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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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生
人生是个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整个生命历程,是一个人一生全部实践活动的综合。
2.拜金主义
是一种金钱至上的思想道德或观念,它认为金钱不仅万能,而且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
3.人生目的
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生主体,在人生实践中提出的关于自身行为的基本指向,是人生命历程的根本追求,是对“人为什么而活”这个问题的总体回答,它体现了人的最高社会需求。
4.人生价值
指人的生命、生活的价值。
从人本身的主观性上讲,人是价值主体;从人能创造价值上讲,人又是价值客体。
5.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
6.伦理学
1.伦理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伦理学也是一门万古常新的,有着广阔前途的科学
7.行为
所谓行为是在改造周围环境的社会实践中,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有目的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
8.道德品质
所谓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
9.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为提高自己道德品质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的活动。
10.环境伦理
指的是人们对自然环境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或者说人们在对待自然环境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11.生命伦理学
它是对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实践中的道德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一门应用伦理学。
12.人工受精
人工受精是用人工技术将精子注入母体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方法。
13.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又称“代孕母亲”,指按照委托协议代替别人妊娠分娩的妇女。
14.克隆人
它是指用无性繁殖手段制造出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人。
15.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16.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指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社会,一定阶段原则的行为准则
17.公正
公正指为社会成员所认可,保障他们彼此间形成的权利及利益的关系的合理性原则
18.幸福
幸福指个人在实践中由于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感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19.享乐主义
是把物质上无止境的个人满足作为享受的全部内容和生活的唯一目的。
20.荣誉
荣誉是指社会或行为当事人对于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给予的肯定性和赞美性的态度
二.简答
1.享乐主义人生观的危害:
享乐主义给人的危害,小到个人,它会导致一个人贪图安逸,意志消沉,缺乏进取精神,一事无成。
大到国家,它会导致社会停滞不前、腐败没落。
2.拜金主义的实质:
为了金钱可以不择手段把金钱作为生活的惟一目标把拥有金钱当作人生的最大幸福
把金钱作为评判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
3.道德行为的特征
第一,道德行为一定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某种自觉的态度。
第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
4.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联系
第一,在特定意义上为非道德行为,在广泛的范围内往往具有道德意义。
第二,道德行为往往是同其他社会行为相伴发生并相互结合的。
5.道德的本质
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2·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调节方式
3·道德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
6.为什么说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总结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科学成果
2、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估计
3、对社会主义长期性的认识
7.邓小平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
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8.为人民服务伦理思想的内容
第一,把人民的利益、民族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
第二,发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第三,做到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
第四、发扬革命热情和拼命精神。
9.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道德对社会意思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道德在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保证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中有重要作用
10.“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断的涵义
涵义:
一指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方向;
二指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从根本上摆脱贫穷落后的不发达状态
网络伦理建设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
二、建立和健全对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对网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四、提高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方面的国际合作。
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
(1)三兼顾原则是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2)三兼顾原则中,个人利益要兼顾。
(3)三兼顾原则中,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4)为贯彻三兼顾原则,应当对群众进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
为什么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1)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增强国力,接受时代的挑战。
(2)才能促成社会主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3)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此核心的基本内涵
核心:
为人民服务基本内涵:
1.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立身处世
2.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3.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作为大学生党员的我们应怎样去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大学生党员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首要的一条,就是完成好自己的学习任务,培养多方面的能力,掌握过硬的为人民服务本领。
二、明确服务的对象
学校里因其特殊的环境,所以我们接触到的都是学生多一些,所以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用到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为老师服务上。
三、具体如何做
(一)主动关心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学,尽自己所能热心帮助同学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同学服务;
(二)在利益面前,先人后己,先公后私,凡事不可斤斤计较;
(三)身边小事做起,凡有利于社会的都可以做,坚决抵制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的态度。
从点滴小事做起,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
1、论规范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内在关系
道德规范的直接内涵就是指人或道德主体赖以行动的道德标准活动机。
首先受制于外力,受外在的根据的支配和节制。
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就是指这种外在的对于行为动机的力量与作用,是超出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之外的。
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道德规范才从他律阶段转化至自律阶段。
道德规范如果不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己的自律,那么,对道德主体是无道德意义可言的。
道德规范他律性表明,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的行为自由,总要受制于某种外在的必然性,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来行动。
因此,道德的自由也在于对道德领域里必然性的认识。
只有在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我们才可说规范成为了自己需要的内在准则。
因此,他律性的道德规范,都必经转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主体内在的品格、内在的德性,才具有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意义和塑造道德主体的心灵的意义。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不简单的等同于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法律义务是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利。
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并不是简单的相对应的。
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义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
因而,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实不以获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并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
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强调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意味着有德的人无幸福可言,并不意味着尽义务的人没有权利可言。
只是从主体内在动机而言,并不应以此为条件,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恰恰应该用道德主体的幸福欢乐来作为最起码的酬报。
因为这才意味着有德的人才有福,无德的人将无福。
此外,“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在语言用意上具有同一性,这种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直接同一,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形式。
这种权利只是要求尽义务,而不是索取。
3、试述道德良心的功能
道德良心首先是一种能力,一种当下道德判断的能力。
如果不听从良心的指导,人们在事后会出现良好的谴责,即自己感到痛心和内疚。
良心能够进行判断,表明良心具有这样的能力。
当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时,我们总应根据已有的信息来分析某些具体情景,从而作出我们的判断,在这种意义上讲,良心也具有一种认知能力,是一种发现道德真理的能力。
我们不应否认道德判断中包含着对事实的认知。
但对道德判断进行分析,不应忽略了其情感的成分。
在这个意义上,良心既具有认知成分,也有情感成分。
通过良心进行的道德判断,其主要功能是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作用。
良心的调节作用主要在这们三个阶段上表现出来。
在第一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鼓励或禁止的作用。
在第二阶段,即在道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即在行动后,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庭审理”。
4、实质义务论伦理学与形式义务论伦理学的区别?
实质性义务论伦理学认为,行为正当性或责任性的标准在于行为本身或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
如遵守诺言,不杀人等,其本身就是正当的,履行它就是义务。
而在一种责任,规定条件下的行为,也是一种义务行为,如上帝的命令,这是人权等,其行为的正当性来自于一定的背景条件而不是履行这个行为的后果。
形式义务论的伦理学强调行为正当的标准在于,履行行为时所依托的准则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不同道德判断之间的必然联系,例如一个人的前后行为在价值立场上不同,因而必然表现出一个人在道判断的逻辑上前后矛盾,这样的行为,也就难说是正当。
5、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特定关系时应遵守的最一般、最具体的道德规范,其基本要求是:
(1)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成员而言,其价值都是平等的,都是值得尊重的,对于那些在社会处境中处于不幸境地中的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关心帮助他们。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坚决反对以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错误的价值观。
(2)目的与手段统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强调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广大劳动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作为手段,人人需要劳动,作为目的,劳动者享有社会财富。
在这里,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是统一的。
6、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区别?
义务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的主要区别在于:
义务论的伦理学诉诸其本身为义务性的道德概念,而目的论伦理学诉诸价值方面的考虑,其不同可作如下进一步区分;第一,义务论的伦理学主张人们应该依据道德原则或义务规范来履行某些行为,把道德行为的正确性看作是因为合乎一定的准则规范,而目的论的伦理学则主张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主要从后果来考虑,而不是考虑行为过程的合规范性。
第二;议务论的伦理学总是提出绝对责任,而且目的论伦理学则提出有条件的责任。
第三,义务论的伦理学理论提出形式的或关系的标准,而目论的伦理学则提出实质性的标准。
7、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别。
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根据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来确证一个行为是否正当,而规范功利定义则是根据某类规则来加以确证的,当然这些规则本身又需要经过功利原则来加以确证。
对于行为功利主义者而言,正确的行为是在该情况下能够产生最大功利的行为。
但是行为功利主义没有将各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和社会事情的复杂加以充分的考虑,对于许多行为的结果,特别是间接后果是我们难以判断的,因此根据行为功利主义一是容易产生差错,其次是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将变得非常困难。
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规则在道德中占有核心地位,规则不能因为特殊情况的需要而被放弃,它认为,这些规则之中的每一条之所以被人们所接受,正是因为普遍地遵守这些规则会比遵守任何可以替换的规则能产生更大的功利。
功利主义经常要受到如何比较。
计算和确定的问题的困扰,它也不能为如何防止不正义的分配提供有力的防范,但它确实又具有单纯明晰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是足敷应用。
(《伦理学是什么》何怀宏,P72)
8、试述元伦理学的特征。
元伦理学是一门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依托来研究道德现象的逻辑分析科学。
元伦理学在诸种道德现象中仅仅抓住道德特有的术语和判断,从而把道德的语言与逻辑问题当作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研究对象,并借助于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对道德进行纯形式的分析研究。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以逻辑分析为道德研究的方法。
元伦理学家认为,道德问题和道德危机的根源在于伦理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混乱,伦理学要摆脱危机,只有向语言学和逻辑学求得方法论的帮助,以逻辑分析为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这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分析方法,不涉及这些概念,判断及道德本身所反映的社会历史内容。
(2)“科学主义”的“中立性”和“超规范性”。
元伦理学最根本的宗旨和任务就是,打破传统伦理学的束缚,建立一种所谓的“中立的”,“超规范”的“科学的”伦理学。
在元伦理学那里,科学的伦理学只能是反对道德进行语言逻辑分析,不制订任何道德规范,也不提倡任何价值,而且对任何道德规范、价值标准都采取宽容、容忍的态度,保持所谓“中立”的立场。
(3)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元伦理学仅仅关心道德语言本身,过分热衷于探索道德概念最恰当的定义和道德判断的科学性问题,但避而不谈道德与人们实际生活的关系之类更为重要的问题,不仅不提供而且反对提供给人们行为以正确指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使道德和伦理学丧失了其实际的价值,丧失了它所特有的约束作用和导向工能。
(《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北京大学出版社P23)
9、论规范伦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
规范伦理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其理论形式:
⑴关于道德上的善和恶的问题即道德价值问题;⑵关于道德上的应当问题即道德义务问题;⑶关于做人的标准即道德品德问题,据此可以把规范伦理学分成价值论、义务论和德性论。
⑴价值论主要探讨的是道德善恶即道德价值及其标准问题,义务论着力研究的是道德义务或道德规范问题,德性论重点阐发的是人应该具有的秉性,品质或品格即道德品德问题。
⑵在同一规范伦理学体系内部,三者是有机联系的。
如果说价值论和义务论侧重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那么德性论则更为重视那些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本身;如果说道德义务是道德善恶一般标准的具体化,那么道德品质则是道德价值标准和义务规范在行为个体身上的内化和凝结。
(《新伦理学教程》魏英敏,P29)
10、试述元伦理学的三个发展阶段。
元伦理学自产生以来,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以及情感主义衰退后,以规定主义为代表的语言分析阶段。
⑴直觉主义的一般意义是指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观点:
它认为道德的价值不能靠经验或理性的方法来把握,而只能凭直觉(intuition)来把握。
一般认为,是摩尔开创了语言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流派,而西季威克则是摩尔及追随摩尔的传统的先行者。
摩尔认为,近代功利主义把“满足欲望的东西”或“快乐”这样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看成是善,从而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这是因为他们力图以自然属性的事物事给善下定义。
摩尔批驳“自然主义的谬误”,从而提出他的直觉主义的观点。
在摩尔之后,普里查德、罗斯等人发展了摩尔的直觉主义观点。
(2)情感主义是元伦理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它认为道德命题是不蕴含知识真假意义的命题,道德语言和道德命题的功能只在于表达情感态度或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
在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是两位最著名的代表人物。
艾耶尔的基本哲学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
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
(3)普遍规定主义。
黑尔是元伦理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
一般认为,黑尔的规定代表着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
黑尔以他独特的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语、道德思维等重要的元伦理学的理论问题,提出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道德理论。
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表明了元伦理学的质的突破。
它从元伦理学的路径,得出了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普遍性命令的结论,从而使得他的伦理学具有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的特征。
(大纲P503)
11、试述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
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
他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描述性的,主要用来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二是能动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发泄情感、产生情绪。
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
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
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某种道德判断时,就绝不是仅仅在用它们来描述,记录或揭示事物的现象或其本质性规定,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它们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和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
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
也就是说,通过判断来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与情感,使之改变或增强。
(大纲P505)
12、论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
(1)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联系的行为。
(2)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
道德品质是一个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
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道德人格内外两个方面的体现。
成熟的道德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性表现为道德品质的定性化与道德行为的习惯化。
道德品质不是人的个体生理特性,而是体现一定社会或某种理论所要求的道德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
(3)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是密切的。
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所铸成。
一般而言,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
第二,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在道德主体那里,是内外统一的。
第三,道德主体的道德品质更突出地体现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之中。
(4)一般而言,善良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而恶劣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恶劣的道德行为。
但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矛盾的情况。
一个人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也可能出现偶然性的不良的道德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道德主体的某个行为,一时的表现就否定了他的整个的道德素养或道德品质。
因为一时的表现并不能代表他的整个的人格,他的道德品质的本质。
明确这种偶然性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关系,对于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大纲P563)
13、如何认识道德行为中的知行关系。
(1)“知”的两种涵义。
理智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知与行的关系。
这里的“知”,一是指关于对象、事物、关系的知识。
但是还有另一种“知”,这就是作为道德行为的“知”。
道德行为的知,主要是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的知识。
(2)应当之知与行为。
道德的行为就是出于“应当”的行为,所谓出于“应当”,就是按照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特殊行为,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
对应当的认知,是道德行为的主观条件,没有对“应当如何”的认知,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无知或半无知,就不可能产生真正自觉的道德行为。
但是,有了知,也不一定会产生行。
从认知到行为是一个由内到外、由知到行的过程,实现这个转化的中介、动力就是行为者自己的选择。
知和行的关系就是志与行的关系。
(3)知行的辨证统一
道德之注重自觉、认知、仅仅是因为它能指导行动。
如果有了正确的认知,只是在内心自赏而不实行,那么这种认知再正确,也没有实际意义。
道德行为中的知与行,是在行为实践的基础上的统一。
14、论道德品质的形成。
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通常也称为品德或德性。
道德品质是一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性情或道德人格的要素。
首先,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
一般而言,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自己的道德成长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积累一定的道德知识。
其次,道德品质的形成又不仅是与认识过程有关,而且与道德意志有关。
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对于道德行为的选择、控制与持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并养成良好的习惯。
再次,道德行为作为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语言和行为习惯。
在道德品质的构成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它们都属于意识领域。
如果离开了实践,道德品质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表现形式。
只有在道德实践中,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形成,并得以巩固下去。
道德品质得到巩固、成熟、从而成为人生整体行为的一贯倾向和稳定特征。
15、论道德冲突。
(1)道德主体的内在冲突的特征。
所谓道德冲突就是行为主体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义务、职责、使命之间的冲突,是社会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在主体身上的矛盾冲突的体现,是不同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不同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种道德价值冲突把行为主体推向两难境地,强迫人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选择。
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道德主体,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道德角色,承担着不同的道德义务。
在一定条件下,它总得要牺牲某种它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
(2)主体内道德冲突的形式。
道德冲突表现在个体行为主体身上,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同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不一致时,所引起的该角色内心的矛盾。
二,由于个人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旧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
三,多种责任义务在一个主体身上的冲突。
当然,要作出选择,不仅取决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且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境界。
(3)同一价值体系内的道德冲突。
社会价值冲突还表现在一个价值体系内部,不同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
(4)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道德冲突。
如对立阶级之间的道德价值冲突。
16、论道德选择中的意志自由。
(1)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看,就是先天的不正确性,从积极意义上看就是主体自主自觉的能力,是主体具体的,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前者指意志是个人的意志,是特殊性;自由代表着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反映着普遍的规范。
道德自由就是主体行为体现着普遍性的成分。
而后者是指:
意志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意志活动在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使其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把主体内要求变为客观要求而使之统一起来。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性充分表现在人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作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上。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
道德生活必然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中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就为道德选择的自由打下了基础。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主体不仅能够分辨善恶是非,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行动来择善与恶。
然而,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它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使知行统一,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
普遍的规定主义用黑尔的话说,就是一种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与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的情况下都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