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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海南省部署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

2012年03月30日13:

43   来源:

《海南日报》

近日,我省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主线,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

  

记者从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2009年开展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全省着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294件,其中涉及厅级干部案件5件,县处级干部案件4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0人,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为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我省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司机关办案合力,整合全省案件信息资源。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特点,以业主、包工头和涉案人最亲近的人际关系为突破口,紧盯项目决策、土地审批、规划调整、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注重挖掘重点部门和系统的共性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扼制。

  

据悉,我省还借助媒体、网络的力量,从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去年3月,省内有媒体以《2栋17层楼“亿城家园”是违建》为题,报道了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汽车南站附近的违法建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查办了该违建背后的腐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2012年,全省将围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抓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为促进海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刘刚 何国文)

 

2012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2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一年。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治理,力争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为切实做好2010年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现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认真做好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

效。

(一)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

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梳理总结的同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作。

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

4月10日前,各地区、各单位将自查总结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

部工程

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组织重点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抽查工作,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排查项目数量的20%。

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挂牌督办,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

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专项检查。

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组织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月中下旬结合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检查,对部分单位和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选择3~5个重点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

配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4月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好水利组的检

查工作。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抓好问题整改。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明确政策界限,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建设。

印发实施《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加快《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设计标准》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编制或修订,争取年内完成。

(责任单位:

规计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

(二)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结合《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水利规划管理。

严格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前置条件监管,严格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安全监督司、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

研究制定水利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提高工程建设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的科学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强化节(结)余资金的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水规总院)

(四)督促地方落实好投资。

根据旬报中反映的情况,加强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省份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将扩大内需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投资安排挂钩。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一)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做好两个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培训工作。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

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

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摸底,适时组织调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

(三)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一)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等重点环节,特别是小型面上水利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形式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加强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组织开展项目代建制试点。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

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

加强水利建设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四)加强合同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科学制订合同条款,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严格组织验收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

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六)严把工程开工审批关。

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政策法规司、水规总院)

(二)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测。

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针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一)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

(责任单位:

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价款结算、合同管理等。

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

(责任单位:

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七、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公开项目建设信息。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9〕601号)、《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办综〔2009〕512号)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依托水利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

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八、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

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稽察力度;督促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提高稽察工作成效;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稽察法制建设,规范稽察行为,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

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二)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

抓住重点,提前介入,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

直属机关党委、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

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3号)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旬报制,坚决查处水利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

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责任单位:

驻部监察局、办公厅、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

九、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战线长、范围广、数量大,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几个突出方面进行治理,力争在治理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突出问题和推进信息公开、案件查办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思路。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机制。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探索有效手段,以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统筹协调,协力推进。

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措施配套性强,涉及到多个部门。

各单位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任务的落实。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精心指导推动,把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有机联系,统筹安排和周密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印发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年0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已经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取得工程治理工作新成效。

  一、加大招标投标环节的治理力度

  

(一)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照《条例》的规定,逐项清理现有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修订,维护法制统一,增强制度执行力。

在全行业开展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宣贯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强化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要全程监控、滚动排查,确保招标投标等活动依法进行。

严格招标方式核准,确保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水运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严禁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认真贯彻有关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和废标条件等。

继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和管理,完成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调整工作,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资质资格动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深入研究治理招标投标突出问题的对策措施,及时总结各地有效做法。

推广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电子化招标投标模式,积极探索实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网上竞价和远程电子监察技术,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统一市场集中交易。

积极探索交通运输工程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制定政策性指导文件,推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逐步进入已建成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二、加强工程治理监督检查

  

(一)继续加强对中央援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继续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中央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协调指导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援疆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新疆地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及援疆项目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落实。

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地区代建制项目廉政建设的通知》,指导督促代建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代建项目廉政建设工作。

部将组织综合督查组,会同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纪检监察部门,对新疆地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和援疆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中央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工程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今年中央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还将对包括交通运输在内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要积极配合中央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做好各项迎检工作,督促受检单位切实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百分之百整改到位。

  (三)继续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以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招标投标专项督查、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督查、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等专项监督检查,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

组织开展对桥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防范桥梁垮塌事故发生。

  三、深化对重点环节的治理

  

(一)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

认真落实部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提升公路勘察设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指导思想,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重视外业勘察与地质勘查指导书的作用,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查审批程序,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阳光”操作,将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建设各方和社会监督。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继续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严格建设单位资格标准,规范建设主体行为。

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施工形象。

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进行宣贯和培训,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建立健全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机结合的承包体系,制定各类标准合同文件,引导分包行为合法化、透明化和规范化。

健全完善分包合同备案和履约的监管机制,禁止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人,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针对建设规模较大的省份、大型桥梁隧道等重点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推行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为抓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达标考核,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项目开工建设。

继续深入推进监理行业新风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理管理法规,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推行总监负责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体系,加强监理信用动态管理,推进监理行业自律,切实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做好建设项目筹融资工作。

按照“调结构、控规模、保重点、促稳定”的总体思路,继续破解建设项目筹融资难题,依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督促建设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加强预算执行和结余资金管理,做好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的审计,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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