是广义的法,其中既包括国家的统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二是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三是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认为,

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起不到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孟子认为:

“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与法律各有优势,应该结合起来。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丘认为人生来便是具有相似的本性。

①君子小人的道德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礼义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涂之人可以禹”。

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教化来“化性起伪”。

防止恶性发作。

同时孔丘期望通过“德治”、“胜残去杀”,达到“无诉”的境界。

孟轲明确地崇尚仁义而反对功利,主张“舍生取义”。

荀况也认为“积礼义而成为君子”。

儒家的这种礼教和德教是封建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荀子指出:

“赏暨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坚决反对“以族论罪。

”②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按照礼义原则对于从宽处理。

例如,孔丘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郝小过”以及《礼论》所总结的“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孟从统治原则方法的角度来立论“人治”,他们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儒家认为:

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孟子指出:

国家治是“圣人“之功,国家乱是”暴君“之过,”“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而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立娄上》),荀子则提出了“有人治,无治法”的论断,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人而治好国家的法度,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

“无君子,则天下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

”(《荀子·王制》),儒家认为:

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德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孟轲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是维系天下的纲常,“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

”因而他把止乱的希望寄托在抽象的圣王身上,“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综上所述,儒家在礼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被汉代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二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儒家思想

关于汉代刑罚的执行制度或方法,除一般刑罚的正常实际执行外,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一)赎刑

所谓赎刑,是指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抵代刑罚。

汉惠帝时,令民得买爵三十抵代死刑,①即将许可百姓以购买三十级爵位的钱财赎免死刑。

汉武帝时,令死罪者入赎钱五十五,减死一等为髻城旦舂。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有赎刑规定,其《二年律令》之《具律》规定:

“死,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餐,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及金一斤,赎耐,金二十两,赎迁,金八两;”其《贼律》规定:

“父母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④赎刑一般用于过失犯罪或官僚贵族、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犯罪的情形。

(二)输作

输作作为汉代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后汉光帝时曾下诏“天下系囚减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

”即普遍减刑后剩下的刑罚允许“赎”或“输作”两种方式折抵。

输作就是到官府或官府的工场、作坊、工地或军事场所劳动。

后汉章帝时,曾两次诏令“天下系囚鬼新白餐以上各减本罪一等,输司冠作。

”①和帝时曾令郡国驰刑输作军营。

此外有输作左校,输作若庐,输作织室等名。

(三)亲属代刑

代刑,就是允许罪犯替代罪行。

汉文帝时,齐子缇与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死死罪囚减死戍边,父母同产欲相代者,玆听之。

后汉安帝时,尚书陈忠上书请求“母子兄弟相代死,听,郝所带者,事皆施行。

(四)募刑

募刑,就是允许犯人在几种刑罚中自己选择。

有死刑和宫刑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钳戍边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斩右趾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宫刑、斩右趾和---钳戍边之间的选择。

募,即招募,听人自愿。

汉景帝时曾令“死罪欲腐者许之,”又曾令“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

”①汉武帝时,曾募天下死囚击朝鲜。

②后汉光武帝时曾诏“天下死囚系一切募下蚕室,”③明帝时诏,“募郡国中都官死罪囚减罪一等,勿笞,旨度辽将军营,吨---方五原等戍边县。

”④有罪,犯人可以主动请求立功赎罪,如后汉和帝时,窦宪犯死罪,乃自请击凶奴以赎死,帝许之,⑤东汉人班固曾主张凡犯死罪于古当今,进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⑥以为仁政之施。

由此观之,汉代刑罚中蕴含着许多儒家思想。

儒家倡导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在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者施行仁政,对百姓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根据儒家思想构建了整个汉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汉代刑罚在执行过程中采用赎刑,其实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进一步说明了汉代统治者不再以惩罚威慑犯罪分子为唯一目的,而是崇尚教化。

孔子提倡“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旨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也得到体现。

齐子缇---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之肉刑。

正符合汉代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治国思想。

同时也是儒家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观念得到落实。

儒家思想以人性是其伦理基础,修身正己是其逻辑起点,教化天下是其核心价值,内化育人为其实践方式。

儒家思想中的“性相近,习相远”就要求在其后天受外力影响或改造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通过礼乐教化,可以克服恶,求善向上。

一般来说,汉代的刑罚执行是从人性论角度认识教育问题的。

他们的观念是从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强调教育在教化万民,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人性有差异,圣贤之性高于百姓之性,从而论证了修身正己礼乐教化以及严酷刑法的不同针对性与各自的合理性,也论证了不同的人不同的教育,对于普通民众,需要教化以安天下。

汉代刑罚的执行同样实行“仁政”,推行以德治国,教化民众。

修身正己,正如孔子所说的“仁”,其实是一个友意会性很强,内涵又极丰富的古典概念,现代汉语中很难找到相应的词。

儒家倡导的“礼”的内容也很广泛,不叫合理地规定了社会各种关系的准则与规范,核心是纲常名分和等级次序。

同样汉代统治者治国思想的根本原则是以德治国,讲求以道德礼义引导而不是行政约束,刑罚惩志来安民定邦。

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为政》。

正如孟子对重视教育的作用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可以通过教化由善端发展为善行,或善质变为善行,以行“仁政”。

古教育,教化天下,在汉代刑罚执行中教育思想占据有突出的位置。

使民众从内心认同并服从汉代封建伦理道德规范。

先富后教,导民以仁,使民众知“礼义廉耻”,明“纲常伦理”,从而使“德化天下”得以圆满实现。

汉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显著特点是启发人的内心自觉,教育人如何做人。

三汉代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中的儒家思想

根据通说认为,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从法律遗文和汉代法律事案中可以大致看出以下原则:

(一)矜恤老幼妇孺

这是在刑事上矜恤老幼妇孺,对弱势群体给与特殊的保护和关爱,体现尊老爱幼的法律原则。

汉惠帝时曾诏令,“民年七十以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年八十以上,以孕妇未乳,师侏儒当===系之,顷系之。

”②宣帝时规定:

“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③成帝时规定: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诸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④平帝是曾诏令:

“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⑤后汉光帝时曾诏令: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当验问者,即就验。

”⑥汉人郑玄注《周礼秋官司刺》时曾引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二)亲亲得相首匿

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①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但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至今子首匿孙,妻匿父,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秼死,宥上请廷尉以闻。

”②自这一诏令开始,“亲亲得相首匿”变成了国家正式的法律原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三)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汉代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贯穿在立法之中,《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诉,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的原则,在汉代得到里进一步的发扬。

这主要体现在当时蔚然成风的“春秋决狱”之中。

董仲舒说:

“春秋之治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①《盐铁论刑德》说: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时人总结以儒家经义断绝案件的要害是“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②所谓“原心”或称“原本”、“原情”都是指特别考察(原)行为人动机的伦理性质。

合为纲常伦理则为善,悖于纲常伦理则为恶。

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即使违法也不应追究,出于恶的动机的行为即使合法也要追究。

注释:

①《汉书·董仲舒传》②《汉书·王嘉传》

(四)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汉代法制于秦朝宗奉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以法”原则相反。

汉代法制强调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应享有一些法定特权,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

这一特权显著者就是“先请”或“上请”制度。

早在汉高祖时就曾下诏:

“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①宣帝时曾下诏“吏六百石大夫,有罪先请。

”②平帝时曾下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③后汉光武帝时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

“④据上述规定,在汉代,大约年俸三百石以上的官员(县令长、侯国相、郎中以上),列侯以上贵族及其嗣子等犯罪时,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必须先请皇帝定夺。

总之,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主张“礼治”和“德治”,反对苛政与严刑峻法,汉代统治者在法制中采用儒家思想,使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行为等都符合,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大一统的次序体。

汉代统治者在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指导下,采用德刑并用,大德小刑的立法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统治者任德不用刑,构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时期,从而积淀和凝聚为中华民族的基本精神。

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强调的是现实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全社会都要“仁”,实现仁政,社会就会安定和谐。

日记啊经典中所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人由之。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不可行也。

“礼”的作用,以中和为可贵。

先王的治国之道以此为可贵,无论大事小事,都以此为原则。

提倡宽以待人,创造“人和”的人际关系,汉代统治者在这方面也是极力的倡导者。

汉代法制以仁爱之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追求一个天下富足、财富公平、贤人当权、人人劳动、和谐相处、道不拾遗、夜不掩户的理想和谐社会。

主张人们的身心和谐,经常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了礼和欲的关系。

肯定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和人的正当欲望。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主张以德服人,反对暴刑。

以德征服百姓,百姓才内心服气且心甘情愿地与之和谐。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是构建汉代和谐社会的基础。

从伦理的角度看,汉代在一定时期充满“仁”学,到处洋溢着温情,善良和互相帮助的社会(文景之治),促进了汉代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从一定角度上讲,汉代法制中儒家思想是构建汉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治国、平天下的治世功能。

以“礼治”、“德治”为特征。

到汉武帝时期,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国家的正统法律思想,儒家的礼治和德治内容贯彻到了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法律的儒家化进程正式开始。

正是因为汉代法律中采用了大量的儒家思想,使汉代政治呈现出安定平和的景象,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在《汉书董仲舒传》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和《春秋繁露基义》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就是充分的例证。

当然通说也认为,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特征是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中逐渐儒家化,由点到面逐渐参透,而且大多体现于司法实践,由司法实践逐渐向立法领域过度。

具体表现在司法时间中设宥复仇、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老幼废残减免刑罚、贵族官僚有罪上请等。

在立法过程中逐渐引经注律、纳礼入法等,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体现在刑法原则上,确立了—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贵族官僚有罪上请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夫权。

职官管理制度上举孝廉,以诉讼的多少作为考核官员的政绩标准等。

正因为汉代法制中采用了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之不足,矫正了法之僵化。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

〔2〕耿相新、康华主编.班固汉书〔M〕郑州:

中华古籍出版社,1996.

〔3〕董仲舒春秋繁露天人三策〔M〕长沙:

丘麊数社,1997

〔4〕四书五经〔M〕.北京:

作家出版社,2005

〔5〕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陈忠良、范忠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8〕梁治平著《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9〕徐忠明、任强著《中国法律精神》李宗桂主编.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10〕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

〔11〕孙剑伟《汉代赎罪问题考述》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

〔12〕闵茜《浅谈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经营管理者

〔13〕刘笃才《论汉代法律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

〔14〕国学整理社编.诸子集成孟子正义〔Z〕北京:

中华书局,1954

 

指导老师意见:

1注释如是出自一本书的同样内容,可用同一番号,如内容不同应用不同数字标记。

2字体应同正文一样大。

应一段是表明作者的观点为一段,应重点归纳,阐述。

总结儒家思想的精髓(几点)为下面论述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它的必要性,打伏笔,基础。

3一般刑罚指什么?

包括主刑,附加刑?

4“赎刑”体现什么儒家思想?

5“输作”与今天刑罚相似,体现什么儒家思想?

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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