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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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金水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金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体系

 3.1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领导小组在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卫生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统计局、区物价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委(区宗教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外侨办、区红十字会、辖区各公安分局、金水食药分局等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改统计局:

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物价局: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区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

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民委(区宗教局):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辖区各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区民政局:

负责因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临时医疗救助。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区人社局: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安监局:

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金水食药分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

区外侨办:

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区红十字会:

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

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区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家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4.1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运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4.2医疗机构:

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

按照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4.3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处置与医疗救援机构:

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与医疗救治。

3.4.4疾病控制机构:

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4.5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4.6健康教育机构:

负责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准备

4.1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推进全区医疗机构专科救治和综合救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紧急医疗救援水平。

区属医疗机构要加强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检测。

  4.1.3区卫生监督所、区健康教育所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1.4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4.2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救援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和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1信息接警和报告

  5.1.1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区卫生局报告。

  5.1.2区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1.3区卫生局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报告后,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10、119、122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报告、通报后,在30分钟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2预案启动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或通知后,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区卫生局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

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

5.2.1Ⅰ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省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Ⅱ级响应。

省卫生计生委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卫生计生委指挥下,我市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处理情况,根据救援需要,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5.2.3Ⅲ级响应。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4Ⅳ级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5Ⅳ级以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对造成人员伤亡1人以上、9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事件有关的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病人转运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有关事件信息、伤病员救治情况等。

5.3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负责,区卫生局负责报告和协助配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5.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4.1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和指挥。

(1)辖区各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车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

(2)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

待卫生行政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3)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2现场抢救。

(1)各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专家、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

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2)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尽快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组织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在手腕(脚踝)上绑上红、黄、绿、黑标志带对危重、重症、轻伤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

在检伤分类基础上,陆续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立即救治红色标志伤病员,次优先救治黄色标志伤病员,然后治疗绿色标志伤病员。

危重症伤病员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送医院。

5.4.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将现场伤亡人数、危险程度及伤员转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

5.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6信息报告和发布

辖区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和定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卫生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应急保障

6.1机构保障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辖区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诊科均纳入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枢的职能。

区卫生局不断加强医疗急救网络的应急救援功能建设,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对全区应急医疗救援资源统一调度,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的转运、监护和院前急救。

  6.2队伍保障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3物资保障

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区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并负责协调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6.4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5信息保障

  区卫生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区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6交通保障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辖区各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卫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级别;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2应急救援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水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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