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离职管理办法(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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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离职管理办法(全).doc

入职离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公司员工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入职、调动、离职管理。

3.职责:

3.1.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入、转、离申请予以批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入、转、离手续。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的入、转、离手续,并做好相应的手续记录。

4.实施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4.2.公司利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4.3.慎重对待、保持稳定原则

5.1入职管理:

5.1.入职审查

5.1.1.资质审查

5.1.1.1.身份证

5.1.1.2.学历、学位证明

5.1.1.3.职业资格证,特殊岗位从业资格证。

包括但不限于:

保安证/退伍证、驾驶证、会计证、电工证等

5.1.1.4.特殊岗位的担保书

5.1.2.职前调查:

就应聘者的最近工作记录作真实性调查。

5.2.待遇确认

5.2.1.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岗位的薪资标准确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待遇。

5.2.2.新进人员应认真查看本人的薪资说明,并在文件上签名确认同意。

5.3.入职办理

5.3.1.一线员工入职:

面试时需查看身份证、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者,通知入职时间并携带相关证件:

带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二张,特殊岗位入职需要有体检单或特殊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职能部门入职:

主管级别入职:

经理级别入职:

5.3.1.

5.3.2.入、转、离登记。

5.4.3.工牌(卡)及工作制服领用:

引领新员工至财务部门缴纳制服押金、工牌(卡)制作费。

5.4.4.安排入职。

员工正式入职后,人力资源部按公司相关流程安排宿舍住宿、办理饭卡、劳保用品等并将人员安排到相关部门报到。

5.5.试用期

5.5.1.试用期限

5.5.1.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5.1.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5.5.1.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6.转正

5.6.1.试用期届满当月,待转正员工应本部门提交《转正申请表》,批复后向人力资源部门转交《转正申请表》;到期后未提交申请,主动放弃转正机会的,将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5.6.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转正考核结果,于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回复。

5.6.3.在批准同意转正的当月,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未提交转正申请而放弃转正权利的员工,应书面说明理由,并保证今后也不得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5.6.4.转正后待遇:

人力资源部结合个人努力程度/工作胜任情况及公司薪资标准,给予相应调整转正员工的工资历等级或予保持原级别。

5.6.5.转正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形成员工档案存档。

6.离职种类

6.1.正常离职

6.1.1.辞职:

指员工根据法律规定依本办法程序及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批准后办妥离职手的。

6.1.2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辞职就是提前三十天告知单位

6.1.3

6.1.4.解雇:

指合同期内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调换无效,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6.1.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6.2.异常离职

6.2.1.开除:

指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不诚实行为而被公司解除合同处理的。

6.2.2.自动离职:

指未提出辞职申请、未办妥离职手续而自己行离开公司或连续旷工三天(含)仍未回岗位上班的。

7.辞职管理

7.1.辞职申请:

合同期内员工申请离职,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人正式向人力资源部正式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之日起计。

7.2.主管领导接受申请时,应与员工积极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挽留无效时,申请人从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见附件二),由其主管领导签署部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门。

7.3.合同期内无特殊原因员工提出辞职的,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或予以推迟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同意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7.4辞职适用

7.4.1.合同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公负伤治愈时间需较长且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的病历记录、检(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的。

7.4.1.1.合同期内员工依国家规定需到部队服役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武装部相关征兵证明、资料的。

7.4.2.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7.4.2.有下列情况时,审批人有权不予以批准或推迟批准:

7.4.2.1.员工辞职申请时有账务未清或阶段性工作开展未完成。

7.4.2.2.根据劳动需要,特殊时间段(公司生产任务紧张)不办理离职手续。

7.4.2.3.员工辞职不能越级审批,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逐级审批至最高核决。

未按程序逐级审批或擅自越级审批的,任何部门均有要不予以签批办理辞职手续。

7.4.2.4.辞职审批权限(见附件四)

7.4.2.5.人员的辞职审批以公司领导为最高核决。

7.7.工作移交:

7.7.1.依核决权限已完成辞职申请的员工必须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辞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

对辞职人员的移交事项,其直属主管应详加审查,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如发现移交工作未清楚或欠缺的,追究接收人责任。

7.7.2.经批准辞职的员工,需按规定进行逐项办理移交工作,辞职人员若到同业竞争公司就职的,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公司专有资料。

7.7.3.移交内容:

7.7.3.1.工作移交:

离职人员须将原有职务上保管公章、印章、电脑磁盘、电子资料、办理中的文件、资料及已办而未完成的事项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

7.7.3.2.资产移交:

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将原工作使用或保管的工(用)具、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制服移交给接替人员/部门主管,属住公司宿舍的,须向宿舍管理员办理退宿手续并交回钥匙。

7.7.3.3.人事移交:

向人力资源部办理原职务保管的有关人事资料等。

7.7.3.4.财务移交:

持相关证明和单据向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清账手续,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7.7.4.移交意外情况处理:

7.7.4.1.交接物品无故损坏,公司有权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等到价赔偿;当事人因故意违纪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亦应承担行政责任,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7.7.4.2.员工未能全部交还公司的物品,人力资源部门应统筹及通知该员工三天内全数交还,否则停止发放最后薪金及相关证明。

如仍未能补偿公司的损失,公司保留一切追计的法律权利。

7.8.生效

7.8.1.生效日期:

7.8.1.1.自离职申请日起30天内的任何一天均可为离职生效日期,具体以权限审批人核决日为准或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

7.8.1.2.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离职生效日。

7.8.1.3.自生效之日起,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离职人员对其个人行为负完全责任,一切均与公司无关。

7.8.2.结算:

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由人力资源部在指定的时间内结算薪资并通知离职人员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7.8.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入、转、离登记。

7.9.其它事项:

7.9.1.辞职工作原则上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7.9.2.员工辞职申请期间内工作任务未认真开展执行、工作结果未完成或消极怠工的,按违反公司工作制度进行处理或予以开除处理。

7.9.3.辞职申请依核决权限批准后,离职申请期间(指自离职申请日起至离职生效日期间),申请离职员工不得申请婚假、产假等到带薪假期,亦不得将当月公休在离职前进行连休。

7.9.4.离职员工个人如有需要,可在本人办完离职手续并缴交完公司各项欠款、赔偿或交接工作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辞职人员的离职证明。

8.试用期内离职

8.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8.2.新进员工试用期内申请离职须提前15天进行申请;申请日期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制度审核同意离职当日起算起。

8.3.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9.解雇

9.1.对于合同期内的员工,部门主管知会人力资源部门后,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说明终止合同原因。

9.2.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当事人办理离职手续。

1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10.1.合同期满员工申请离职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进行申请,否则视为同意续签合同,申请日期以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制度审核同意当日算起。

10.2.当事人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且未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离职申请和手续办理的,一律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11.异常离职

11.1.开除

11.1.1.当事人所属部门主管会人力资源部门意见后,由部门填写《奖惩申报单》,依核决权限呈核决主管签核。

11.1.2.开除经核准后,由部门主管通知当事人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1.1.3.当事人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进行公告。

11.1.4.因违纪而被开除者,一律于薪资中扣除罚除。

11.2.自动离职

11.2.1.员工自动离职由部门主管呈报人事部门,并领取填写《奖惩申请单》。

11.2.2.《奖惩申请单》依核决权限逐级呈签。

11.2.3.人事部门对自离人员进行存档后予以公告。

11.2.4.自动离职者不发放任何薪资和福利。

11.2.5.因自离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赔偿责任的权利。

12.复职:

12.1.凡员工因违纪而被开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自离而离职者,公司一律不予再次录用。

12.2.正常离职者在离职三个月后可向公司申请复职。

13.附则:

13.1.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频布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14.附件:

14.1.《入职申请表》

14.2.《员工离职申请单》

14.3.《员工离职调查表》

14.4.辞职审批权限

14.5.《移交清单》

14.6.《离职谈话记录》

14.7.《离职证明》

14.8.《员工离职手续交接单》

附件一:

《员工入职申请表》

员工入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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