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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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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作业

【案例4】案例:

李先生为自己爱车投保时,要求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

但是保险公司核发的保单中,却仅仅确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没有确定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保费。

保险推销员将保单正本交给李先生时没有做任何解释,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

一个月后,李先生的爱车被他人烧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其损失。

保险公司和李先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单单从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予以考量评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法律范畴。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李先生作为自然人,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且涉及李先生财产的赔偿问题,所以本案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

进一步说,李先生作为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实际上是在协商确立一个保险合同。

合同是契约,那么自然而然就涉及平等主体双方的角度。

毋庸置疑的是,李先生提出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这是李先生的要约内容。

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接受李先生提出的要约,而是将三种险别改为两种,并且在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说明的条件下开具了保单,应当说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

但是,题目中也有清楚地暗示,在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

”他也并没有履行其该有的义务,即没有仔细考察合同与自身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应当说,李先生对合同签订的疏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对赔偿这一事宜,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为李先生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的数额不一定按照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计算,而是应该综合整个案件,按照李先生的损失合理地确定。

 

第二次作业

【案例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区别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其具有特定的范围,调整的有且只是民法确认的关系;二是体现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精神;三是其补偿性与私益特征

A选项——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原因是甲乙的关系只停留在商谈阶段,并没有涉及如合同的法律形式,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没有得以体现。

B选项——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也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原因是,民法中涉及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与侵权规定对其都不存在调整的归属。

D选项——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同样不构成法律关系。

虽然存在邀约细节,但其因抽筋而溺水的情况是单方面的,与甲无关。

在本题中,只有C选项——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才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甲对乙构成了侵权的法律事实:

①有侵害行为;

②ﻩ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④ﻩ甲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次作业

P49第一题理解

(1)此题中有两点需要讨论,一是张某的年龄问题,即他作出买彩电行为时系未成年人范畴;二是张某的精神状态,即其患上精神病后是否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由题意,此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张某未满18周岁,但他每月有固定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张某患上精神病是在行为前,不影响其作出行为判断和行为选择,所以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买卖合同具有其法律效力。

(2)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标的物即彩电。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第四题理解其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中关于“企业法人的变更”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以及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 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某商业集团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因此商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该商业集团承担,集团必须履行未完的义务,所以原商场的欠款也应由该商业集团支付。

第四次作业

思考题

第二题

【理解】

1.ﻩ赵某不得委托其儿子为其创作。

首先需要明确代理是什么。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本案中有两点——一是合同既定、直接委托由赵某本人创作、而不是其子,并且理应不涉及任何的代理细节,也不存在追认环节;第二,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ﻩ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狭义上的原因——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题设中的字画即为如此。

第三题

【理解】

1.  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主体——邮政工作人员,即李某。

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

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

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

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客体——邮件、电报。

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

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2.ﻩ邮电局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李某作为邮局的雇员,他在单位的行为应由他的雇主---邮电局来承担,邮局承担责任后,可以找李某追偿。

第五次作业

【案例14】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

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原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

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应该依据债权合同的特性和其一般的生效要件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来判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

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注: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案例16】甲厂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厂,约定半个月后交货,乙厂预先支付了部分货款。

一周后,丙厂急需该种货物,遂以更高的价格要求购买,甲于是把该批货物卖于丙,丙当日拉走货物,并保证一周后付全款,后乙前来提货。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甲如期交货,因为甲、乙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

  C.丙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D.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且为善意第三人,故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甲对乙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A项,已交付,甲对乙不能履行其义务。

B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无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

【案例23】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

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

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故可请求返还手机。

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案例27】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

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D项中为赠与,不是有偿,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六次作业

【案例35】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分析:

时间节点

①ﻩ2008.5.5甲约定卖房给乙

②ﻩ2008.5.6乙预告登记

③ﻩ2008.6.2甲抵押房屋给银行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仍有效、不发生物权效力、答案在C、D中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C正解

 

【案例3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C正解

第七次作业

【案例44】甲遗失1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无权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以非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直接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排除A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至于占有人是否为真正的所有人则在所不问。

丙盗走相机是将相机据为己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从丙处买来相机,也是以获取相机的所有权为目的,也属于自主占有→排除C、正解B

质权的设定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既然丁将相机出质于戊,也就意味着戊取得了对于相机在事实上的管领力,戊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排除D

【案例45】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丙作为买受人虽系恶意并低价购买,并未取得机器的所有权,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具有效力→A正解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丁不知情,作为善意占有人可以使用占有物,但权利人要求时应当返还原物,机器不需要特别维护,并没有任何损失发生,B正解。

【案例48】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除外:

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2)为他人利益:

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乙属于无因管理,由于管理人对于牛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必要费用,B正解。

【案例49】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

特定物为标的→演唱歌曲是服务,不是物,排除A

选择之债:

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演唱歌曲仅涉及一项,排除C

法定之债:

法律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题设不符,排除D

正解B

【案例50】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种类之债:

种类物为标的→债具体明确,排除A

连带之债:

夫妻/合伙人→排除C

劳务之债:

提供劳务→住房与汽车不是劳务,排除D

B正解

 

书:

第二章思考题

无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10台笔记本价格显然超过修理费用,故无权。

第八次作业

书第四章思考题

1

(1)该协议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可见合同所附条件能够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本题中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不具备这一效力,并非合同所附的条件。

(2)该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应扶养照顾甲,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故不具效力。

(3)乙拒绝扶养甲,就违反了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甲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乙返还房屋。

(4)乙并没履行其合同义务,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本题涉及的不是遗赠扶养协议,而是遗嘱,所以不存在效力排序优先问题。

《继承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所以甲第一次所立的遗嘱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

(2)同理,后来甲又立下一份遗嘱,同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有效的。

(3)前后两个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现金应该按照甲第二次所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归甲的两个子女而不是保姆所有。

3①由遗赠扶养协议所得无需清偿

②清偿顺序,先由法定继承部分清偿,法定继承人以所得不能清偿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

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 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

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PPT

【案例55】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D。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题目中媒体未征得小兰同意披露其隐私,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案例56】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本题中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

案例58某女35岁,眼部中间有几条小细纹,因为爱美在医院做了眼部祛皱手术,医生说刀口基本没有痕迹,在睫毛下边。

祛皱并能提升面部,可手术做完后,二道又大又长的刀口在显眼的位置,并且眼角被切除无需切除的肉,导致眼角一个塌陷的洞,本来没眼袋的现在竟然二个眼袋了,还一大一小,脸部也一边上一边下,严重毁容了,该女找医生协商了,他承认没做好,说半年以后重新修复。

该女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呢?

伤残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手术重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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