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路隧道施超前预报及监控量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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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以下简称地质预报)是指在分析既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地质调查、物探、超前地质钻探、超前导坑等手段,对隧道开挖工作面前方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体的工程性质、位置、产状、规模等进行探测、分析判释及预报,并提出技术措施建议,以优化设计指导施工,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和危害程度。

第二条公路隧道施工监控量测(以下简称监控量测)是指隧道施工过程中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的变形和稳定状态,以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经常性观察和量测工作,通过对观察和量测结果的分析、判断,评价观察量测对象的稳定性、安全性,以验证、修改设计参数,并指导施工。

第三条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是隧道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隧道施工作业中关键的重要作业环节,是施工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工序,应作为必备工序纳入施工组织管理。

第四条地质预报预判成果及监控量测成果要及时反馈,以实现施工动态信息化、优化工程设计,提前及时主动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确保隧道结构、施工安全。

第五条瓦斯隧道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设计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高速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涉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协调配合。

第七条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实施单位应具备交通行业相应资质,取得相关参数计量认证证书,并按相关要求到质监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章各参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二)制订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管理制度,各项目应按本规定细化各单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协调处理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项目业主负责审批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大纲及实施细则。

(四)对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重点检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现场地质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能力、设备型号及数量、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的工作量、操作规范性、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等。

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运用及配合情况。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对隧道围岩地质进行分析,在设计文件中对隧道地质复杂程度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指导性意见,每一座隧道的每一段落须说明采用的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风险评估初始评估等级为Ⅲ级的隧道须单独编制专项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设计方案。

(二)负责编制地质预报大纲,组织实施地质预报,完成除加深炮孔探测、超前地质钻探钻孔操作外的所有地质预报工作,承担地质预报主体责任。

如勘察设计单位无交通行业隧道地质预报相应资质,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委托有资质及能力的单位具体实施,但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审查委托的地质预报单位提交的地质预报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其执行及实施情况。

(三)施工中应及时分析和研究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报告成果,若与设计地质情况不符时报项目业主按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四)配合项目业主做好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除第三方实施的监控量测工作外,施工单位尚应按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F60-2009)的相关规定进行监控量测,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如果缺乏相关施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或其成果未表明在隧道内进行各项作业是安全的,严禁施工单位在隧道内进行施工。

(二)向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提供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编制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实施细则的依据之一。

(三)在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开展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工作时积极协调配合,保护好观测设施和标志。

(四)将地质预报、监控量测作为关键工序列入现场施工组织,施工中认真实施、配合。

(五)应用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根据成果资料,对存在问题的部位、段落及时处理。

(六)具体实施加深炮孔,按要求作好相关记录并由隧道主管技术人员签认,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加深炮孔现场实施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跟班、检查。

当洞内、外观察及加深炮孔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相关单位。

(七)配备相应设备及司钻人员,司钻人员相对固定,在地质预报单位的指导及要求下具体实施超前地质钻探的钻孔工作。

(八)在隧道内每隔一段距离标识桩号,并应向地质预报单位提供准确的掌子面桩号信息。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过程进行监理,负责检查地质预报单位、监控量测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物探等)数量及资格、设备类型及数量,检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实施和数据采集情况,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提供的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资料和成果进行及时汇总处理,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必要时报项目业主。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特殊地质情况技术方案、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设计预案等进行实施,监督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单位按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方案实施。

(四)配合项目业主做好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准确、客观、及时。

(二)成立现场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组,制定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组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合同与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大纲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人员能力和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效率应能满足工作、工期的要求,并保持人员稳定及工作连续。

(三)根据合同文件、隧道设计文件及地勘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隧道工程地质调绘等情况,编写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审批。

(四)按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细则组织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的实施,及时向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根据开挖揭示围岩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方案,报批后实施。

对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根据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进行变更设计的会议。

(六)地质预报单位应组织、指导施工单位实施超前地质钻探的钻孔,确认超前地质钻探的位置与深度等,对采集、记录、分析等技术工作全程负责,完成报告。

(七)监控量测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监控量测工作进行复核。

(八)监控量测单位应明确标识观测设施和标志,并对施工单位做好保护工作交底。

(九)做好档案管理,建立报告、原始记录、电子数据采集记录等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应成立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管理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职责。

参建各方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确保信息传递顺畅、反馈及时、决策迅速、处理得当。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管理组人员名单应以正式文件明确,于文件下发后5日内报项目业主核备。

项目业主应汇总形成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责任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附近独立设置驻地,在驻地建设等准备工作完成后,按《贵州省公路水运工地试验检测项目管理细则》中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在实施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过程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十六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制定预警管理制度,实行三级预警管理:

I级:

有较大地质(监控量测)问题(如预报中的岩溶、突水、突泥、较大的破碎带,监控量测中的变形加速、支护变形、开裂等),存在较大结构、施工安全风险,应停止施工;

Ⅱ级:

有较轻微地质(监控量测)危害情况,存在一定结构、施工安全风险,应谨慎施工,加强监控量测、地质预报;

Ⅲ级:

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结果处于正常状态,无明显地质(监控量测)危害情况,可正常进行施工。

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及经验,在实施细则中确定三级管理的具体分级标准,在每次进行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后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确定管理等级。

第十七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成果应体现及时性,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按下列规定时限送达有关各方:

(一)属于I级管理的,应在现场分析、初步确认后立即送达;

(二)属于Ⅱ级管理的,应在24小时内送达;

(三)属于Ⅲ级管理的,应在48小时内送达。

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向有关各方呈送经正式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的成果文件,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限送达正式文件,应先提供电子文件或者以其他有效形式通知有关各方,过后再补齐正式文件及时送达。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作出及时利用、回应。

当监控量测出现Ⅰ级安全预警、预报结果前方存在复杂地质地段或施工单位揭示地质与原设计存在较大差别、对施工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复杂地质地段,应立即停止施工或掘进,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包括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内容的调整。

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要紧密结合,预报地质复杂地段要加密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发现位移变形过大的地段其前方围岩可能恶化,施工中要加强地质预报。

第十九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内容的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监控量测、地质预报单位共同会商确定。

第二十条没有相应的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资料,建设单位不得批准隧道围岩级别调整或支护参数的变更。

隧道内非掌子面坍塌引起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计处治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实施过程中,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月报、年报,编制隧道贯通后的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成果的总结性报告。

月报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地质(监控量测)异常情况分类统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小结,下一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建立岩溶、煤层瓦斯、断层、软弱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管理台帐,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报告均应纳入竣工资料归档。

过程数据及原始记录由实施单位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对风险评估初始评估等级为Ⅲ级的隧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宜采取相关措施,建立洞内无线通讯系统;监控量测单位在进行高风险段落的量测时,宜采取无线传输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分析,确保施作人员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含天然气、瓦斯、放射性物质等特殊地层隧道及深埋隧道内的地湿、地应力等地质问题应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指南进行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

第二十六条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中遵守安全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第四章地质预报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质预报的重点在于探测和预报可能引发灾害的下列不良地质现象:

断层破碎带、岩溶、煤层瓦斯、涌水突泥、软弱夹层、膨胀岩等,同时对开挖面前方的围岩级别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地质预报应根据隧道的地质环境与特点、施工方法,选择适宜的地质预报方法,可采用地质调查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洞与主洞探测相结合等综合方法,对预报结果综合分析,相互验证。

第二十九条地质预报应根据地质调查及勘察设计等资料,确定重点预报地段,根据地质预报实施工作中掌握的地质情况,及时调整隧道区段的预报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第三十条隧道设有平行导坑、正洞超前导坑、或为线间距较小的两座隧道时,应充分利用平行超前导坑、正洞超前导坑、先行施工的隧道开展地质预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下列隧道地段必须采用超前地质钻探进行地质预报:

1.勘测设计推测富水软弱断层破碎带、富水岩溶发育区、煤层瓦斯发育区及设计指定使用超前地质钻探的地段;

2.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涌水、突泥或瓦斯突出等地段;

3.重大物探异常区或使用其它超前预报方法不能满足对前方地质状况准确判断时。

超前地质钻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合理搭配使用冲击钻和取芯钻。

对富水岩溶发育区,超前地质钻探必须连续重叠进行;必须进行加深炮孔探测,加深炮孔加深长度不得小于3m。

加深炮孔探测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并出具由技术人员签认的炮孔探测记录,地质预报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记录格式要求、现场抽查,并对炮孔探测记录进行分析、运用。

第三十二条岩溶地区应开展岩溶重点发育地段隧道周边及隧底隐伏岩溶探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质预报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地质概况: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分析与地质预报相关的地形地貌、气象特征、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着重说明不良地质与特殊岩土、可能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地质风险;4.实施地质预报的目的;5.地质预报实施具体方案、分段预报内容及具体预报方法、技术要求、预报工作量、占用工作面的时间,必要时应编制气象、重要泉点和洞内主要出水点(流量大于1L/s的出水点)、暗河流量等观测计划和观测技术要求;6.地质预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施工单位的配合要求;7.地质预报组织机构设置及投人的人力、设备资源;8.质量要求及控制措施;9.安全措施;10.预警机制;11.成果资料编制的内容与要求,包括报告及原始记录格式;12.工作制度,包括与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控量测等单位的联系制度,地质预报成果报告提交的时限,信息传递、反馈方式等;13.地质预报成果的验证及技术总结的要求;1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地质预报工作单次实施后,应将各预报手段所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编制地质综合分析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概况、采用的各种预报手段及预报结果、相互印证情况、综合分析预报结论、施工措施建议及下步预报工作计划等,按要求及时送达相关各方。

第三十五条地质预报应进行实际地质状况与设计、预报结果的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和改进地质预报工作,提高预报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地质预报总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2.地质概况:

包括原有地质资料的概略情况及其结论,施工开挖过程中揭示的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及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3.设计预报方案和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调整后的预报实施方案;4.统计各预报方法实际工作量,并与地质预报设计工作量进行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5.地质预报与施工验证对比情况,包括预报准确率统计结果,对预报绩效进行评价;6.设计与施工地质资料对比情况,对勘察资料进行评价;7.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及其处理的经过、措施、效果,运营中应注意的事项;8.地质预报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情况及推广应用的建议;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附图和附件。

第三十七条地质预报其它工作及技术等要求,参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或指南进行实施。

第五章监控量测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监控量测应达到下列目的:

掌握地表、围岩和支护的动态信息以及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并及时反馈,指导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及结构稳定;验证支护结构效果;为在施工中调整围岩级别、变更设计方案及参数、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提供依据;确定初支补强及二次衬砌合理施做时间;积累量测数据,总结经验,为信息化设计与施工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监控量测项目原则上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不良地质体或特殊地段的针对性监控量测项目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科研项目需要的特殊监控量测项目根据科研要求进行。

监控量测必测项目:

洞内、外观察;周边位移(包括底鼓);拱顶下沉;地表下沉。

洞口段、浅埋段或地表有建(构)筑物时必须进行地表下沉量测,地表有建(构)筑物的浅埋段必须进行深层岩土体位移监测,浅埋偏压隧道洞口除地表下沉外要同时测量水平和纵向位移。

监测发现位移量过大、位移无稳定趋势或边仰坡开裂时要加密观测频率。

监控量测选测项目:

应根据设计与合同要求,对一些有特殊意义、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区段以及试验区段,通过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开展选测项目,以更深入掌握围岩的稳定状态与锚喷支护的效果,指导未开挖区的设计与施工。

第四十条对地应力较大的Ⅳ级以上围岩、Ⅴ级以上围岩,应选择代表性段落,在开挖、初支实施后立即进行断面测量、拱顶下沉量测(间隔5-10m/处),在二衬施作前进行断面、拱顶下沉复测,以确定初支变形、拱顶下沉情况,指导围岩开挖预留变形量及二衬施工时间。

第四十一条监控量测大纲及实施细则应根据合、设计文件等要求,结合隧道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参数、施工方法及工期安排、周围环境及监控目的等进行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地质概况: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及调查资料,分析与监控量测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情况,有针对性的说明重点监控量测项目;4.监控量测具体实施方案:

监控量测项目(必测、选测项目)、具体监控量测方法(元器件及设备、监控量测断面、测点布置、监控量测频率等)、技术要求、持续时间、工作量、占用工作面的时间等;5.监控量测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施工单位的配合要求;6.组织机构设置及投人的人力、元器件及设备等资源;7.质量要求及控制措施;8.安全措施;9.成果资料编制的内容与要求,包括报告及原始记录格式、数据处理及预测方法;10.预警机制;11.工作制度,包括与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地质预报单位的联系制度,监控量测成果报告提交的时限,信息传递、反馈方式等;12.监控量测成果的验证及技术总结的要求;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监控量测工作应结合开挖支护作业的进程,及时布点和监控量测,测点布置、测试精度、量测频率、持续时间应符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及细则、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监控量测的项目、内容、频率。

第四十三条监控量测系统应可靠、稳定、耐久,在服务期内运转正常。

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校。

布设的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并注意保护,严防损坏。

第四十四条量测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分析,掌握变化规律,对工程安全性进行评价,提出调整和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建议。

监控量测数据应进行实时分析和阶段分析。

实时分析:

每天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反馈、分析原因并提交异常报告。

阶段分析:

按月(周)进行阶段分析,总结监控量测数据的变化规律,对施工情况进行评价,提交阶段分析报告,指导后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应严格执行分级及预警管理制度,当出现变形或速率加大等数据异常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报送相关单位,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监控量测全部工作完成后,应整理、提交下列资料:

监控量测方案及实施细则;实际测点布置图;围岩和支护的位移-时间曲线图、空间关系曲线图,以及量测记录汇总表;量测变更设计和改变施工方法地段的信息反馈记录;监控量测说明等。

第四十七条需在运营期进行长期监控量测的隧道,监控量测点在施工期间埋设且进行监测的,应将上条所述资料移交运营管理单位。

运营期监控量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附件:

贵州省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责任人汇总表

附件

贵州省公路隧道施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责任人汇总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章)

序号

施工合同段

隧道名称

责任人及大致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管理具体责任人

设计单位

地质预报单位

监理单位

监控量测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1

1.

2.

3.

2

3

4

5

汇总:

复核:

日期:

日期:

注:

此表由参加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相关单位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填写,建设单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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