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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张荣生

内容提要:

盐官在中国古代庞大的官吏体系中是属于后起的一个特殊的序列。

经历从唐宋以降的近千年沿革,历代中央政府在对盐官的选拔、配备、使用、升转、考核、弹劾、奖惩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其中既渗透着政府对一般官吏管理制度的共性,也体现了政府对特殊行业进行人事管理的个性。

本文依据详实史料,对历代淮南通泰盐区的盐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列。

正文:

盐官是国家在淮南沿海地区较早设置的行政官员。

唐宋至清,盐政机构上下级之间大多实行垂直领导,国家在盐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转、降革和赏罚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有系统的规章和制度。

迄今史料有据可考淮南通泰盐区最早出现的盐官职务姓名始于唐朝。

宋、元、明三代淮南盐事大盛,但因史料缺佚,其间700余年盐官姓名多被湮没。

现存史料唯有清代300年间盐官姓名基本齐全。

一、汉唐盐务官制

中国古代盐官制度,溯其源流,当创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

嗣后西汉武帝举行天下盐铁专营,于全国出盐之地27郡设置盐官37处。

以上具体官制史籍未载,难考其详。

此后盐法或兴或废,盐官随之时置时罢。

隋至初唐百余年间开放盐禁,盐法与盐官并废。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复兴盐法,征收盐税,由地方州县佐贰负责,不专设盐官。

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爆发以后,两京糜烂,朝廷府库空虚。

肃宗乾元元年(758),为笼取盐利供军济国,于户部特设盐铁使一职,以度支郎中第五琦为之。

于是大变盐法,立监院官吏,就山海井灶收榷盐货。

唐代专职盐官自此始设。

肃宗上元元年(760),元载继为盐铁使,于天下出盐之乡普置监司,增设盐官,节级权利。

宝应元年(762),刘晏代元载为盐铁使,并兼诸道水陆转运使。

盐铁兼转运自晏始。

晏以为盐吏多则州县扰,乃将第五琦盐法损益变通,以琦旧立监院为基础,仅在产盐多的地区设置盐务官吏,用以指导生产,管理场务,并收榷亭户盐货出粜商人。

于东南产盐区域设置4场10监,其中淮南产区有海陵(今泰州)、盐城2监(晚唐时又析海陵监辖区增设如皋场);监下设有亭,为盐业生产管理的基层单位,如通州盐区的掘港亭、西亭等,亦设有官吏,管理亭户及其生产、缴税(纳盐)事宜。

为巡缉私盐,又从淮北起列置巡院13处,其中在淮南盐区者有扬州(称扬子)、白沙(今仪征)2院,而尤以扬子巡院为东南盐务之重心。

巡院设有知院官,一称留后,管理一区盐务行政。

晚唐时又析扬子院辖区增设如皋分巡院,亦置有专知官。

唐代建立了严密的选授官员与考任官员制度。

吏部申令:

“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

天下州县、朝廷诸司官员各有定数。

由吏、兵2部分掌文武官员选任(称铨选)。

应选者,不管是刚从礼部科举考试及第后初入仕途的进士,还是历官任满等待转官或升迁的官员,皆称“选人”。

每年冬春为“大选”时期,天下选人皆集于吏部,五五为联,取保参选。

凡五品以上选人,得免试注官,由吏部上其名于中书省及门下省选定,报请皇帝敕授。

凡六品以下选人,须参加吏部铨试。

首先是笔试,观其书(楷法是否遒美)、判(文理有无优长);已试而铨(面试),察其身(体貌是否丰伟)、言(言辞是否辩正);已铨而注(据其资历、才能,分配官职并注册),已注而唱(集众当场唱名宣读)。

选人认为官与资相当,表示满意,然后由吏部分批上报门下省审核,转呈皇帝降旨奉行(称奏受)。

凡经铨选得官者,皆给以符(委任官职的文凭),谓之告身。

受官已成,须诣廷颂谢皇恩,然后赴任。

唐代官秩分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上、下4阶;凡在九品以内者称流内,九品以下者称流外,由流外转流内称入流;官员按资历和劳绩,照规定的程序逐级升迁。

为防官吏渎职,订有严格的考课制度。

考课的主要内容有德行、才用、劳效3项。

流内之官叙以

“四善”:

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四善”之外,按职责所分,列有27“最”(优者称最,劣者称殿)。

按“善”与“最”的有无多少分为上中下3等,每等又分上中下3档,共为9等。

其考法:

每年由应考之官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经各主管上司准额校定后,呈送尚书省诸司。

诸司复核后呈送吏部考司,经监领官审核、判定考课等级,然后于尚书省唱第定考,再奏报皇帝取旨。

凡考第“下下”者解任,“中下”者夺禄,“中中”者守禄,“中上”以上者加禄、进阶,并在铨选时照新进品阶资格升迁官职。

唐代因盐法后起,职官类未设盐官序列。

对于专职盐官的管理,史籍亦未具载。

惟考新旧《唐书》食货志及刘晏等人传记,尚可推知梗概。

盐铁使掌管全国盐政,官阶亚于丞相,其人选当由大臣举荐、皇帝任免。

巡院官掌管一区盐政,官阶类于州牧;监场官掌管场务,官阶约当县令;其人选或由吏部铨选,或由盐铁使奏辟。

史载刘晏精择能吏,凡所相与及任用之人尽为“一时之选”。

其中一些人在刘晏殁后相继执掌国家财政,皆有名于当时。

晏对院监官吏立有约束,属吏在千里之外奉教如在目前。

刘晏的盐官系统由此得以高效运转:

诸道盐价低昂、四方水旱灾害及军府纤芥信息,晏无不先知;关中缺盐价涨,晏奉旨急调,40天内即将江淮海盐3万斛转运至京师,吏民叹为神人;刘晏初任盐铁使时全国盐利收入仅为缗钱60万,至其卸任时达到600万,10余年间盐利增至10倍。

于此可知唐代盐官管理制度之一斑。

二、宋元盐务官制

宋代,实行“折中法”,对盐业的产销管理甚为注重。

宋初沿前代之制,于中央设三司以总国计,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各置使1员),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始归并户部)。

又置榷货务于京师,会计全国盐茶榷货收入。

中央以下,于淮浙江湖6路置发运使1员、转运使数员,发运使总掌6路财赋,转运使专掌1路财赋,而皆兼掌检察地方吏治、举刺州县官员之事。

太宗淳化四年(993)始置诸路茶盐制置使。

徽宗崇宁三年(1104)始专差提举茶盐官。

政和改元(1111),诏江浙荆湖6路共置提举茶盐官1员。

南宋时诸路通置提举常平茶盐司。

据《宋史·职官志》,其职责为:

“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耗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与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

”在盐产区设置监、仓、场,场又分为催煎场与买纳场,所设官吏有催煎官、买纳官、运盐官、监仓官、支盐官等名目,而统谓之监当官(监管当职官)。

《宋史·职官志》:

“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

其征榷、提务岁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登耗以为举刺。

”为防止私煎,在场区设有巡检官,属于武官序列。

盐斤销售,由各州县佐贰官负责,不另设官。

据清光绪《通州直隶州志》载,宋代通州利丰监有监官1人,金沙、西亭、石港、利和、余庆、吕四、永兴、马塘、丰利等场有判官、催煎使各1人。

另据《宋史·职官志》,提举淮南盐事官有职田8顷、干办公事官7顷,在州城监当官有职田3顷50亩,县镇监当官3顷。

宋代官制多变。

太祖时,为集权中央,设差遣院,专管委派京朝官担任地方州县官职。

太宗时,设审官院掌京朝官考课升迁,设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考课升迁,称为“磨勘”。

又规定文武官员资秩升迁阶序,分文阶官为20等、武选官56等、幕职州县官7等、散官9等,作为官员逐级升迁的依据。

真宗时,规定磨勘年限,文武官任职满3年,给予磨勘迁秩。

神宗改革官制,废差遣、审官、考课诸院,仿唐代官制,于吏部设选部,置尚书左选、右选与侍郎左选、右选4案,除高级或重要文武官员由中书省、枢密院引对敕授(称堂除)外,中低级或一般文武官吏皆由吏部考课铨选,分批呈报引对,取旨施行。

大凡入仕,或通过学校、科举,或通过荐举、奏辟,或通过铨选,铨选时须经过考试。

初任皆为监当官,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而不历知县者不得升京朝官,谓之

“须入”。

凡官皆有考课。

大抵于得官后赴阙面谢皇恩(称门谢)时,有司发给御前印纸历子,任官期间即将历年劳绩逐项批书于印纸,并经本路所辖上司及监司复核定等,谓之考状。

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

任满赴京参加铨选,投考状于吏部考功官审核复验。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以“举官当否”等7事考监司(转运司、提举茶盐司等),磨勘定等;然后在铨选时,通计历任岁月功过,照依规定资序升官进秩;有“负殿”者展期升进,甚至降官。

铨选之外,又有辟举、保任。

部门长官自选部属,开具名单奏请皇帝准予任用,谓之辟举。

京朝官、职事官按照一定的德才标准向皇帝推荐人才,结罪担保,谓之保任。

一般由举荐人出具“举状”,中书省登记于簿册,待机任用;被荐者任职后如表现庸劣,举荐人连坐科罪。

保任与铨选二法亦相互参用,吏部条法规定,选人须有规定资格数额的保举人(称举主)始得磨勘升迁。

宋代盐务官制较唐代为详。

考《宋史·职官志》及《宋会要辑稿》,可知盐场监当官为初等职官,淮东提举茶盐官品阶与知州大致相当。

监当官亦有专门名衔,南宋绍兴年间称为“监××州××盐场”。

提举官列在“监司”一类,职任重大,多出于大臣举荐,皇帝敕授。

监当官为士人踏入仕途之始,除北宋初与南宋初世乱初平时出于长官奏辟外,其余升平之世大多出于吏部铨选。

监当官煎、买、卖盐皆有年额,任满时,以任期内每年盐货产销数额比较祖额有无增羡及增羡多少进行考课赏罚。

徽宗大观元年(1107)立定盐官考课格法,考列“最”等者,有“升堂除名次”、“减磨勘年限”、“减举主人数”等奖赏,“殿”等者亦有具体处罚规定。

监当官隶属州官及转运司或提举茶盐司双重领导,每日课利收入须具数申报于州官,故其考课、举刺,监司与州官皆得兼管。

南宋绍兴三年(1133),泰州所属州县管下盐场煎、卖盐货比较上年大段增羡,经知州奏请、尚书省勘会,州官并所属盐场的催煎、买纳、支盐当职官均各特转一官。

监当官任满交接时,须置历(台账簿册)以稽其剩欠(审计盈亏)。

监当官一般依循“监当—知县—通判—知州”的次序积资升迁。

条法规定:

“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循资递迁。

”真宗时,自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两任为限,守官至三年例得磨勘。

仁宗时规定,选人必用举主,举数不足,毋辄关升;其时监当官有举者2人得为县令,任内无过谴、复有举者则迁为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复有举者遂得改京官。

史载晏殊、吕夷简、范仲淹皆以进士任泰州西溪(今东台)盐仓监仓官,后晏、吕积官至宰相,范积官至参知政事(副相)。

元代实行“引法”,始于职官类创设盐官专门序列。

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初置江淮行省于扬州,即于次年设置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于省治,隶属于行省。

两淮运司置运盐使2员,秩正三品;同知1员,正四品;副使1员,正五品;运判2员,正六品;经历1员,从七品;知事1员,从八品;照磨1员,从九品。

至元三十年(1293),悉罢所辖盐司,以其属置场官。

两淮盐区设盐场29所,每场设司令1员,秩从七品;司丞1员,从八品;管勾1员,从九品。

据清光绪《通州直隶州志》,通属各盐场司令、司丞、管勾各享有职田1顷。

成宗大德四年(1300),复于真州(今仪征)、采石等处置批验盐引所。

每所设提领1员,秩正七品;大使1员,正八品;副使1员,正九品。

两淮盐务官制至此始称完备,而各级盐官品衔且较后代为高。

元代实行民族歧视,汉人一般不得担任正职长官。

至元二十八年(1291)诏:

“除达鲁噶齐(一作达鲁花赤,蒙古语为掌印官、总辖官)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

”同年规定,随朝官以30月为任满,在外官以3周岁为任满,钱谷官(含盐官)以得代为任满。

任满始议迁叙,吏部于九、十两月办理职官迁转出职。

凡官员须历一定任期始得考课迁秩。

条例规定:

从九品历三任升从八品,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品,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品,从七品历三任呈省部定拟升迁。

三、明代盐务官制

明代实行“开中法”,职官类列有专门盐官序列。

吴王丙午年(1366)始置两淮运盐使。

洪武元年(1368)始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

二十五年(1392),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

据《明史·职官志》,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从四品),副使1人(从五品),判官3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入流);运使之上又设巡盐御史1人(正七品)。

据嘉靖《两淮盐法志》,各官职责如下。

巡盐御史(一称监察御史)掌察两淮盐筴之政令:

监临司使,平惠商灶;凡盗煮、私鬻、沮坏盐法者,则督令官军捕扑之;盐粮发运,自兖济距留都(今南京市)河渠兼理之,无使壅滞;诸司之事有所兴革,咸请于御史审允之而后行;御史乃亲其成,校其功,状最殿,参其德行,量其材艺,而荐纠之,以奉行其制命焉。

两淮运使掌摄两淮盐筴之政令:

率其僚属以办其职务,给引符,表商盐,督课程,杜私贩,听讼狱,会计盈缩,平准贸易,明其出入,以修其储贡;亭民阽于水旱流亡则赈恤之,俾无失业;凡兴革之事由所属者咸质正于运使,运使乃议于同知,参于副使,白于御史,而后宣于治境焉。

判官掌治分司盐筴之政令:

督诸场大使,促程课,理积逋,岁巡季历,以稽其课之多寡、官之勤惰,而惩劝之;凡驵侩侵渔悍玩圮族者则治之以法;而又以时检校巡司,杜缉私贩;凡灶情商隐、士蔽官邪得于睹闻,悉达之总司而入告于御史焉。

大使、副使掌催办盐课之政令:

日督总灶巡视各团铛户,浚卤池,修灶舍,筑亭场,稽盘铁;旺煎月,雨旸时若,则促令伏火广积,以待商旅之支给;凡包纳折镪、和土卖筹、虚出通关者,闻于判官禁治之。

与元代相比,增设巡盐御史于运使之上,增设分司判官于运使之下,盐官体制更为完备。

巡盐御史系皇帝特遣的中央专员,常驻两淮盐区,一年一换,品衔不高而职权綦重。

分司判官为运使的派出官员,分区控制各场盐课大使;初驻运司所在地扬州,仅在催办盐课时下场办理公务。

正德年间经御史郑气奏准,令分司判官对盐场实行就近管理,乃于所辖盐场适中地点建立分司衙门,供分司判官长驻办公。

明代为防场区透漏私盐,除在淮南湾头镇、淮北安东坝特设盐务巡检外,还规定产盐区附近的巡检官一律听从分司判官的提调。

据嘉靖《两淮盐法志》,巡检官掌盘诘盐引之政令。

凡商盐赴掣,各候验于桥坝下,查无私夹,乃籍其舟次,以上于使司而放之行;其有犯禁私鬻者,则举其货,系其人,以候所司之究核;月终各以所获之绩比较于所隶分司,分司季终则以其有无多寡请于御史而行赏罚焉。

嘉靖二十四年(1545)经御史齐宗道奏准,张港、吴陵、狼山、石港、掘港巡检司隶通州分司提调,海安、石庄、西场等巡检司隶泰州分司提调。

此外,角斜、李家堡、栟茶、掘港、石港、大河口、料角嘴等备倭营寨官军亦兼巡缉私盐,月报盐法察院,以待其比较。

于是盐区巡检官、驻军统领官皆被附入于盐务官员系统。

明代始设分司判官,秩从六品;而各盐场官吏俱未入流,品衔较元代司令、司丞相差悬殊。

每场盐课司于大使、副使之外,额设司吏1人、攒典1人。

课少而地瘠之场则量裁其副使、攒典。

据嘉靖《两淮盐法志》,场官俸禄如下:

大使月支俸3石,其中本色米1石,余2石折钞30贯;副使月支俸2石5斗,其中本色米1石,余1石5斗折钞22.5贯。

各场大使俸米支给于盐场所在州县,而折钞部分俱申领于扬州府。

另据清光绪《通州直隶州志》,明代通州分司判官享有月俸米8石,通属盐场大使、副使各享有月俸米2石。

明代文官的选授、考升归吏部管辖。

吏部设文选司掌铨选,设考功司掌考察。

选人以出身不同分为三类:

进士为一途,举人、贡生为一途,吏员为一途,谓之“三途并用”。

凡文官初授者曰“听选”,升任者曰“升选”,升选必待满考。

听选及考定升降者谓之“大选”,皆在双月,单月用于急选。

嘉靖《两淮盐法志》:

“国朝建官位事,非贤能弗使。

惟兹鹾政,边饷攸需。

自监临而下,要皆出自遴选,受有庥毗之寄。

”大抵两淮巡盐御史属于“科道官”,一般从朝廷内外进士出身三年考满的官员中考选;两淮运盐使一般从任职满考的知府中升选;分司判官除极少数从进士、举人出身的官员中选用外,绝大部分系从贡生、监生出身的官员中升任或改授;至于盐课大使,属于未入流杂职,一般皆从吏员出身的低级差役中选派。

御史为钦差大臣,属皇帝差遣;运使为高级官吏,多由三品以上官员保举,皇帝任免。

判官以下盐务官吏皆属常选官,其选授、迁除一切由吏部决定后奏请批准。

常选官的任职地点须回避本省籍贯,具体官职起初用拈阄法,至万历年间改为由选人掣签决定,遂成定例。

明代对官吏的考绩有“考满”与“考察”之分。

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以称职、平常、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

考满之法:

3年给由(凭证)曰初考,6年曰再考(次考),9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

考满的原则是:

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治罪,阘茸者免职为民。

在具体掌握上,多实行三考黜陟,如初考称职(或平常)、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俱依称职例升用。

巡盐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官,任满黜陟取自帝裁。

两淮运司各属官由布政司考核,并送按察司复考,凡五品以上官员任满黜陟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及杂职官员9年任满,由所隶上司出具凭证(称“给由”),赴吏部考核,依规定条例黜陟升降;如有殊勋异能、超迈等伦者,由皇帝决定升用。

盐官考满期限:

场大使9年,运使与分司判官或3年、或6年。

盐官考满以任内经收盐课足额与否为主要内容。

条令规定:

各盐区岁办盐课,经管官员务必依时催督煎办,按季开报,合于上司,年终出给“总足”通关奏缴。

正统元年(1436)规定,各盐运、盐课司及各场官吏考满到京,俱送户部查理盐课通关回报,方许吏部收考。

成化十六年(1480)规定:

各处盐课至次年正月不完者,该场官住俸杖追;分司、运司官以十分为率,三分不完者一体住俸;各盐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勘任内盐课完足,方许给由起送;若九年考满,所督盐课过违年限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叙用;每年终分司各将办过盐课开报巡盐御史查盘造册奏缴;官攒丁忧、事故等项,从巡盐御史查盘,经手盐课交付接管官攒,方许离任。

弘治八年(1495)规定,各运司运使及分司判官任内盐课拖欠者不许赴部考满及别升官职。

十二年(1499)又规定,各运司官员考满,务开任内各年已办过正课若干、补课若干,如正课已完、补课未完者,亦不许申送给由。

考满之外,另有考察。

孝宗弘治年间规定外官每3年1次(以辰、戍、丑、未年)进京朝觐皇帝,而察典随之,谓之“外察”,又称“大计”。

当时规定,州县以月计上报府,府考核定等后,以岁计上报布政司,至三年,巡抚与按察司通核所属吏绩事状造册具报吏部;吏部以“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进行考察,对五品以下官员不称职者分别按照致仕(退休)、降调、闲住(停职)、为民(撤职)4种办法进行处理。

凡大计受处分者不复叙用,定为永制。

皇帝还不时派遣御史,并令各道按察司察举官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

宪宗成化四年(1468)规定,两淮各盐场每遇年终选差有司官查盘盐课,每三年由巡盐御史亲诣各场查盘。

四、清代盐务官制

清代实行官府督管下的商专卖法。

盐务官制总结前代利弊而有所因革,愈臻周密。

清初即于各盐区设置盐官。

两淮设盐政1人(初称巡盐御史,雍正年间改称盐政,俗称盐院,道光年间裁归两江总督兼管),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俗称运司)1人,通、泰、淮盐运分司各设运判(俗称分司)1人,30所盐场各设盐课司大使1人。

各官职责,据《钦定历代职官表》:

盐政掌察群吏,纠其征收督催之不如法者,以时审其价而酌剂之,凡盐赋之奏课与盐法之宜更者奏报以闻。

运使掌督察场民之生计与商之行息而平其盐价,水陆挽运必计其道里,时其往来,平其贵贱,俾商无滞引,民免淡食,以听于盐政及兼理盐政之督抚。

运判掌分司产盐之地而纠察之,辅运使以分治其事。

另据光绪《两淮盐法志》:

两淮巡盐御史掌巡视两淮盐课,统辖江南、江西、湖广、河南各府州县额引督销,察照运司、分司及各场灶官丁亭户,严行卫所、有司缉捕私贩;驻扬州,有典吏12人。

两淮盐运使掌理两淮盐法,严察场灶户丁,稽核派销斤引,速征纳,疏积壅,兼辖行盐地方该管州县,兼管下河水利,凡盐场火伏、缉私营兵暨各委巡备弁兵役并各处盐义仓谷俱归钤束经管;驻扬州,有典吏10人。

分司运判掌所辖各场盐筴之政令,驻所辖盐区适中之场,有典吏2人。

分司以上盐官品级与明代相仿。

盐政初称巡盐御史。

御史本为专管监察的内官,秩正七品,雍正年间改正五品。

大凡官吏被差巡盐时,例加监察御史衔,故称巡盐御史;而被差巡盐之人,除原为御史者外,亦不时差遣其他职衔的官员充当,后者则仍带原衔品级,故光绪《两淮盐法志》称“巡盐御史无专品”。

巡盐御史除原官俸禄外,享有养廉银5000两。

两淮盐运使秩从三品,享有俸薪银130两,心红银40两,养廉银初为6000两,后减至2000两。

分司运判秩从六品,享有俸薪银60两,心红银20两,养廉银2700两。

清代加重了各场盐课大使的职权,品衔亦较明代为高。

据《钦定历代职官表》,清代凡直省沿海及有盐池之地,听民辟地为场,置灶开畦为盐而授之商,或官出帑收盐授之商而行之;以盐课大使掌其池场之政令与场地之征收,其有井者分掌其政令,皆治其交易、审其权衡而平准之,日稽其所出之数,以杜私贩之源。

另据光绪《两淮盐法志》,两淮各盐场大使皆有经征灶课折价、稽督煎丁火伏、查缉场区私盐以及弹压商、灶之责权,并兼管灶河水利,各辖攒典1人。

清初沿袭明代之旧,曾将盐场大使品衔定为未入流杂职。

雍正六年(1728),学士缪沅、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以“各省盐大使俱未入流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奏请改为正八品,与按察使知事、府经历、县丞等官一体较俸升转,经吏部议奏,奉旨覆准。

乾隆七年(1742),江苏巡抚陈大受奏请允许盐课大使受理场区盐商、灶户之间事关盐法的词讼,经吏、刑二部覆准。

乾隆十一年(1746),又增其司法之权,允许大使对灶区命盗重案先行申禁约束、就近查拿。

于是场大使一官遂与亲民官相类,“职守介于正、佐之间,经管涉乎两可之事”,“灶户之有大使犹如民户之有州县”。

各场大使薪俸:

清初按未入流杂职食俸,年支俸银31.52两;雍正年间改品入流而食俸照旧;乾隆三年(1738)经盐政三保等题准,始定各场大使皆自乾隆二年(1737)为始照正八品职衔年支俸银40两,此外复享有养廉银400两(通属石港、金沙、余西等兼管併场的大使500两)。

据近人调查,各盐场大使为履行职务,一般聘请幕友3人,俗称“师爷”,一管文牍,一管收发兼校对,一为会计兼庶务。

此外专供办公驱使者有“三班六房”数十人。

六房即吏房、盐房、粮房、日行房、承发房、新淤房,每班各有4人,2人为稿生(拟稿),2人为写生(誊抄)。

三班即快班、皂班、隶班,其中有头儿约10人,门吏约5人,门照约6人,军健约6人,巡役约5人,粮差约10人,盐快约10余人,茶房2人,其中的巡役,俗呼之为“五路财神”。

以上大致为大场盛时景况。

据近人管劲臣记述,清代通属盐场大使衙门有“正堂”之称,印是方的。

另据耆老回忆,清代通属盐场大使惩治违例灶民可用笞杖枷锁;而其出行,皆乘肩舆(轿子),并有仪仗,有皂隶手执“肃静”、“回避”牌子鸣锣喝道开路;坐堂问案,亦有皂役呼喝助威。

清代入仕之途有科目、贡监、荫生、荐举、吏员5大类。

科目即进士、举人,贡监即贡生、监生,由此二类出身者称为

“正途”。

此外,京城及各省衙门书吏五年役满,无过犯,经考试(告示、申文各一道)合格者,亦可授予较低官职,称为吏员出身。

官员“初授”由吏部文选清吏司负责。

官员“升改”,京官四品以上、外官运使以上由皇帝特简,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府以下由吏部循例铨选。

论俸序迁者曰“推升”,不待俸满者曰“即升”。

吏部文选司一年12个月正常办理官员铨补事宜,称“月选”。

凡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府以下均按双单月分类选补。

由吏部审其资格,核其班次,书签弥封,令应选人亲掣其职。

官员获得新任职务后,由吏部填给文凭,并由都察院吏科在文凭上照任职地点路途远近填定赴任时限,如一月以上不到任者有罚,两月以上夺职。

官员皆从实授到任之日起论俸。

任职食俸满一定年限,方可按照规定阶序酌情升职或转官,名为“论俸升转”。

一般京官以历俸二年、外官以历俸三年为“俸满”。

盐官的选任:

盐政(巡盐御史),一般由特旨在内廷监察御史中简选充用,或由都察院奏差,所差者之出身皆由进士,任满回京后取旨别用。

运使,一般由吏部在俸满知府中列名请旨特简,其出身亦以进士居多,俸满可升任按察使等职。

运判以下盐官,均归户部“铨选”。

运判出身多由贡生、监生,进士、举人极少。

其选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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