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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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公司权益与法律风险

二.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三.合同风险防范与运用

四.其他问题

v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犹太人带着一头牛和一只鸡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快要被淹死的时候,他祷告说:

“如果上帝能救我,我就把卖牛的钱捐给教堂。

”上帝听到后把他救了起来。

犹太人平安后内心不想再把卖牛的钱捐出来,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诺必须履行。

聪明的犹太人到了集市上把牛以鸡的价格卖掉,同时有一个条件对方必须以一头牛的价格买他的鸡,之后把卖牛的钱捐给了教堂。

聪明的犹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承诺,同时又利用规则中的“漏洞”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v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以后加强了法律条款的约束,就很难操作了。

我个人倡导的宗旨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这个崇拜成功、褒扬奋斗精神的商业年代,我们的企业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规则。

一.公司权益与法律风险

1.公司权益。

(1)公司权益(内涵)(法律层面)指公司受法律保护的的权利和利益。

会计学上权益是指资产。

属于所有人的权益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

两者总称为权益。

(2)公司权益(外延)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独立经营权、股东权益、经营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客户权益、品牌权益、名誉权益等。

(3)为什么要注意保护公司权益?

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

(个人,企业)

2.企业法律风险:

指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原因:

公司自身原因(风险占比较高):

①法律意识淡薄

②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③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

④有时甚至故意违法经营

外部法律环境因素:

①国内法制环境不很健全

②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

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④国际法律环境不是很熟悉

⑤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

国外:

外国人常说,企业的兴旺要靠两个人:

一个是会计师,一个是律师。

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

国内:

每一个企业家倒下,就会有一个律师站起来。

很多企业家都是出事后才想找顾问。

中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占企业总收入0.02%

企业家:

带着镣铐起舞的社会精英;犯法的陷阱,可能造成你坐牢或者杀身之祸;风险的陷阱,签坏一个合同,随便给人做一个担保,可能就使好端端的企业毁于一旦。

请带好法律的罗盘,小心驶得万年船。

(2)表现形式:

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

在一些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考虑不充分,同样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违法风险)

(3)法律风险的特点

1.各个环节均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如应收账款公司隐痛(没有回款的发货就是“做公益”);

2.涉及面广。

集团内,整个行业;

3.轻则破财,重则“亡国(亡企)”;

4.合同、知识产权、安全、劳动人事、财税……

5.民事、行政、刑事;

6.但是防范成本低;

7.隐蔽性强,不发生不易发现。

(4)解决方案

1)树立风险意识;

2)加强合同管理;

3)建立企法顾问制度;

4)慎选结算方式;(现款现货、铺底批结、实销实结)

5)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变更或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及时报案、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

二.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

1.定义:

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分类:

一类是版权(著作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1)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2)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商号权(厂商名称)、商品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3、商标、专利、版权

(1)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年限)

(2)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是指此专利没有公开使用、发表、申请。

(保护年限)

(3)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职务作品)(保护年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1)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商业秘密

1、定义: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我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供货价格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3、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行政及法律维权。

(保守商业秘密不完全是员工职业操守,而且它涉及任何知晓商业秘密的人或单位)。

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注意: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5、商业秘密相关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与单位)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2008年6月,甲、乙分别在A(一家皮具公司)任销售经理、采购经理,属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渠道及资源的中层管理人员。

2010年6月,甲、乙两人同时离职利用其在A公司的客户资源及商业渠道另创一家皮具公司,2010年12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乙获赔60万元。

分析: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合同风险防范与运用

1、合同定义:

2、合同的表现形式: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其他合同。

3、合同风险

(1)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履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3)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的主体最少是两方当事人。

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对两个“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甚至经常混淆。

实务中的签约主体一般为“代理人”和“代表人”。

一、代理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1)代理人无权代理

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企业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企业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很多企业要签约时只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对代理权限往往就会忽略或不重视,结果是当被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拒绝履行合同时才后悔不迭。

无论是代理人无权代理还是超越代理权限都会导致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引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

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

(核对姓名、身份证号、委托权限、授权期限、落款单位)

二、代表人签约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代表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

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当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处于可能被认定无效。

(2)员工代表人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

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

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

履约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这里的讲的合同主体作狭义解释即履约主体,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但要审查签约主体,更要对履约主体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因为这关系到以后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一个合同经多个回合的谈判后签订并生效,但却因履约主体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那岂不是白忙活一场,浪费人力物力不说,更浪费了时间,错过了商机。

作为企业,在签约前一定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质的调查,要防患于未然,防止合同欺诈。

一般来说,履约主体的风险有如下几种:

1、履约主体虚假

这种企业一般是我们所讲的“皮包公司”、“皮包商”,这种企业不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更不从事产品生产,企业资产很少或不实。

他们往往租用高档写字楼,冒充海外机构的经理、董事长等等,以做大生意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收取大额订金后一走了之,或先支付小部分订金,收货后便从人间蒸发。

2、履约主体履约不能

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考虑到如果自己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时的退路,他们一般的

做法是让一个没有实力的子公司来签订合同,由自己实际履行。

一旦发生违约导致巨额赔偿时他们则彻底放弃子公司,让子公司破产。

对于他们来说由于早有准备损失肯定是小的,而对于对方来说,即使得到了赔偿,付出的精力、财力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3、履约主体不适格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小轿车的销售、建筑、医药等行业都要有一定的资质。

如果合同标的涉及特殊行业,如果履约主体没有或超越经营范围,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归于无效,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

1、 审查履约主体的基本情况,如是企业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或找律师去工商部门调取工商档案。

2、 调查履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商业信誉。

3、进行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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