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08政策培训讲义之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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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08政策培训讲义之7

080908-政策培训讲义之7

政策培训讲义之七:

促进农业重点产业倍增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解析

辽宁省财政厅靳伟强

二○○八年九月九日

我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省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我将为大家介绍和解读省财政为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制定的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促进农业重点产业倍增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希望能给大家争取和运用政策提供一些帮助。

一、财政支持农业重点产业倍增发展政策出台的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县域经济。

2006年明确提出“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的战略决策,并出台一系列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财税政策。

经过短短几年的实践,我省县域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县域经济总量持续提升。

2007年,全省44个县(市)实现生产总值4114亿元,是2002年的2.2倍,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7%,成为全省经济新的重要的增长点;县域财力显著增强,2007年,44个县(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48亿元,是2002年的3.4倍;农民收入平稳增长,2007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73元,是2002年的1.7倍。

尤其是我省农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进入全国农业大省行列。

2007年,粮食产量居全国第12位,跨入全国主产省行列;肉类产量居全国第7位;水产品居全国第5位;奶类居全国第8位;蔬菜居全国第10位;水果居全国第15位;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69户,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921亿元。

在这一背景下,2008年6月24日,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科学把握全省县域经济的发展阶段,专门召开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对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

省委书记张文岳、省长陈政高、副省长陈海波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放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县乡财政增长目标,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思路。

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通过突出支持和发展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林业四大重点产业,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农业,引导更多的现代化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产业,以此推动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快速提升,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二、财政支持农业重点产业倍增发展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步伐,确保各项发展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四大农业产业倍增发展,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出台了《辽宁省2008-2010年设施农业小区建设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2008-2010年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及财政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2008-2010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这些扶持政策含金量非常高,财政投入力度可以说前所未有,下面,向大家作扼要介绍。

第一项设施农业小区建设项目

一、建设目标

到2010年,全省设施农业要发展到804万亩,新增240万亩,其中,温室增加180万亩,冷棚增加60万亩;总产量提高到2800万吨,新增900万吨;总产值达到400亿元。

全省设施农业平均每年新增80万亩,新增设施农业小区1.4万个,其中,新增温室小区1.2万个、冷棚小区0.2万个。

二、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象、条件及申报程序、内容和审批

(一)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1、扶持范围。

包括新建日光温室小区、钢筋结构建筑的冷棚小区和县级(区域性)育苗中心。

2、扶持对象。

以乡镇政府为设施农业小区项目的申报主体,县级(区域性)育苗中心的申报主体为县农业主管部门。

3、扶持条件。

新建日光温室小区,每100延长米的标准棚25栋为一个小区,或50延长米棚50栋为一个小区,或每50亩占地为一个小区,超过面积按标准折算;钢筋结构建筑的冷棚小区,每100延长米的标准棚50栋为一个小区,或每100亩占地为一个小区,超过面积按标准折算。

设施农业小区要按照近水、近路、近电的原则,确保设施小区水、电、路“三通”,达到用电有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的标准,且水质符合种植要求。

县级(区域性)育苗中心,每个育苗中心建设20栋辽沈Ⅳ型日光温室。

(二)申报程序和内容

省农委已将全省设施农业三年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将向下逐级分解。

具体年度项目规划由乡镇政府一式三份报县(市、区)政府,分别抄报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报项目规划,同时汇总土地整理工程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报省。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规划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省农委下达项目规划,省国土资源厅据此编制并下达设施农业小区土地整理项目计划。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规模、补助标准和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计划每年投入扶持设施农业小区补助资金12亿元,每个设施小区各级财政投入10万元,省、市、县依据4:

3:

3的比例分担(大连市按2:

5:

3的比例分担)。

省财政每年安排4.8亿元,由预算内农业专项资金0.8亿元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资金4亿元共同构成。

预算内农业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方式,省财政厅依据当年小区建设验收结果,于下年初拨付补助资金。

设施农业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设施农业土地整理项目计划,先拨付下达省补助资金的50%,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四、项目验收与监管

设施农业小区建设项目采取省、市两级验收。

市级在每年的11月1日以前,将当年全市所有设施小区验收结果的详细清单报送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省级验收将采取组织县级交叉验收、抽查验收和卫星遥感验收三种方式,以确保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设施农业小区实行省级电子系统管理,市、县负责提供设施农业小区相关的电子图表与数据,由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统一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电子查询系统。

全省设施农业电子查询系统对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项畜牧业倍增发展项目

2008-2010年畜牧业倍增发展项目包括两部分:

一是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二是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

一、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

(一)建设目标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以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为载体,把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与清洁化健康养殖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养殖业,增强畜牧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0年全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达到15000个,比2007年翻一番。

(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审批

1、扶持对象。

2008-2010年,每年计划扶持新建2500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

扶持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单位或养殖户。

2、申报条件。

申报省扶持的小区须符合《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1297—2004),《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1296—2004),《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1294—2004),《奶牛场建设技术规范》(DB21/T1301—2004),《肉羊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1295—2004)等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选址合理。

远离村屯和省以上公路主干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是生产规模。

小区占地面积10亩以上;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鹅、鸭等畜禽存栏数和标准舍建筑面积分别达到:

1000头和1500m2以上、100头和500m2以上、200头和960m2以上、500只和1000m2以上、5万只和3250m2以上、5万只和5000m2以上、5000只和1600m2以上、1万只和1600m2以上。

小区畜禽存栏量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小区有效的饲养档案、免疫档案和产地检疫证明等综合核定。

三是设施完善。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标准舍、粪污处理设施、防疫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小区用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和畜禽舍周围设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水通、路通、电通。

四是管理严格。

小区生产管理、卫生防疫、兽药使用、禁用药目录、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岗位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

3、申报程序和审批。

根据各市上报的三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计划,省经过综合平衡,已经将分年度指导性畜禽小区建设计划下达到市,市分解到有关县(市、区)。

符合省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或养殖户,可按县级具体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分解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择优筛选后按规定时间报市。

市动监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择优确定申报省扶持的小区,在及时下达项目批复的同时,将全市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备案。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规模、补助标准和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对验收合格、达到规定扶持标准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每个小区投入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其中省财政10万元,市、县财政10万元(省对大连市每个小区补助5万元)。

对同一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三年内不重复扶持。

对当年承担国家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再享受本年度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

省鼓励和支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对成倍达到申报条件中“生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可折算成若干个补助小区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省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管理方式,根据省动监局年末前汇总的全省当年验收合格的分地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省财政于下年初及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市、县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按进度拨款。

(四)项目检查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县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向市动监局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公示7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在10月底前,形成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报省备案,省动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复查。

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应比照《辽宁省标准化养殖小区量化考核评估规范(试行)》(辽动卫发[2008]76号)制定本地区《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量化验收办法》。

二、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

(一)发展目标

畜产品加工业建设项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肉蛋奶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为载体,着力提升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提高畜产品附加值,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力争到2010年,全省畜产品加工业产值由2007年的440亿元提高到1540亿元,增长2.5倍;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7年的262亿元提高到750亿元,增长1.9倍;全省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从2007年的165万吨提高到365万吨,增长1.2倍;精深加工畜产品比重由2007年的25%提高到50%,增加25个百分点;畜产品加工税收由2007年的22亿元提高到77亿元,增长2.5倍。

(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条件、奖励标准

凡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守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申报,经验收合格后享受省相应一次性奖励。

1、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一是投资规模大。

2008-2010年期间,每年新建、扩建投产或上年开工本年投产的企业,每个独立法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省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二是加工能力强。

年新增加工能力达到以下规模:

生猪100万头、肉鸡2500万只、肉牛5万头、肉羊50万只、肉驴3万头、肉鸭1000万只、肉鹅1500万只、貂狐貉毛皮30万张、鲜蛋精深加工1亿枚、肉类精深加工原料肉消耗1万吨、乳品精深加工20万吨、羊绒精深加工350吨。

实际加工量达50%以上,加工量以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量为核定依据。

三是具备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证明。

同时,申报企业要具有土地使用证。

对验收合格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大型加工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加工能力分别增长10%为标准,每增加10%(以两项指标增幅的低项为准),省增加奖励资金10万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上市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

对省内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间经国家证监会批准上市的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等形式组建股份合作集团公司。

申报条件为:

一是投资规模较大。

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前,每个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后,须注册股份合作集团公司,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

二是加工能力较强。

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前,每个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须达到以下规模:

生猪70万头、肉鸡1800万只、肉牛4万头、肉羊40万只、肉驴2万头、肉鸭700万只、肉鹅1000万只、貂狐貉毛皮20万张、鲜蛋精深加工7000万枚、肉类精深加工原料肉消耗7000吨、乳品精深加工15万吨、羊绒精深加工250吨。

实际加工量达80%以上,加工量以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量为核定依据。

三是必须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间注册的股份合作集团公司。

对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或联合等形式组建的股份合作集团公司,经验收合格后,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排名全国前10位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猪、牛、羊、鸡、鹅、鸭加工生产的单体畜产品加工企业。

企业排名以2008-2010年国家有关部委公告为准。

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须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可。

对排名全国前10位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单体加工企业),每个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荣获国家、省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对经农业部评选、获得国家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获得省名牌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大连市所属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省、市各承担一半。

(三)申报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具备项目申报条件、且当年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进行筛选,审核同意后,形成项目申报书,以市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市级动监、财政部门联合提出验收申请,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

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组于每年年底前进行验收。

验收组根据企业答辩、现场考核、量化评估,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形成综合验收报告,省动监局、省财政厅据此共同研究提出当年拟扶持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通过有关媒体公示7天。

省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隔年兑现的管理方式。

按照最终审定及公示结果,省财政于下年初拨付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将及时兑现企业。

第三项渔业倍增发展项目

2008-2010年渔业倍增发展项目包括两部分:

一是水产养殖项目;二是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

一、水产养殖项目

(一)建设目标

水产养殖项目以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载体,把渔业精品养殖与生态健康养殖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渔业目标,努力促进渔业生产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养殖业,推进全省渔业加快发展。

2008-2010年,全省计划建设海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329个;淡水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400个,每个淡水示范区可包括若干个示范单元,共建设淡水示范单元710个。

(二)财政资金扶持的范围、对象、条件

1、范围。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中海水养殖方式包括:

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浅海筏式、网箱养殖;淡水养殖方式包括:

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流水养鱼。

2、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渔业养殖户和水产养殖企业均可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3、条件。

一是申报对象依法取得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者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二是申报对象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建立统一规范的防疫和用药规程,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三是申报对象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生产日志》,记录内容详细完整。

四是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并有检疫证明。

五是所在县(市、区)正在制定或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申报示范区区域在规划的水域滩涂范围内。

六是海水健康养殖示范区的规模要达到:

新建池塘养殖500亩以上,新建工厂化养殖车间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浅海筏式1000亩以上,新建网箱养殖20000立方米以上;淡水养殖示范区以相对集中连片的若干养殖单元为考核单位,每个单元的规模最低要达到:

新建池塘养殖50亩以上,改造池塘养殖150亩以上,新建网箱养殖10000立方米以上,新建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新建流水养鱼2500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全省推进渔业加快发展三年规划目标分解到各市情况,经综合测算,已将分年度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指导性计划下达到市,市分解到有关县(市、区)。

符合省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或养殖户,可按县级具体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按市分解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进行初选,形成建设项目申报书报市。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择优选定拟申报省扶持项目,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报省。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

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落实当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四)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规模、补助标准和管理方式

省财政扶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资金,2008安排6000万元,2009-2010年计划每年7000万元,补助标准为:

省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海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补助5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每个示范单元补助5万元。

同一单位跨年度不兼得。

省财政扶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方式。

每年年底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市级验收、公示及省级适时复查结果,提出当年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下年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二、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

(一)发展目标

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省水产品资源优势,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加工技术和管理理念,面向国内外市场,科学规划,开拓创新,推动水产品加工业由粗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积极发展以高科技为特征的现代水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渔业现代化发展。

2008-2010年,全省每年新增水产品精深加工项目60个,三年共新增精深加工项目180个。

(二)财政资金扶持的对象、条件

1、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开工新建或上年开工本年投产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

2、条件。

一是企业规模较大。

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加工能力达到500吨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是发展精深加工。

以水产加工品的多样化、安全化、方便化、营养化、风味化为重点发展方向,发展参、鱼、虾、贝、藻精深加工,以仿生制品、熏烤制品、配制食品、方便食品、调味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为生产重点。

三是采用先进技术。

应用高温瞬时杀菌、高压蒸气杀菌、栅栏技术和GMP净化系统,保证生产全过程减菌化处理。

应用分子蒸馏、酶反应、生物膜过滤、蛋白提取、DHA提取、EPA萃取等多项生物工程技术和低温浓缩、真空浓缩、微胶囊、万能自动烹饪、膜分离等制成品技术。

应用真空冷冻干燥、超低温冷冻干燥、远红外干燥、微波干燥等技术,采用计算机辅助控制。

应用真空包装、无菌包装、抗氧化技术、X光金属探测、新含气调理技术等,确保海珍品的原有风味、口感和食用安全,有效抑制微生物繁殖,延长保质期。

四是实行严格管理。

运用工业理念进行项目管理,生产监控、卫生防疫、质量检验、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技术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省海洋与渔业厅已将分年度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三年指导性计划下达到市,市分解到有关县(市、区)。

符合省扶持条件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可按县级具体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按市分解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进行初选,形成建设项目申报书报市。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择优选定拟申报省扶持项目,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各市根据省预审意见落实当年项目计划并批复县级执行。

(四)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规模、补助标准和管理方式

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资金3000万元。

对验收合格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省财政扶持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方式。

每年年底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市级验收、公示及省级适时复查结果,提出当年水产品加工业新增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下年初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项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

一、建设目标

全省201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将达到760亿元,实现增加值215亿元,年均增长26.7%。

其中,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实现产值700亿元,实现增加值200亿元,在2007年基础上力争同比翻一番,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全省林业产业体系。

二、省财政扶持资金范围、条件、管理方式与补助标准

财政扶持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林地经济发展、扶持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奖励三个方面。

(一)林地经济项目

1、范围与条件。

①板栗、榛子、核桃、杏、枣等名优经济林、红松和核桃楸等果材兼用林、林下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种植等,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50亩。

②林蛙养殖,基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越冬池或孵化池建设项目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③野猪、鹿、狐狸、貂等野生动物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100头;山鸡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只。

2、资金管理方式与补助标准。

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地经济项目建设所需种苗购置和配水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可采用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一是采用补助方式的,省补助上限标准为:

板栗、杏、枣种植每亩100元;榛子、核桃种植每亩200元;红松和核桃楸果材兼用林种植每亩150元;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培植每亩300元;林蛙越冬池或孵化池及野生动物养殖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00元。

二是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为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1年。

3、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

以小流域综合开发方式实施且面积不低于1500亩;采用“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实施,而且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基地面积不低于500亩;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科技含量高、适于区域环境和全省推广。

(二)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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